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耶问他:归根结底,任何即将被剪掉的东西都被认为是被剪掉了,因此这些椰枣应该被归类为动产,不能从中收取她的食物。拉夫约瑟夫回答说:我说的是果实接近成熟,但仍然需要棕榈树的情况。因为它们附着在地上,所以可以用来维持女儿的生活。《革马拉》记载:拉瓦面前有一对未成年的孤儿男孩和孤儿女孩。拉瓦对父亲遗产的受托人说:增加给孤儿男孩的金额,这样孤儿女孩也应该有足够的钱。圣贤对拉瓦说:但是大师说过,人们可以从土地中收取,但不能从动产中收取,无论是用于生活费、婚约还是女儿的生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动产可用。拉瓦对他们说:如果这个孤儿想要一个女仆服侍他,我们能不给他一个吗?法庭会用他父亲的财产来资助这笔开支。这里尤其如此,因为这有两个因素,她是他的妹妹,她也会服侍他。因此,这样做是恰当的,对男孩和女孩都有好处。§ 圣贤教导说:对于有担保的财产,即不动产,以及没有担保的财产,即动产,法庭都会将其从孤儿继承人手中夺走,以供妻子和女儿们生活。这是拉比耶胡达·哈纳西的说法。拉比西蒙·本·埃拉扎尔说:对于有担保的财产,法庭都会将其从作为继承人的儿子手中夺走,以供女儿们生活。如果死者只有女儿,且成年女儿已继承遗产,法院将从成年女儿手中收回部分财产,以便将其均等地分配给年幼的女儿。同样,法院也会从成年儿子手中收回部分财产,以便将其均等地分配给年幼的儿子。如果遗产中财产众多,足以维持女儿们的生活,法院将从女儿手中收回其生活所需的部分财产,并将其分配给儿子们,因为儿子们才是真正的继承人。但是,如果遗产中财产较少,法院不会将女儿们的财产均等地分配给儿子们。相反,对于没有担保的财产,即动产,如果成年儿子已经占有,法院会从其手中收回部分财产,以便公平地分配给年幼的儿子;同样,成年女儿也会收回部分财产,以便公平地分配给年幼的女儿。如果既有儿子又有女儿,而女儿已经占有动产,则将动产从无权从动产中受益的女儿手中收回,并分配给作为继承人的儿子。但是,他们不会为了给女儿分配财产而从儿子手中收回任何财产。 《革马拉》评论道:尽管我们总体上认为,哈拉卡与耶胡达·哈纳西拉比在与其同事的争论中的观点一致,因此哈拉卡应该遵循他的裁决,而不是拉比西蒙·本·埃拉扎尔的裁决,但此处哈拉卡符合拉比西蒙·本·埃拉扎尔的观点。正如拉瓦所说:哈拉卡规定,妇女可以对土地提出索赔,但不能对动产提出索赔,无论是婚约、生活费还是生计。米什那:如果丈夫没有为妻子立婚约,离婚或丈夫去世时,处女可获得200第纳尔,寡妇可获得100第纳尔,因为法院规定妻子有权获得这些金额。如果他在她婚约中写明她有权获得一块价值一百第纳尔的田地,而不是她实际应得的两百第纳尔,并且没有另行写明“我所有的财产将作为你婚约付款的担保”,那么他仍然有义务支付全部两百第纳尔;他也不能要求她只拿一块抵押的田地来支付婚约款项,因为法院规定他的所有财产都将作为全部款项的担保。同样,如果他没有在婚约中写明“如果你被俘,我将赎回你,并将你归还给我做妻子”。对于女祭司,即祭司的妻子,如果她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即使被强奸,也不得回到丈夫身边,如果他没有写“我将送你回你的家乡”,那么他仍然有义务这样做,因为法院规定 法庭。如果一名妇女被俘,她的丈夫有义务赎回她。如果他说:我在此向我的妻子提出离婚申请,并支付婚约的款项,让她自己赎回,他不被允许这样做,因为他在签订婚约时已经承担了赎回她的义务。如果他的妻子患病,他有义务医治她,即支付她的医疗费用。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说:我在此向我的妻子提出离婚申请,并支付婚约的款项,让她自己治愈,他被允许这样做。《革马拉》:《革马拉》问道:米什那的作者是谁?是拉比梅尔,他说:任何人将婚约中保证给处女的金额减少到少于二百第纳尔,或将保证给寡妇的金额减少到少于一百第纳尔,并继续与妻子同居,这是淫乱的。这些数额是由圣贤们规定的,丈夫不得承诺低于规定的数额。如果你说米什那符合拉比耶胡达的观点,他不是说过,如果丈夫愿意,他可以与处女立一份婚约,承诺200第纳尔,而她可以立即写上:我收到了你100第纳尔,从而放弃她获得一半数额的权利,这样实际上她只能得到100第纳尔吗?同样,他可以在寡妇的婚约中承诺100第纳尔,而她可以写上:我收到了你50第纳尔。这不符合米什那,米什那表明即使得到她的同意,他也不能给她低于最低数额的钱。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但是现在说米什那的后一个条款:如果他在她的婚约中写道她有权获得价值一百第纳尔的一块田地,而不是她实际有权获得的两百第纳尔,并且他没有为她另外写:我所有的财产都将作为支付你婚约的担保,但他有义务支付全部两百第纳尔,因为法院规定他的所有财产都将作为全部款项的担保。在这一条款中,我们得到了拉比耶胡达的观点,他说,文件中遗漏担保将被推定为抄写错误,除非文件明确指出撰写文件的个人的财产没有被留置以担保交易。如果这是梅尔拉比的观点,他不是说过,文件上遗漏担保并非抄写错误吗?也就是说,只有在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财产设置留置权以担保交易。《革马拉》引述了这场争议的根源。正如我们在米什那(Bava Metzia 12b)中了解到的:对于发现期票的人,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