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应该给我女儿四百第纳尔的这种酒,后来酒的价值升值了,所以还剩下一些钱。拉夫约瑟夫说:收益归男孤儿所有,也就是说,他们有权获得剩余的钱。《革马拉》记载:拉比约哈南的亲戚们有一位他们父亲的妻子,她为了养活自己挥霍无度,耗尽了父亲的资源。他们来到拉比约哈南面前征求他的意见。他对他们说:去告诉你们的父亲,他应该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供她生活。如果她同意接受这块土地作为她的生计,她就放弃了对其余遗产的要求。他们的父亲去世后,他们来到雷什拉基什面前寻求裁决,他对他们说:更何况,他增加了她可用的生活来源。换句话说,他们仍然有义务根据她习惯的生活方式,从他们父亲的遗产中赡养她,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她可以使用这片田地来补充他们给她的。他们对他说:但拉比约哈南没有这么说。他对他们说:去给她她需要的一切,如果不行,我就把拉比约哈南从你们的耳朵里抹去,也就是说,我会严厉地对待你们,让你们忘记拉比约哈南的裁决。他们找到拉比约哈南抱怨,但他对他们说:我能做什么?我不能把我的意见强加于人,因为一个和我同等的人不同意我的观点。拉比阿巴胡说:拉比约哈南亲自向我解释过这件事。一切都取决于丈夫对土地的描述。如果他说他给她土地是为了她的生存,那么他就增加了她可用的生存来源。他将继续为她提供生活费,但如果这笔钱不够,他还为此专门留出了一块土地。但是,如果他告诉她,他指定这块土地作为她的生活费,他就因此将这块土地指定为她唯一的生活来源,她不能再索取更多。让我们回到《婚约》第四章。米什那:虽然他们原则上说处女收取二百第纳尔作为婚约的报酬,寡妇收取一百第纳尔,但如果丈夫希望额外增加一万第纳尔,他也可以添加。如果她随后丧偶或离婚,无论是订婚还是结婚,她都将获得全部金额,包括额外的金额。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 (Rabbi Elazar ben Azarya) 说:如果她是寡妇或离婚,她可以收取全部金额,但如果她是寡妇或未订婚离婚,处女可以收取 200 第纳尔,寡妇可以收取 100 第纳尔。这是因为他在婚约中为她写了额外的金额只是为了娶她。拉比耶胡达 (Rabbi Yehuda) 就婚约说了一条相关的哈拉卡 (halakha):如果他愿意,他可以为处女写一份适合她的 200 第纳尔的文件,然后她可以写一张收据说:我收到了你 100 第纳尔。即使她没有真正收到钱,收据也可以作为她放弃婚约应得金额一半的手段。根据拉比耶胡达的说法,婚约中的财务承诺是妻子应得的权利,如果她选择放弃,她可以放弃。同样,对于寡妇,他可以在婚约中写一百第纳尔,而她可以开一张收据说:我收到了你五十第纳尔。然而,拉比梅尔说:这样做是被禁止的,因为任何人将婚约金额减少到少于二百第纳尔(对于处女)或一百第纳尔(对于寡妇),这种婚姻关系就等于淫乱的性关系,因为这就像他根本没有写任何婚约一样。 革马拉:米什那规定,如果他想在婚约中增加义务,他可以这样做。革马拉问道:如果他想增加,他可以这样做,这不是很明显吗?革马拉解释说:以免你说圣贤们对婚约中可以指定的金额设定了固定的上限,是为了不让没有足够资金的人为难,因此,米什那告诉我们,圣贤们对此并没有具体说明。如果他想增加金额,他可以这样做。§ 米什那指出,如果他想在婚约中增加哪怕一万第纳尔,他也可以这样做。《革马拉》评论道:它并没有教导:他想为她写,而是:他想添加。这种说法表明,他所写的额外金额被添加到婚约本身,而不是一项独立的义务。这支持了拉比艾武的观点,他所说的与拉比扬奈所说的一致,正如拉比艾武所说,拉比扬奈说:婚约中的条款以及他选择添加到婚约中的额外金额与婚约本身相当。这 这一原则在许多问题上产生了实际差异。它适用于出售婚约的人,表明此类出售包含婚约的额外金额;也适用于将婚约转让给丈夫或其继承人的人,表明额外金额包含在放弃婚约付款权利中;也适用于叛逆的妇女,法院每周从她的婚约中扣除一定数额,直到扣除完毕。这些扣除额也来自额外金额。这一原则也适用于使婚约无效的人,因为声称已收到部分婚约付款的人,除非宣誓,否则不会收到剩余款项,而额外金额包含在这一哈拉卡中;也适用于要求婚约付款的人,因为圣贤们裁定,从她开始要求付款之时起,她就放弃了继续维持生计的权利,这也适用于要求额外金额的人;对于违反哈拉卡 (halakha) 或犹太习俗的人,可以离婚,但不得收取婚约款项,包括额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