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俘虏的代价不得高于其价值。这项政策是为了改善世界,因为如果俘虏的赎金过高,将会鼓励俘虏者绑架更多人。《革马拉》指出:这意味着,如果俘虏者根据其实际价值索要赎金,即使妇女的赎金超过了其婚约金额,也应该赎回俘虏,即使如此。《革马拉》从另一部《巴赖塔》中提出了一个矛盾,该《巴赖塔》指出:如果她被俘虏,而俘虏者向其丈夫索要的赎金高达其婚约金额的十倍,那么在第一次赎回时,丈夫必须赎回她。从这时起,如果丈夫愿意,他可以赎回她;如果丈夫不愿意,他可以不赎回她。拉班·西蒙·本·加姆利尔说:如果她的赎金等于她的婚约金额,他就赎回她。如果不是,即赎金金额大于婚约中承诺在离婚或丈夫死后给她的钱数,他就不必赎回她。他只要支付婚约金额就足够了。《革马拉》回答说:拉班·西蒙·本·加姆列尔认为,关于赎回的哈拉霍特有两种宽大处理方式。首先,他认为支付的赎金不能超过为这样的俘虏提供的一般赎金,其次,丈夫支付的赎金不能超过妻子婚约的金额。§ 米什那教导(51a),如果一个女人生病了,她的丈夫有义务医治她,即支付她的医疗费用。圣贤在巴赖塔中教导说:对于靠孤儿的财产维持生计的寡妇,如果她需要医疗,那么她的医疗需求就像她的生存一样,孤儿必须承担费用。拉班西蒙·本·加姆列尔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说:对于有固定费用的治疗,她的康复费用将从她的婚约中扣除,也就是说,治疗费用将从她的婚约中扣除。如果没有固定费用的治疗,则被视为生活费。拉比约哈南说:圣贤们认为,在以色列,放血疗法被视为没有固定费用的治疗,因此继承人必须支付该治疗费用。《革马拉》记载:拉比约哈南的亲戚不得不照顾他们父亲的妻子,她每天都需要治疗,因此医疗费用很高。他们来到拉比约哈南面前问他该怎么办。他对他们说:去和医生确定一笔总价。这样,治疗费用就被视为固定费用,将从婚约中扣除。后来,拉比约哈南懊悔地说:我们把自己当成了法律顾问,帮助人们处理他们的法律诉求。《革马拉》问道:一开始,他坚持什么,最终,他坚持什么?《革马拉》解释说:一开始他认为人应该按照“不可躲避自己的骨肉”(以赛亚书58:7)的经文行事,这表明人必须帮助自己的亲属。最终他认为重要人物则不同。如果一个有地位的人向家人提供援助的方式导致另一个人受到损失,那么他似乎不公平地偏袒他的亲属。米什那:如果丈夫没有在她的婚约中为她写明:你从我这里得到的任何男孩都将继承你婚约中的钱,以及他们与兄弟一起得到的那部分遗产,但他有义务就像他写了一样,因为这是法院的规定,因此即使没有明确说明也有效。同样,如果他在婚约中省略了“你从我所生的任何女孩都将住在我家里,由我的财产抚养,直到她们被男人带走,即直到她们结婚”这句话,他仍然有义务,就好像他写了这句话一样,因为这也是法庭的规定。同样,如果他在婚约中省略了“你将住在我家里,在你作为寡妇在我家生活的所有日子里,由我的财产抚养”这一条款,他仍然有义务,就好像他写了这句话一样,因为这是法庭的规定。米什那评论道:耶路撒冷的居民会这样写,寡妇可以在整个守寡期间留在她丈夫的家中,加利利的居民也会像耶路撒冷的居民一样这样写。相比之下,犹太的居民会这样写:直到继承人愿意给你婚约。因此,如果继承人愿意,他们可以把婚约给她,然后释放她,她必须自己安排生活,自给自足。《革马拉》:拉比约哈南以拉比西蒙·本·约哈伊的名义说:究竟是什么原因 圣贤们是如何制定关于男孩的婚书的?制定这个婚书是为了让男人愿意主动签订协议,给女儿一份嫁妆,数额等于儿子将继承的遗产份额。关于男孩的婚书确保即使女儿去世,丈夫继承了财产,嫁妆最终也会在丈夫去世后由儿子继承。由于新娘的父亲知道他的孙子孙女将继承嫁妆,所以他会给更大的嫁妆。《革马拉》问道:仁慈的主说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而圣贤们却来制定让女儿继承的婚书,这种情况有什么合理性吗?他们的法令的实际效果是,女儿和儿子一样,获得了父亲遗产的很大一部分。 《革马拉》回答说:这也适用于《妥拉》律法,正如经上所记:“你们娶妻生儿女,为你们的儿子娶妻,将你们的女儿嫁人。”(耶利米书 29:6)这节经文需要澄清。诚然,儿子在父亲手中,也就是说,父亲可以为他们挑选妻子,但女儿呢?父亲有权为她们挑选丈夫吗?追求男人并非女人或其家人应尽的责任。相反,这节经文教导我们,父亲应该为她穿上衣服、遮盖她,并给她一些东西,也就是财产,这样男人才会主动娶她。当这节经文指示父亲将女儿嫁出去时,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努力确保这一结果,包括给予嫁妆。《革马拉》问道:父亲最多应该给女儿多少钱? Abaye 和 Rava 都说:一个人最多应将十分之一的财产交给女儿作为嫁妆。《革马拉》问道:但如果这就是设立有关男孩的婚书的原因,那么可以说,新娘的儿子们只能继承新娘父亲作为嫁妆的部分,而丈夫保证支付给妻子的钱则不能继承。《革马拉》回答说:如果是这样,新娘的父亲也不会写一大笔嫁妆。如果女儿的儿子不继承丈夫在婚书上的那一部分,她的父亲自己也不会慷慨解囊。《革马拉》继续问道:但如果担心父亲不会给,那么可以说,如果父亲为女儿写了一大笔嫁妆,丈夫也要在婚书中写上有关男孩的规定,如果父亲没有写一大笔嫁妆,丈夫就不要写这条规定。 《革马拉》回应道:圣贤们并未区分这些情况。尽管他们制定法令的主要目的是鼓励父亲为女儿提供丰厚的嫁妆,但圣贤们将他们的法令平等地应用于所有女性,即使父亲未能这样做。《革马拉》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如果目的是确保婚约的钱财留给女方后代,那么如果一个女人与另一个女人所生的儿子中有一个女儿,那么女儿也应该继承母亲的嫁妆。为什么只有男孩才能继承母亲的嫁妆?《革马拉》回应道:圣贤们将这项法令确立为与继承法中的哈拉卡相似:正如正常的遗产属于儿子而不是女儿一样,这同样适用于涉及男孩的婚姻文件。《革马拉》继续追问:为什么至少不应该规定女儿中有一个女儿应该继承?如果他与这位妻子有一个女儿,而他的其他孩子也是女儿,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女儿都分割遗产,则每个妻子的女儿应获得其祖父留给其母亲的那部分。《革马拉》再次回答道:圣贤在制定法令时并未区分这些情况。《革马拉》进一步问道:如果父亲只拥有动产,则有关男孩的婚姻文件也可以从动产中收取。《革马拉》回答道:圣贤制定的这项法令类似于常规婚姻合同,只能从土地中收取。《革马拉》还提出了另一个问题:甚至可以从留置财产中收取,即父亲在签订婚约后出售的财产。《革马拉》回答说,我们在米什那中学到:将继承,而一个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他所出售的财产。 《革马拉》问道:“但如果这就是制定这项法令的理由,那么即使父亲留下的遗产价值不超过婚约价值一第纳尔,也应该适用这项法令。” 圣贤们规定,如果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可供继承,所有儿子将平等分享遗产。 按照妥拉律法。《革马拉》回答说:在他们的法令完全根除妥拉律法的继承法的情况下,圣贤们没有颁布关于男孩的婚姻文件。《革马拉》记载:拉夫帕帕安排他的儿子娶到苏拉阿爸的家后,就去监督新娘的婚约的撰写。耶胡达·巴尔·马雷马尔听说拉夫帕帕要来,就出来迎接他。当他们来到苏拉阿爸家门口时,耶胡达·巴尔·马雷马尔告辞了,因为他不想进去。拉夫帕帕对他说:请师父跟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