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又问了一个问题:但如果她回到父亲的家,她就恢复了以前的事情,即她以前的身份,就好像她从未离开过父亲的权威一样。拉瓦说:这个问题已经被拉比伊斯梅尔学派的坦纳解决了。正如拉比伊斯梅尔学派的坦纳所教导的:“但寡妇或离婚妇女的誓言,她用来约束自己灵魂的一切都应为对她的誓言”(《民数记》30:10)。这节经文说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我们不知道,如果她丧偶或离婚,她就已经脱离了受父亲权威之人的范畴,同样也脱离了受丈夫权威之人的范畴吗?那么,谁能使她的誓言无效呢?相反,这指的是父亲把女儿交给丈夫的使者,或者父亲的使者把女儿交给丈夫的使者,而女儿在前往婚礼华盖的路上丧偶或离婚的情况。我该如何看待她?她是她父亲家里的人,还是她丈夫家里的人?她的身份完全不明确。相反,这节经文是要告诉你:由于她短暂地离开了父亲的领域,她的父亲不再能够取消她的誓言,因为她在各方面都被视为寡妇或离婚妇女。这同样适用于当前的问题:即使她回到父亲的家,她仍然保留已婚妇女的身份。拉夫帕帕说:我们也在米什那(Sanhedrin 66b)中了解到这个原则:与已订婚的年轻女子发生性关系的人,只有当她是处女、年轻女子、已订婚并在她父亲的家中时,才应被石头砸死。《革马拉》分析了这条米什那:诚然,“年轻女子”一词表明,如果她是成年女性,则不适用这种惩罚;同样,这种惩罚只适用于她是处女,但如果她是非处女则不适用,也只适用于她已订婚,但如果她是已婚女性则不适用。但是,当米什那说她在她父亲的家中时,这句话排除了什么?这难道不排除父亲将她交给丈夫的信使的情况吗?这表明,在这种情况下,石头砸死的惩罚不再适用?拉夫·纳赫曼·巴尔·伊扎克说:我们也在另一部米什那(《犹太法典》第89a条)中学习到了这一原则:至于与已婚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人,一旦她嫁给了丈夫,即使她没有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人也会被处以绞刑,这是对与已婚妇女通奸的惩罚。显然,如果她只是为了结婚而嫁给了丈夫,即使他们还没有步入婚姻殿堂,这条哈拉卡也适用。《革马拉》总结道:的确如此,从这里可以知道事实确实如此。米什那:父亲没有义务抚养女儿。这一论述是由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 (Rabbi Elazar ben Azarya) 在亚夫内葡萄园向圣贤们阐述的:由于圣贤们规定,父亲死后,儿子们将继承母亲婚约中规定的金额,而女儿们则从父亲的遗产中赡养,因此这两条哈拉克霍特是等同的:正如儿子们只能在父亲死后继承遗产,而不是在父亲生前继承遗产一样,女儿们也只能在父亲死后才能从父亲的财产中赡养。 革马拉 (GEMARA):关于米什那 (mishna) 中父亲没有义务为女儿提供生活费的说法,革马拉 (Gemara) 推断:在为女儿提供生活费方面,他没有义务,但在为儿子提供生活费方面,他有义务。此外,对于他的女儿,他也没有义务,因此法庭不能强迫他为女儿提供生活费,但这是一条诫命,也就是说,他这样做是适当的。考虑到这种解释,米什那表达的是谁的观点?不是拉比梅尔,也不是拉比耶胡达,也不是拉比约哈南本贝罗卡。正如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抚养女儿是一项诫命,对于学习托拉的儿子来说,这同样适用。这是拉比梅尔的说法。拉比耶胡达说:抚养儿子是一项诫命,对于女儿来说,这同样适用,因为如果她们被迫四处乞讨,她们将遭受耻辱。约哈南·本·贝罗卡拉比说:父亲去世后,赡养女儿是义务;然而,在父亲在世时,无论这些还是那些,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无需赡养。《革马拉》重申了它的问题:米什那表达了谁的观点?如果你说是梅尔拉比,那他不是说过,即使是赡养儿子,也只是一种戒律,而不是义务吗? 如果米什那表达了拉比耶胡达的观点,他不是说养活儿子也是一种诫命,而不是义务吗?如果是约哈南·本·贝罗卡拉比的观点,根据他的观点,甚至连养活女儿的诫命都不存在。因此,巴赖塔的塔纳伊姆的任何观点都不符合米什那的裁决。《革马拉》回答说,米什那可以用几种不同的方式来解释。如果你愿意,可以说米什那符合拉比梅尔的观点;如果你愿意,可以说它遵循拉比耶胡达的观点;如果你愿意,可以说它是拉比约哈南·本·贝罗卡的观点。 《革马拉》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如果你愿意,可以说这是拉比·梅尔在《米什那》中所说的话:父亲没有义务养活女儿,养活儿子也是如此。这表明,养活女儿虽然不是义务,但是一项戒律,而且更确切地说,养活儿子也是一项戒律。《米什那》只讲女儿的事,而没有提及儿子的事,并非因为父亲有义务养活儿子。相反,它教导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