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拉夫(Rav)也遵循评估意图的原则,这一点已得到证实。这使得拉比·纳坦(Rabbi Natan)认为该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Rabbi Elazar ben Azarya)的观点的结论受到质疑。相反,《革马拉》的结论是:拉夫和拉比·纳坦都遵循评估意图的原则,这场争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解释。对于认为该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Rabbi Elazar ben Azarya)观点的人来说,这种解释很合理。而对于认为该哈拉卡不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Rabbi Elazar ben Azarya)观点的人来说,这也是对他意图的评估。他为什么要给她婚约中额外的金额?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种亲密感,因为他们已经订婚并计划结婚。由于他确实表现出对她的亲密感,因此评估是他有意给她额外的金额。以教授圣经经文而闻名的拉夫哈尼纳 (Rav Ḥanina) 坐在拉比扬奈 (Rabbi Yannai) 面前说: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 (Rabbi Elazar ben Azarya) 的观点。拉比扬奈对他说:出去在外面读你的经文吧。你的专业领域是圣经经文,而不是哈拉卡。你说的话是错误的,不应该在自习室里说,因为哈拉卡实际上并不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 (Rabbi Elazar ben Azarya) 的观点。拉夫伊扎克巴尔阿夫迪米 (Rav Yitzḥak bar Avdimi) 代表我们的老师拉比耶胡达哈纳西 (Rabbi Yehuda HaNasi) 说: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 (Rabbi Elazar ben Azarya) 的观点。拉夫纳赫曼 (Rav Naḥman) 说,施穆埃尔 (Shmuel) 说: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 (Rabbi Elazar ben Azarya) 的观点。而拉夫纳曼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该哈拉卡与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的意见不一致。而尼哈德的贤者以拉夫纳曼的名义说:该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的意见。《革马拉》评论道:尽管拉夫纳曼诅咒他们并说道:任何根据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的意见作出裁决的法官,都会遭遇如此这般未指明的不幸,但即便如此,该哈拉卡还是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的意见。由于《革马拉》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因此它得出结论:而实际的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的意见。 § 鉴于实际的哈拉卡规定,订婚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可获得婚约的主要款项,但不能获得额外的款项,拉文问道:对于进入婚礼殿堂后未发生性行为就丧偶或离婚的妇女,哈拉卡是什么?婚礼中流露出的感情是否影响了婚姻,因此她作为已婚妇女获得额外的款项?或者,性交中流露出的感情是否影响了婚姻,因此,就此哈拉卡而言,这名妇女与已订婚妇女无异?来听听拉夫·优素福教导的以下原则:他只为她写了婚约中的额外款项,因为新婚之夜的感情。《革马拉》问道:当然,如果你说婚礼中流露出的感情影响了婚姻,这就是为什么它说新婚之夜的感情,因为婚礼只在第一晚举行。但如果你说性交中流露出的感情影响了婚姻,是不是只有初夜才有性交,从此以后就没有了?因此,巴赖塔暗示婚礼中流露出的感情影响了婚姻,从那时起她有权获得婚约的额外金额。《革马拉》驳斥了这一证据:但是,将“初夜特有的感情”这一表达解释为与婚礼有关有什么好处呢?婚礼是否只在晚上举行,而白天不举行?《革马拉》回应道:那么根据你的推理,性交是否只在晚上举行,而白天不举行?拉瓦不是说过,虽然圣贤通常禁止白天性交,但如果是在黑暗的房屋中,则是允许的吗?《革马拉》驳斥了这个问题:这并不难。通过使用这句话,它教导我们日常的行为模式,即性交通常发生在晚上。相反,认为该表述指的是婚礼的观点很难理解,因为婚礼不一定非要在晚上举行。《革马拉》回应道:婚礼本身也并不难理解,因为未加具体说明的婚礼指的是为了直接导致性交而举行的婚礼。通过这个短语,它同样教导我们日常的行为模式,即性交通常发生在晚上。因此,这段经文不能用作“巴赖塔”(baraita)的引证。 两种可能性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拉夫·阿什 (Rav Ashi) 提出了一个与拉文 (Ravin) 类似的问题:如果新娘进入婚礼华盖后开始月经,而丈夫在未与妻子性交的情况下去世,那么关于婚约额外金额的哈拉卡 (halakha) 是什么?如果你说婚礼中表现出的感情影响婚姻,这是否特指夫妻适合性交、感情更浓厚的婚礼,而夫妻不适合性交的婚礼则不影响婚姻?或者,也许没有什么不同。圣贤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所以这个问题悬而未决。§ 米什那 (mishna) 指出:拉比耶胡达 (Rabbi Yehuda) 说:如果他愿意,他可以为一名处女写一份价值 200 第纳尔的婚约,然后她可以开一张收据,就好像他已经支付了部分金额一样。他们问:拉比耶胡达 (Rabbi Yehuda) 是否认为人们需要为部分债务支付开收据?但是我们不是已经在 mishna(Bava Batra 170b)中学习过了:对于部分偿还债务的人,拉比耶胡达说:他应该将原来的期票换成一张写明仍欠金额的新期票,拉比约塞说:放贷人应该为收到的钱给他开一张收据吗?根据拉比耶胡达的说法,新期票比收据更好,因为如果借款人丢失了收据,放贷人仍然持有全额期票,可以再次收回款项。拉比耶尔梅亚说:在 mishna 中,拉比耶胡达指的是收据写在婚姻合同中而不是作为单独文件的情况。因此,丈夫没有义务保留收据,也正是因此,拉比耶胡达限制开收据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阿巴耶说道:即便你说米什那指的是其中未写收据的情况,拉比耶胡达在这种情况下破例也是合乎逻辑的。诚然,在通常的收据情况下,借款人肯定会偿还部分贷款,因此人们担心他可能会丢失收据,而贷款人会拿出本票回来收回全部款项。但这里,在米什那中,丈夫是否确实给了妻子部分婚约款项?收据只不过是她为了放弃部分款项而告诉他的话,尽管她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如果他保存了收据,他就保存了;如果他没有保存,损失是他自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拉比耶胡达同意写收据。他们问道:诚然,阿巴耶没有按照拉比耶尔梅亚的观点做出解释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米什那并没有明确教导收据写在婚约中。但是,拉比耶尔梅亚没有按照阿巴耶的观点做出解释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什么拉比耶尔梅亚将米什那限制在收据写在婚约中的情况?《革马拉》回应道:虽然这是一个不寻常的情况,因为不必担心收据会丢失,但由于收据的典型情况,拉比仍然对这种收据有规定。因此,除非收据写在婚约中,否则拉比耶胡达不会允许收据。关于问题的关键,《革马拉》指出:拉比耶胡达认为妻子可以放弃部分婚约本金的原因,正是因为她给他开了收据。但是,如果她是口头说的,那就不行,这无效,甚至根据耶胡达拉比的说法也是如此。《革马拉》问道:为什么不行?这是金钱问题,我们听说耶胡达拉比说过:对于金钱问题,如果有人做出口头约定,他的约定仍然有效。正如托塞夫塔(基杜辛 3:7)所教导的那样:如果有人对一个女人说:你在此与我订婚,条件是你没有能力向我索要食物、衣服或夫妻权利,那么她就订婚了,他的约定无效;这是梅尔拉拉比的说法。耶胡达拉比说:对于金钱问题,例如食物和衣服,他的约定仍然有效;因此,如果她口头放弃部分婚约,从而就金钱问题做出约定,这应该是有效的。 《革马拉》的答案是:拉比·耶胡达认为:婚约是拉比律法,圣贤们以比《妥拉》律法更强的效力来强化他们的宣告。因此,如果妻子放弃婚约主要款项的部分,拉比·耶胡达认为,除非以书面形式记录,否则她的声明无效。然而,《妥拉》中的义务,例如食物和衣服,不需要这种强化,因此妻子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放弃。 《革马拉》对这一答案提出了质疑:丈夫有权获得妻子财产的产物,这是拉比的法令,然而圣贤们并没有强化他的权利,正如我们在米什那(83a)中了解到的那样:拉比·耶胡达说:即使丈夫写信表示他放弃了对妻子财产产物的权利,他实际上也可以消费妻子财产产物的产物,这意味着他可以将这些产物投资于其他财产,这些财产也属于他的妻子,但他可以消费这些产物。除非他明确地写信给她:“我永远不拥有对你的财产、其产物或其产物的产物的任何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