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 mamzeret 或一个基遍妇女嫁给了一个以色列人,尽管这种关系是被禁止的,他们仍然有权签订婚约,而且他们必须离婚,那么他没有义务赎回她,因为我没有对她适用以下条款:我会把你还给我做妻子,因为她是被禁止嫁给他的。拉瓦说: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她被囚禁的禁令,即她被俘的事实,导致她不能与丈夫见面,比如祭司的妻子被俘的情况,他有义务赎回她。但是,如果另一种禁令导致她不能与丈夫见面,例如寡妇嫁给了大祭司,他没有义务赎回她。《革马拉》建议:我们可以说这与 tanna’im 之间的争端相似。正如巴赖塔 (baraita) 中所教导的:如果有人发誓他的妻子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与她离婚,然后她就会被俘虏,拉比埃利泽 (Rabbi Eliezer) 说:他会赎回她并给她婚约的报酬。拉比耶霍舒亚 (Rabbi Yehoshua) 说:他给了她婚约的报酬,但他不必赎回她,因为他不能按照他的誓言娶她为妻。拉比纳坦 (Rabbi Natan) 说:我问苏马霍斯 (Sumakhos):当拉比耶霍舒亚 (Rabbi Yehoshua) 说他给了她婚约的报酬,但他不必赎回她时,他指的是他发誓她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然后她被俘虏的情况,还是说他被俘虏后他随后发誓她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他对我说:“我没有听说过这方面的说法,但看来,在妻子被俘后,拉比约书亚并没有要求丈夫赎回妻子,即使他发誓妻子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因为,如果你说同样的哈拉卡也适用于妻子被俘后,丈夫又发誓妻子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那么丈夫可能会耍花招。如果他想在妻子被俘后免除赎金的义务,他只需发誓妻子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他只需要支付婚约金。”《革马拉》现在分析了这篇《巴赖塔》中引用的观点与阿巴耶和拉瓦之间的争论之间的比较。难道不是因为牧师们对牧师发誓他的妻子,即牧师的妻子,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的说法存在分歧吗?阿巴耶的观点与拉比埃利泽的观点一致,他说,即使妻子被俘之外的原因不允许他赎回她,丈夫也必须赎回她;拉瓦的观点与拉比耶霍舒亚的观点一致。《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不;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什么?她发誓不从他那里得到好处,而她的丈夫听到她的誓言后没有取消,从而维护了她的誓言。《革马拉》解释说:拉比埃利泽认为,他把手指放在她的牙齿之间,也就是说,他使誓言生效,因此他必须赎回她并让她回到她的家乡。拉比耶霍舒亚认为,她把手指放在自己的牙齿之间,也就是说,她要对誓言负责,因为她是第一个宣誓的人。 《革马拉》问道:如果耶霍舒亚拉比坚称是她自作自受,那么婚约的报酬在这里起什么作用?如果是她的错导致他们无法维持婚姻,他为什么还要支付婚约的报酬?此外,上文中拉比纳坦说道:我问苏马霍斯:当耶霍舒亚拉比说他给了她婚约的报酬但不必赎回她时,他指的是他发誓她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而她随后被俘的情况,还是说他指的是被俘后他随后发誓她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的情况?他对我说:我没有听说过关于此事的传统说法,但可以合理地假设,这种情况是他发誓而她随后被俘,否则就有丈夫会耍花招的顾虑。但如果这指的是她发誓不从他那里得到好处,那么他是否遵守了她的誓言而她随后被俘,以及她是否被俘而他是否遵守了她的誓言,对我来说又有什么区别呢?无论哪种情况,都没有理由担心他会耍花招,因为她是发誓的人。相反,这实际上指的是他最初发誓她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阿巴耶根据他的推理解释了巴赖塔,并且 拉瓦按照他的推理解释了巴赖塔。阿巴耶按照他的推理解释了巴赖塔如下:对于嫁给大祭司的寡妇,大家都同意他有义务赎回她。如果她是嫁给以色列人的马姆泽雷特或基遍女子,大家都同意他没有义务赎回她。如果祭司发誓禁止他的妻子(即祭司的妻子)从他那里获得利益,同样大家都同意他有义务赎回她,因为这与嫁给大祭司的寡妇的情况相同,因为他可以履行将她送回原籍的要求。当他们意见不一致时,是以色列人发誓禁止他的妻子(即以色列人的妻子)从他那里获得利益的情况。拉比·埃利泽(Rabbi Eliezer)遵循了妇女最初(即婚约签订时)的地位。由于当时他可以让她恢复妻子的身份,因此他承担的将她从囚禁中赎回的义务仍然有效,尽管他现在由于誓言而无法再这样做。拉比·耶霍舒亚(Rabbi Yehoshua)遵循了妇女最终的地位,他认为,由于实际上丈夫由于誓言而无法将她重新娶回,因此他不再有义务赎回她。同样,拉瓦(Rava)也按照他的推理解释了巴赖塔(baraita):如果寡妇嫁给了大祭司,或者一个马姆泽雷特(mamzeret)或基遍女子嫁给了以色列人,那么每个人都同意他没有义务赎回她,因为禁止她继续与他结婚的原因并非她被囚禁。当他们意见不合时,那是因为一个人发誓他的妻子不会从他那里得到好处,无论她是牧师的妻子还是以色列人的妻子。拉比埃利泽一开始就遵循了她的身份,认为既然他在签订婚约时有义务赎回她,他就必须照做。拉比耶何书亚最后遵循了她的身份,认为由于她被俘以外的因素,他无法履行恢复她妻子身份的义务,因此他完全没有义务赎回她。§ 米什那教导说,如果她被俘,她的丈夫有义务赎回她。圣贤在巴赖塔中教导说:如果妻子在丈夫活着的时候被俘,后来丈夫在赎回她之前就去世了,如果她丈夫知道她被俘,继承人有义务赎回她,但如果她丈夫不知道她被俘,他的继承人没有义务赎回她。 《革马拉》记载:利未想按照这巴赖塔(baraita)行事。拉夫对他说:我的叔叔[ḥavivi],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说:哈拉卡(halakha)与这巴赖塔不符。相反,它与另一巴赖塔的教导相符:如果她是在丈夫死后被俘的,孤儿没有义务赎回她。此外,即使她在丈夫在世时被俘,而丈夫听说了这件事,后来丈夫也死了,孤儿也没有义务赎回她,因为我不能将婚约中的条款应用于她:我会把你还给我做妻子。由于这项规定无法履行,赎回她的义务不适用。 § 圣贤教导:如果她被俘,而他们向其丈夫索要高达其价值十倍的赎金,即远超此类俘虏的通常赎金,那么在她第一次被俘时,他必须赎回她。从此时起,即如果她第二次被俘,如果他愿意,他可以赎回她;但如果他不愿意,他可以不赎回她,因为圣贤只要求他赎回她一次。拉班·西蒙·本·加姆利尔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