我们就此问题继续探讨:‘写’的含义是什么?它的意思是:‘说’。为了放弃对妻子财产产出物的索取权,他不一定需要写成文件;在证人面前口头声明即可。因此,拉比耶胡达似乎认为,对于拉比法中的金钱问题,口头约定就足够了。阿巴耶说:这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每个已婚妇女都有婚约,但并非所有丈夫都有生育权,因为并非每个妇女在婚前都携带财产。因此,对于婚约等常见事项,圣贤们强调了他们的声明,坚持任何更改条款的约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然而,对于财产产出等不常见事项,圣贤们并没有强调他们的声明,口头声明就足够了。 《革马拉》对这个答案提出了质疑:但关于驴夫的哈拉卡,这是一个常见的事情,拉比耶胡达并不认为圣贤们强调了他们对此的声明。正如我们在米什那(德迈 4:7)中了解到的那样:在驴夫进城卖货物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人说:我的产品来自新作物,仍然潮湿,不太好,但我的同事的产品来自旧作物,或者他说:我的产品不适合使用,即什一税尚未分开,但我的同事的产品可以使用,车夫不值得信赖。人们怀疑他们可能在撒谎。他们之间可能有协议,一个人在一个城市发表声明,在另一个城市轮流发表声明,以显得可信,这样一个人就总是能够卖出他的货物。拉比耶胡达说:他们被认为是可信的。这表明耶胡达拉比认为即使对于拉比法中常见的金钱问题,口头规定也已足够。阿巴耶说:情况有所不同。对于涉及拉比法令的某些事项,例如婚约的主要金额,圣贤们强调了他们的声明,但对于涉及拉比法令的不确定事项,例如驴车司机的案例,圣贤们并没有强调他们的声明。拉瓦说:圣贤们没有在驴车司机的案例中强调他们的声明,因为一般来说,他们对禁止有疑问的什一税农产品 [demai] 的问题很宽容,因为 demai 的哈拉卡本身就是一项严格规定,因为大多数 amei ha’aretz 将什一税与其农产品分开。 § 米什那说:拉比梅尔说:如果有人将婚约金额减少到处女两百第纳尔以下,或寡妇一百第纳尔以下,这种婚姻就等于淫乱的性交。《革马拉》从米什那的语言中推断道:这句话:任何人减少婚约金额,意味着即使他提出了约定,而她也同意了。显然,拉比梅尔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约定无效,她有能力收取圣贤设定的全部金额,但尽管如此,因为他对她说:你只有一百第纳尔,她不依赖婚约,不认为这是真正的婚姻,因此性交就成了淫乱的性交。但我们听说拉比梅尔说过,任何人的约定与托拉所写的内容相悖,他的约定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有人根据拉比法律作出约定,他的约定就成立,因此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关于婚约的约定无效,因为婚约是拉比的法令。《革马拉》回应道:拉比梅尔认为婚约是托拉律法的要求。因此,如果有人约定减少婚约的金额,这是与托拉所写内容相悖的约定,是无效的。巴赖塔中有教导:拉比梅尔说:任何人将婚约的金额减少到低于两百第纳尔(处女)或一百第纳尔(寡妇)的金额,这都等同于淫乱的性交。拉比约塞说:只要妻子同意,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减少金额。拉比耶胡达说:如果有人愿意,可以为处女写一份200第纳尔的单据,处女可以给他开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我从你那里收了100第纳尔。同样,可以为寡妇写100第纳尔,寡妇可以给他写:我从你那里收了50第纳尔。《革马拉》问道:拉比约塞伊真的认为他可以减少金额吗?《革马拉》基于一项巴赖塔(baraita)提出了一个矛盾:收集妇女的婚姻 婚约不得以动产为附属物。这是为改善世界而颁布的拉比法令。约塞伊拉比说:这项法令对世界有什么改善呢?动产的价格不是固定的,因此可能会贬值。《革马拉》分析了《巴赖塔》的文本:第一个坦纳也说:婚约不得以动产为附属物。约塞伊拉比与他的分歧是什么?难道不是第一个坦纳所说的:在什么情况下会说出这句话?在没有为动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但如果提供了担保,婚约就可以以动产为附属物。约塞伊拉比接着说:即使提供了担保,为什么婚约可以以动产为附属物?价格不是固定的,因此可能会贬值。既然“baraita”的含义已经明确,《革马拉》问道:正如在动产的情况下,动产可能会贬值,拉比约塞担心妻子可能无法获得婚约的全部价值一样,在这里,动产肯定会贬值,他担心这一点难道不是更显而易见吗?《革马拉》回应道:这些情况如何比较?在前者中,她不知道自己的婚约是否会贬值,也没有理由认为她会放弃他对她的义务。但在这里,她知道,并且放弃了。《革马拉》记载:拉米·巴尔·哈玛的妹妹嫁给了拉夫·阿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