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再次解释了这一困境的两面:由于圣贤惩罚了母亲,并宣称她没有婚约,那么女儿也没有生活来源,因为她的生活来源是由母亲的婚约保证的。又或许,对于违反禁令的母亲,圣贤通过剥夺她的婚约来惩罚她;而对于没有违反禁令的女儿,圣贤并没有惩罚她。《革马拉》再次指出,这一困境将悬而未决。拉瓦提出了一个难题:对于已订婚女子的女儿,即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订婚,生下女儿,然后去世,女儿是否有权从其遗产中获得生活来源?由于母亲有婚约,就像本案中男子在与她订婚后与她签订婚约一样,因此可以说女儿有权获得赡养费。又或者,由于圣贤们没有规定男子在结婚前必须向妻子提供婚约,婚约的规定在此之前不适用,因此该女子的女儿无权获得赡养费。《革马拉》再次指出,这一困境将悬而未决。拉夫·帕帕提出了一个难题:对于被强奸妇女的女儿,即一名男子强奸了一名年轻女子,娶了她,生了孩子,然后去世,她是否有权从其父亲的遗产中获得赡养费,还是无权从其父亲的遗产中获得赡养费? 《革马拉》评论道:根据耶胡达拉比的儿子约塞伊拉比的观点,不应提出这一困境,因为他认为被强奸的妇女有一份价值一百第纳尔的婚约,因此她有权享受婚约的各项规定,其中一项规定是,如果她与丈夫育有一女,女儿将获得丈夫遗产中的赡养费。相反,应该根据拉比们的观点来提出这一困境,他们认为,罚款已经履行了丈夫为她提供婚约的义务,也就是说,由于她已经收到了强奸赔偿金,因此她无权以婚约的形式获得进一步的赔偿。根据这种观点,哈拉卡(halakha)是什么?《革马拉》进一步解释道:有人可能会说,由于母亲没有婚约,女儿无权获得父亲遗产中的赡养费。或者,我们应该考虑以下问题:制定婚约的理由是什么?这样他的妻子就不会在他眼中显得卑微而轻易与她离婚。而这位被他强奸的受害者,根据托拉律法,他不能与她离婚,因为经上说:“他终生不可休她”(申命记 22:29)。因此,圣贤没有必要要求他与该女子订立婚约。但是,婚约中所含条款的理由,例如他的女儿从他的财产中得到生活费,仍然适用于本案。因此,圣贤规定仍然提供这些条款。然而,革马拉再次指出,这个困境将无法解决。§ 米什那教导说,婚约的其中一项条款是:你将在我的家中居住,并在你作为寡妇的一生中依靠我的财产生活。拉夫约瑟夫教导说:在我家里,而不是在我的茅屋 [bikati] 里。如果丈夫家中没有她可住的地方,继承人没有义务让她住在那里。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她也有权从继承人那里获得生活费。马尔巴尔拉夫阿什 (Mar bar Rav Ashi) 说:她甚至没有权利获得生活费,因为只有住在她丈夫家中时她才有权获得生活费。如果她住在其他地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她都收不到这笔钱。《革马拉》总结道:这项哈拉卡与马尔巴尔拉夫阿什 (Mar bar Rav Ashi) 的观点不符。§ 拉夫纳赫曼 (Rav Naḥman) 说,施穆埃尔 (Shmuel) 说过:如果一名男子求婚娶一名寡妇,而她同意了,即使她还没有嫁给他,她也不再有权从她前夫的继承人那里获得生活费。《革马拉》评论道:从这里可以推断,如果她不同意,即使男子求婚,她仍然有权获得生活费。拉夫·阿南说:“玛尔·什穆埃尔亲自向我解释,哈拉卡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如果她说:‘我不会嫁给你,因为我已故的丈夫,也就是说,她仍然觉得和他有联系,那么她仍然有权从他的遗产中获得赡养费。’但是,如果她拒绝了,是因为那些接近她的男人不适合她,那么她就没有权利继续获得赡养费,因为她已经表明原则上愿意。’ 再婚。拉夫·希斯达(Rav Ḥisda)说:如果她进行放荡的性关系,她无权继续从丈夫的遗产中获得生活费,因为她的行为不符合寡妇的身份。拉夫·优素福(Rav Yosef)说:如果她涂眼妆染发,她这样做显然是为了吸引男性结婚,因此她无权从丈夫的遗产中获得生活费。《革马拉》(Gemara)评论道:有人认为,寡妇进行放荡的性关系会失去生活费,如果她涂眼妆染发,她尤其会失去生活费,因为她结婚的意图显而易见。然而,有人认为,如果寡妇涂眼妆染发,她就丧失了从丈夫的遗产中获得生活费的权利,这项裁决仅适用于这种特殊情况。但是,如果她进行放荡的性关系,她仍然有权从丈夫的遗产中获得生活费。原因何在?是她邪恶的倾向迫使她再婚,也就是说,她并没有做出再婚的决定,而只是屈服于诱惑。《革马拉》总结道:而哈拉卡并不符合所有这些说法。相反,哈拉卡符合拉夫·耶胡达所说的,什穆埃尔说:在法庭上索要婚约中规定付款的人无权继续获得生活费,因为她由此表明了她想与已故丈夫断绝关系的愿望。《革马拉》问道:那么她没有得到生活费吗?但巴赖塔不是教导说:对于出卖婚约、将婚约作为抵押品或将婚约作为欠他人债务的指定偿还方式的人,她无权从丈夫的遗产中获得生活费吗? 《革马拉》由此巴莱塔(baraita)推断:在这些情况下,是的,她丧失了继续领取生活费的权利。然而,对于主张婚约的寡妇来说,她并没有丧失继续领取生活费的权利。《革马拉》回答说,这种说法不正确,应该做出以下推断:在《巴莱塔》列举的这些情况下,无论她是否在法庭上提起诉讼,她都丧失了婚约。然而,对于主张婚约的人来说,如果她在法庭上提出这一主张,是的,她丧失了继续领取生活费的权利;但如果她的主张没有在法庭上提出,她就没有丧失这一权利。§ 米什那教导说:耶路撒冷和加利利的居民会这样写婚约,即如果妇女丧偶,她可以留在丈夫家中,并在守寡期间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得生活费。相反,犹地亚的居民会写信给她,让她住在他家里,并由他的遗产赡养,直到继承人决定给她婚约。据说,两个未婚夫就此争论不休。拉夫说,哈拉卡符合犹地亚居民的习俗,而撒母耳说,哈拉卡符合加利利和耶路撒冷居民的习俗。《革马拉》评论道:巴比伦及其周边所有城镇 [parvadaha] 都按照拉夫的意见行事;尼哈迪亚及其所有城镇都按照撒母耳的意见行事。《革马拉》记载:有一位来自梅奥萨的女子嫁给了一位来自尼哈迪亚的男子。他们来到拉夫纳曼面前讨论她的婚约。纳曼从她的声音中听出她来自梅奥萨,那里的居民口音很独特。拉夫·纳赫曼对他们说:巴比伦尼亚及其所有城镇都按照拉夫的意见行事。他们对他说:但她要嫁给尼哈德的居民。他对他们说:如果是这样,尼哈德和所有城镇都按照施穆埃尔的意见行事。《革马拉》问道:尼哈德的边界到哪里?到任何使用尼哈德的 kav 测量的地方。就此哈拉卡而言,使用尼哈德测量系统的整个区域均被视为其周围环境的一部分。§ 据称,阿莫拉伊姆也对寡妇的哈拉卡提出异议。拉夫说:当她收到婚约的款项时,法庭会评估她身上的衣服,并从她收到的款项中扣除其价值。施穆埃尔说,法庭不会评估她身上的衣服。拉夫·希亚·巴尔·阿文说:“雇佣工人的情况则相反。” 拉夫和什穆埃尔对于雇佣工人与雇主同住,雇主为其购买衣服一事,在工人离职时,这些衣服是否需要估价并从工资中扣除存在分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 例如,Rav 声称他的衣服没有估价,而 Shmuel 则坚持认为衣服已经估价。相反,Rav Kahana 会教导:同样,对于雇佣工人,他们各自的意见在本案中也是一样的。Rav 裁定一个人估价衣服,而 Shmuel 则声称一个人不估价。他会用一个助记符来表达 Rav 的意见:孤儿和寡妇,脱去衣服。换句话说,Rav 认为,当法庭评估他们应得的报酬时,寡妇和雇佣工人(因其典型的贫困而被称为孤儿)都应该脱去衣服。Rav Naḥman 说:尽管我们根据 Shmuel 的意见在 mishna 中学习,但 halakha 符合 Rav 的意见。正如我们在一篇米什那(Arakhin 24a)中了解到的:无论是奉献财产的人,还是通过向圣殿捐赠固定价值来估价自己的人,圣殿财务官都无权拿走其妻子的衣服、孩子的衣服、专门为他们染的新衣服(即使他们还没有穿过)或为他们买的新凉鞋。这篇米什那显然与 Shmuel 的观点一致,即女人的衣服不被视为其丈夫的财产。Rava 对 Rav Naḥman 说:既然我们已经了解了符合 Shmuel 观点的米什那,那么为什么哈拉卡要与 Rav 的观点一致?他对他说:如果粗略浏览这篇米什那,似乎 [likhora] 与 Shmuel 的观点一致。然而,当你仔细研究它时,你会发现哈拉卡实际上符合 Rav 的观点。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他给她买这些衣服,是想让她在他面前穿着,和他在一起时站在他面前。他买这些衣服,并非想让她脱掉然后离开他。米什那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丈夫是替妻子买衣服的,但这只适用于妻子与他同住的情况。因此,如果妻子与他同住,财务主管无权获得这些衣服。然而,如果妻子离开了他,根据拉比(Rav)的观点,她也无权获得这些衣服。§《革马拉》(Gemara)记载:埃利亚希夫(Elyashiv)儿子家的儿媳正在向孤儿们索要婚约款,她正要把孤儿们带到法庭。孤儿们对她说:你穿着家居服这样出去,对我们来说太丢脸了。我们宁愿你穿着更合适的衣服进来。她就去穿好衣服,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的。他们来到拉维纳面前,拉维纳对他们说:哈拉卡与拉夫的观点一致,拉夫说,对于寡妇,法庭会评估她身上的衣服。因此,法庭在计算她的婚约付款时会将她穿的所有衣服都考虑在内。《革马拉》讲述了另一件事:某人在遗嘱中对他的继承人说:给我女儿一份嫁妆。嫁妆的花费金额有既定的习俗,包括衣服和珠宝。与此同时,嫁妆的价值贬值了,也就是说,可以用更少的钱买到所有这些物品。问题在于父亲在立遗嘱时希望给她的金额和他们实际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拉夫伊迪·巴尔·阿文说:利润 [purna],即价格差额,归男性孤儿,而不是女儿。 《革马拉》中引用了一个相关事件:某人在遗嘱中对他的继承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