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婚礼华盖,她丈夫在婚姻中的权威。如果父亲将女儿交给丈夫的信使,让她将女儿带到丈夫和婚礼华盖那里,一旦她被交出,她就处于丈夫的权威之下。但是,如果父亲与丈夫的信使同行,或者父亲的信使与丈夫的信使同行,她仍然处于父亲的权威之下,因为他还没有完全将她交给丈夫的信使。如果她父亲派自己的信使送她去,而父亲的信使又将她交给丈夫的信使,那么从那一刻起,她就处于丈夫的权威之下。《革马拉》:《密什那》教导说,女儿在完全进入丈夫的管辖范围之前,始终处于父亲的权威之下。《革马拉》问道:“《密什那》中‘始终’一词的含义是什么?”《革马拉》解释说:“这是为了排除《密什那》初版中提出的观点。”正如我们在米什那(57a)中了解到的:如果新郎指定的婚礼时间到了,而婚礼被推迟,而他们还没有结婚,新娘有权吃他的食物,如果他是牧师,可以像已婚妇女一样吃 teruma。这里的米什那告诉我们,哈拉卡与米什那中引用的先前裁决不一致。相反,她们始终处于父亲的权威之下,直到她们真正进入婚礼华盖。§ 米什那教导说,如果父亲把女儿交给丈夫的信使,那么她就处于丈夫的权威之下,除非父亲或他的信使陪同他们。拉夫说:当她父亲把她交给丈夫时,除了吃 teruma 的问题外,她在所有方面都脱离了他的管辖。即使她的丈夫是牧师,如果她不是来自牧师家庭,她在正式结婚之前也不能吃 teruma。而拉夫阿西说,一旦她被交给丈夫的信使,她就处于丈夫的权威之下,即使是在 teruma 方面。拉夫胡纳对拉夫阿西的观点提出了异议,有人说是拉夫的儿子 Ḥiyya 提出了异议: 米什那规定,她始终处于父亲的权威之下,直到她进入婚礼华盖。然而,根据拉夫阿西的说法,一旦她父亲把她交给丈夫的信使,她就不再处于父亲的权威之下。拉夫对他们说:我不是告诉过你们不要遵循,即不要试图根据可以用相反方式解释的来源来反驳裁决吗?拉夫阿西可以回答你们,米什那的意思是,她被交给丈夫的信使相当于她进入婚礼华盖,两种情况都适用相同的哈拉霍特。什穆埃尔说,一旦女子的父亲将她交给丈夫的使者,她就只在遗产方面受丈夫管辖,也就是说,她死后,丈夫将继承她的财产,如同她已经步入婚姻殿堂。赖什·拉基什说:她的交付对她的婚约也有效。《革马拉》问道:赖什·拉基什说,她在婚约方面受丈夫管辖,他指的是什么?如果你说这意味着如果她死了,丈夫将继承她所有的财产,包括婚约中规定的嫁妆,那与什穆埃尔的说法相同,赖什·拉基什没有在他的裁决中增加任何内容。拉维纳说:赖什·拉基什的意思是,如果男子在娶她之前去世,而她随后又嫁给其他人,那么她与另一名男子的婚约金额为一百第纳尔,因为她被视为婚后寡妇,而不是订婚寡妇。约哈南拉比和哈尼纳拉比都认为,妇女将孩子交付给丈夫的信使,意味着她的一切事务都受丈夫的管辖,甚至包括享用特鲁玛(teruma)。《革马拉》援引了《托塞夫塔》(《契约篇》4:4)的反对意见:如果父亲与丈夫的信使同行,或者父亲的信使与丈夫的信使同行,或者她沿途拥有一个庭院,并随新郎进入庭院借宿,并非为了结婚,而只是为了在抵达丈夫住处前过夜,那么,即使她婚约中规定的嫁妆已经在她丈夫家中,如果她去世,她的父亲仍将继承她的遗产,因为她不被视为进入了丈夫的领地。相反,如果父亲将她交给丈夫的信使,或者父亲的信使将她交给丈夫的信使,或者新郎在路边拥有一个庭院,而她是为了结婚而进入的,那么即使她婚约中规定的嫁妆仍在她父亲的家中,尚未交给她的丈夫,如果她去世,她的丈夫将继承她的遗产。《托塞夫塔》总结道:这句话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它指出…… 关于丈夫继承妻子财产的权利。然而,关于teruma,哈拉卡规定,嫁给牧师的妇女在真正进入婚礼华盖之前不得享用teruma。这节经文显然驳斥了所有这些观点,即所有先前引用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一旦妇女被交给丈夫的信使,如果丈夫是牧师,妇女就可以享用teruma。《革马拉》总结道:的确,这是一个确凿的驳斥。《革马拉》问道:这件事本身很难。你在《托塞夫塔》中说过,如果她和他一起进院子过夜,然后她去世,她的父亲将继承她的财产。原因是,经文规定他们只是为了在那里过夜而进入的,由此可以推断,如果他们没有说明就进入,就好像她是为了结婚而进入的。说托塞夫塔的后一个条款:如果她为了结婚而和他一起进入他的院子,而她去世了,她的财产由她的丈夫继承。这表明,如果她没有说明就进入了,即没有说他们是为了结婚而进入的,那就认为他们只是为了住宿而进入的。托塞夫塔这两个条款的推论显然是相互矛盾的。拉夫阿什说:这是一种错误的解释,因为坦纳教导了进入一种院子而没有说明的哈拉卡和进入另一种院子而没有说明的哈拉卡,如下:如果他们没有说明就进入了她的院子,那就假定他们只是为了住宿而进入的,而如果他们没有说明就进入了他的院子,那就假定他们是为了结婚而这样做,除非他们明确表示他们还有其他目的。 § 一位圣贤在《巴赖塔》中教导说:如果父亲将女儿交给丈夫的信使,而女儿随后犯了通奸罪,则根据已婚妇女通奸的哈拉卡(halakha),她将被判处绞刑,而不是石刑(石刑是对已婚妇女通奸的惩罚)。《革马拉》问道:这些内容从何而来?拉比阿米·巴尔·哈玛(Ami bar Ḥama)说,这节经文在关于用石头砸死订婚期间通奸的年轻女子的命令中说:“在她父亲的家里行淫”(《申命记》22:21),这排除了父亲已将她交给丈夫的信使,而她已不在她父亲的家里的情况。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但有人可能会说,这节经文排除了她已进入婚礼华盖但尚未性交的情况,而如果她父亲只是将她交给丈夫的信使,她仍被认为在丈夫家中犯了罪,应像其他订婚女子一样被处以石头砸死。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拉瓦说:这节经文不可能排除这种情况,因为阿米对我说,她已进入婚礼华盖的情况不是从这节经文中推断出来的;它明确写在下面的经文中:“如果有一位年轻女子是处女,已经许配给一个男人”(申命记 22:23)。这节经文的术语表明它适用于“年轻女子”而不是成年女性;适用于“处女”而不是非处女;适用于“订婚”女性而不是已婚女性。 《革马拉》分析了这句话: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妇女”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如果我们说她确实已婚,并且已经与丈夫发生性关系,那么这条裁决与前一条相同,即她必须是处女,而不是非处女。相反,这难道不是指一个已经进入婚姻殿堂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女人吗?然而,如果她在这个阶段犯了通奸罪,她将被判处绞刑,就像一个与丈夫发生过关系的女人一样。因此,拉比阿米·巴尔·哈玛引用的另一节经文不可能是指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