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强迫他们给他吃的,他很感激。《革马拉》根据当前问题解释了这一事件:当然,如果你说这不符合哈拉卡,即该男子的儿子有权不供养他,因此拉比约纳坦不得不强迫他们养活他们的父亲;但如果你说这是哈拉卡,即该男子的儿子有义务供养他,那他为什么需要强迫他们自愿提供生活费呢?法庭完全可以从财产中扣除必要的金额。这表明哈拉卡与拉比伊莱阿的观点不符。§关于圣贤在乌莎制定的法令,《革马拉》引用了另一条。拉比伊莱阿说:在《乌莎》中,圣贤们规定,施舍钱财的人不应超过五分之一。在《巴赖塔》中也教导了这一观点:施舍的人不应超过五分之一,否则他将陷入贫困,需要他人的帮助。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某人想将超过五分之一的财产施舍出去,但他的朋友不让他这么做。这位朋友是谁?拉比耶舍瓦夫。有人说是拉比耶舍瓦夫想施舍太多,他的朋友不让他这样做,这位朋友是谁?拉比阿基瓦。纳赫曼拉夫说,也有人说阿哈巴尔雅各布拉夫说:哪一节经文提到了这一最高施舍额? “凡你所赐给我的,我必将十分之一 [aser a’asrenu] 献给你”(创世记 28:22)。表示捐献十分之一的动词两次使用,表明发表此言的雅各实际上指的是十分之二,即五分之一。《革马拉》问道:但后一个十分之一与第一个十分之一并不相同,因为它是减去第一个十分之一后剩余的十分之一。因此,十分之二不等于原来总数的五分之一。《革马拉》回答说,拉夫·阿什说:由于这节经文本可以说:我必将十分之一 [aser a’aser],而却说:“我必将十分之一 [aser a’asrenu] 献给你”,因此它暗示后一个十分之一与第一个十分之一相同。关于上述关于乌莎圣贤法令的陈述,拉夫希米巴尔阿什 (Rav Shimi bar Ashi) 说道:这些哈拉卡不断减少。第一份声明由拉比伊莱 (Rabbi Ile’a) 提出,引用了赖什拉基什 (Reish Lakish) 以拉比约塞巴尔哈尼纳 (Rabbi Yosei bar Ḥanina) 的名义发表的声明。第二份哈拉卡由拉比伊莱 (Rabbi Ile’a) 以赖什拉基什 (Reish Lakish) 的名义发表,而第三份哈拉卡由拉比伊莱 (Rabbi Ile’a) 教授,未引用其他圣贤。这是这些哈拉卡顺序的助记符:未成年人撰写并分发。这指的是要求父亲在孩子未成年时抚养他们的裁决、关于写文件将其所有财产授予儿子的人的裁决以及关于向慈善机构捐赠大笔款项的人的裁决。 § 拉夫伊扎克说:在《乌莎》中,圣贤们规定,一个人应该温柔地对待他的儿子,即使他不想学习,也要一直到他十二岁。从那时起,他要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骚扰他,以强迫他学习。《革马拉》问道:是这样吗?但是拉夫不是对教孩子的拉夫施穆埃尔·巴尔·希拉特说过吗:对于六岁以下的孩子,不要接受他;如果他六岁了,就接受他,把他像牛一样填满,也就是说,就像牛被强制喂食一样,你应该强迫学生学习托拉。《革马拉》回答说:这里没有矛盾,因为是的,我们必须把他像牛一样填满,并密集地教他;但是,如果学生拒绝学习,在他十二岁之前,不要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骚扰他。如果你愿意,可以说这并不难,理由不同:这条哈拉卡规定强迫学生从六岁开始学习,指的是圣经,而那条哈拉卡规定不应强迫男孩学习直到他十二岁,指的是米什那。正如阿巴耶所说:我的养母告诉我,六岁的孩子已经准备好学习圣经,十岁的孩子已经足够成熟,可以学习米什那。此外,十三岁的孩子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像其他成年人一样斋戒二十四小时。至于女孩,她必须在十二岁时开始斋戒。《革马拉》以他养母的名义引用了阿巴耶的另一句话。阿巴耶说:我的母亲告诉我,一个六岁的孩子如果在满六岁的那天被蝎子蛰了,不紧急治疗就活不下去。有什么药可以治?啤酒中的白秃鹫胆汁。应该用这种药水涂抹在他身上,让他喝下去。她又对他说:“一个一岁的孩子,如果在满周岁那天被黄蜂蛰了,那他肯定活不下去,除非他得到紧急治疗。” 治疗。他的治疗方法是什么?棕榈树纤维溶于水。同样,应该用它擦拭他并让他喝下。拉夫凯蒂娜说:任何在儿子六岁以下时送他上学的人都会追着他跑却抓不住他。换句话说,他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担心孩子的福祉,因为孩子会因学习而变得虚弱。有人说,他的朋友会在学习上追着他跑却抓不住他,也就是说,早点开始学习会让他更成功。《革马拉》评论道:两种说法都对;他的身体会变得虚弱,但学得很好。如果你愿意,可以说这两种说法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调和:这种情况涉及的是一个体弱的孩子,不应该在这么小的年龄送他上学,而那种说法指的是一个健康的男孩,他可以在年幼的年龄上学并取得学业成功。 § 拉比约塞·巴尔·哈尼娜说:在《乌沙》中,圣贤们规定,如果妇女在丈夫在世时出售了她的用益财产(即属于她自己但其产物属于她丈夫的财产),然后她去世,丈夫可以从买主手中收回。《革马拉》记载:拉夫·伊扎克·巴尔·约瑟夫发现拉比·阿巴胡站在乌沙的会众 [ukhlusa] 中间。他问他:传播在乌沙制定的哈拉卡的大师是谁?他回答说:拉比约塞·巴尔·哈尼娜。他跟拉比·阿巴胡学了四十遍哈拉卡,从那时起,他记得如此清楚,以至于他觉得哈拉卡就像放在他的口袋里一样。《革马拉》讨论了与乌沙的其中一项法令相关的一点。经文写道:“凡遵守正义、时常施舍的人,便为有福。”(诗篇 106:3)但人真的可以时时行善吗?难道人总是与穷人为伍吗?因此,我们亚夫内(Yavne)的拉比教导说,有人说是拉比埃利泽(Rabbi Eliezer)教导说:这指的是在儿女未成年时赡养他们的人。如上所述,他没有正式的赡养义务,因此,当他这样做时,这是一种持续施舍的形式。拉比施穆埃尔·巴尔·纳赫马尼(Rabbi Shmuel bar Naḥmani)说:这指的是在家中抚养孤儿,照顾他们,并将他们嫁出去的人。圣贤们也同样阐释了这节经文:“财富和资财在他家中,他的慈爱永远长存。”(诗篇 112:3)一个人的财富和资财怎么可能留在家中,而他的慈爱却永远长存呢?拉夫·胡纳 (Rav Huna) 和拉夫·希斯达 (Rav Ḥisda) 对此有争议。一个说:这是指学习并教授《妥拉》的人。他不会失去任何自己的东西,而他对他人的慈善将永存。另一个说:这是指撰写《妥拉》、先知书和圣作并借给他人的人。书籍仍在他手中,但其他人却从他的慈善中受益。关于“看看你儿子的儿子吧;愿以色列平安”(诗篇 128:6)这节经文,拉比耶霍舒亚·本·列维 (Yehoshua ben Levi) 说:一旦你的孩子有了自己的孩子,以色列就会和平,因为他们将不再需要亚瓦姆 (yavam) 来解除耶瓦玛 (yevama) 的寡嫂关系 [ḥalitza] 或寡嫂婚姻的仪式,这些仪式只有在男人无子而亡时才有必要。拉比施穆埃尔·巴尔·纳哈马尼说:一旦你的儿子有了儿子,以色列的法官们就会安居乐业,因为亲戚们不会再与法官争夺遗产。§《革马拉》回到了《米什那》:这段论述是由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在亚夫内葡萄园的圣贤们面前阐述的:正如儿子只有在父亲去世后才能继承遗产一样,女儿也只有在父亲去世后才能从父亲的财产中得到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