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与价值增加有关,因为如果丈夫去世时其遗产不足以支付她婚约的全部费用,但继承人后来增加了财产价值,她不能从财产增值中获得主要或额外的款项;与誓言有关,因为如果妻子需要宣誓才能获得婚约,那么额外的款项也包含在誓言中;与安息年有关,因为婚约不会因安息年的其他债务而作废,这也包括额外的款项。对于写了一份文件将所有财产转让给儿子,并为妻子留下一块特定的土地用于婚约的人来说,这表明她只能从那块土地上获得婚约的主要款项和额外的款项。上述哈拉卡还教导她只能从土地上收取款项,特别是从劣质土地上收取款项;寡妇在丈夫死后只要还在父亲家里住了二十五年以上,就丧失收取本金和额外款项的能力;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婚约中的约定,即当丈夫去世时,男性子女除了和其他兄弟一起得到的遗产外,还能继承母亲的嫁妆。这些哈拉霍特同样适用于婚约中的额外款项。§据称,关于婚约中男性子女继承母亲婚约中规定的款项这一约定,圣贤们存在争议。Pumbedita 的圣贤说:这笔钱不能从父亲出售的留置财产中没收。这是因为我们在 mishna (52b) 中了解到,约定的内容是:他们将继承为母亲婚约预留的钱。从这句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该约定遵循了继承法,因此他们的继承权只能来自父亲去世时所拥有的财产,而不能来自他所出售的财产。Mata Meḥasya 的居民说:它是从已出售的留置财产中没收的。他们的传统是,米什那指出该约定的文本是:他们将拿走为母亲的婚约预留的钱。就好像丈夫将这笔财产转让给了儿子们,由于他们的获得早于其他买主,他们可以从买主手中没收已售出的财产。Gemara 的结论是,哈拉卡是它不能从已出售的留置财产中没收,正如米什那所述:他们将继承。蓬贝迪塔的圣贤与玛塔梅哈西亚的居民之间还存在另一项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有人从动产中拨出妻子的婚约款,而这些物品在丈夫去世后签订婚约时处于纯净无瑕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同意,寡妇可以领取这些物品,无需宣誓确认其丈夫没有为婚约款留下任何其他钱财,因为很明显,他已将这些物品用于此目的。然而,如果动产并非处于纯净无瑕的状态,例如丢失,蓬贝迪塔的圣贤认为,她应从其他财产中领取婚约款,因为丈夫的所有财产均已在未经宣誓的情况下被抵押于婚约。玛塔梅哈西亚的居民则认为,她只有在宣誓的情况下才能领取婚约款,因为担心她可能已经收到了其他财产作为婚约款。根据蓬贝迪塔圣贤们的观点,哈拉卡规定她可以不宣誓就取得土地。如果他为她划定了四面边界,她就可以不宣誓就取得土地。如果他只划定了一面边界,这种情况并不那么明显,蓬贝迪塔圣贤们说她不宣誓就取得土地,而玛塔梅哈西亚的居民则说她宣誓就取得土地。哈拉卡规定她不宣誓就取得土地。此外,在一个案件中,他们发生了争执,有人告诉证人:写一份赠与契约并签署,然后将其交给赠与的预期接收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通过正式的取得行为代表接收者从他那里获得了土地,他们不需要再次与他协商,因为正式取得后不能撤回。但如果他们没有从他那里得到,普姆贝迪塔的圣贤们说他们不需要再去咨询他,而玛塔梅哈西亚的居民则说他们必须去咨询他。而哈拉卡规定他们必须再去咨询他。§ 米什那记载,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说,一个收集 婚后支付婚约费用的人可获得本金和附加金,订婚后领取婚约费用的人仅可获得本金。据称:拉夫和纳坦拉比在这个问题上意见不一。一位说,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的意见。另一位说,哈拉卡不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的意见。可以得出结论,纳坦拉比是说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的意见的人,因为我们听说纳坦拉比遵循评估意图的原则。即使一个人没有明确声明,法庭也会评估他的意图,并根据该评估来裁定哈拉卡。很明显他遵循了这一原则,因为纳坦拉比说过,在病人处于危险之中的情况下,哈拉卡符合拉比西蒙·谢祖里的意见。如果此人说:“给我妻子写一份休书”,这应理解为:“写好交给她”,因为他的意图是通过休书免除她与利未人结婚的义务。尽管纳坦拉比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但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这是丈夫的意图,并予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