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他写道,只有在他娶她为妻的条件下,她才有权获得这笔额外款项,而由于他并没有娶她,她无权获得这笔额外款项。《革马拉》比较了各自的观点:认为丈夫无权获得妻子嫁妆的人的观点与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的观点一致,因此他裁定,正如丈夫只有在与妻子真正结婚的情况下才会在婚约中保证一笔额外的钱一样,妻子的父亲也只有在夫妻结婚的情况下才会给予嫁妆。而认为丈夫有权获得妻子嫁妆的人的观点与拉比的观点一致,因为该文件在婚前就已经完全生效。 《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不,每个人都同意哈拉卡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 (Rabbi Elazar ben Azarya) 的观点,解释如下:说他无权获得嫁妆的人显然与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 (Rabbi Elazar ben Azarya) 的观点一致,如上所述;而说丈夫有权获得妻子嫁妆的人会区分这两种情况: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 (Rabbi Elazar ben Azarya) 指出,婚约只有在他给予妻子的赠予方面才完全有效,即丈夫在婚约中添加的额外金额,因为他为她写的婚约只是在娶她的条件下,并且在她成为他的妻子之前他不打算给她任何东西。然而,关于她父亲给他的东西,即嫁妆,就连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也承认丈夫有权获得这笔钱,因为父亲的礼物是为了婚姻,也就是说,他希望两个家庭结合成一个整体,而他们也已经在婚姻中联系在一起了。父亲给的嫁妆与从订婚到实际婚姻的转变无关。§ 米什那教导说,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生活必需品、赎回妻子的囚禁和葬礼。圣贤在巴赖塔中教导说:拉比们规定,丈夫必须为妻子提供生活必需品,以换取他对妻子收入的权利,同样,他们还规定,丈夫必须为妻子办理葬礼,以换取他继承妻子结婚时带来的、写在婚约中的嫁妆。因此,丈夫可以享用妻子财产的产出。 《革马拉》对最后这句话感到惊讶:生产,谁提到过这个?巴莱塔(baraita)之前根本没有提到生产,那么它是如何得出关于生产(product)的哈拉克(halakhic)结论的呢?《革马拉》解释说,巴莱塔是不完整的,它教导的内容如下:他们规定,丈夫必须为妻子提供生活资料,以换取他对妻子劳动成果的权利;他有义务帮助妻子摆脱囚禁,以换取他享用妻子财产生产成果的权利;他有义务为妻子举行葬礼,以换取他继承妻子结婚时带来的、写在婚约中的嫁妆。因此,丈夫可以享用妻子财产生产成果。尽管《革马拉》解释了坦纳(tanna)是如何谈到生产(product)的,但巴莱塔的措辞仍然存在问题。“因此”(consequently)一词在这种语境下的含义是什么?革马拉解释说:以免你说丈夫不应该吃掉产出的东西,而应该把它留在那里,以便在他需要资金赎回妻子时,他可以使用这些资金,因为如果他没有被迫这样做,他就不会赎回她,因为他不愿意为此花自己的钱;因此,坦纳告诉我们,这种安排是更好的,因为有时产出的东西不足以赎回被囚禁的妻子,如果他要使用她财产所产生的资金,他就不会赎回她。因此,圣贤们下令,他必须立即吃掉产出的东西,如果她被囚禁,他必须用自己的资金赎回她。在分析了巴赖塔的语言之后,革马拉将注意力转向了哈拉卡本身。但我可以扭转这些联系;为什么《巴赖塔》说丈夫为妻子提供生活费的义务是为了换取他对妻子收入的权利,而不是他的其他权利,例如他消费妻子财产产品的权利?阿巴耶说:“圣贤们设立了一项共同的义务来换取一项共同的权利,他们也设立了一项非常规的义务来换取一项非常规的权利。换句话说,圣贤们设立了丈夫为妻子提供生活费的义务,这在日常情况下是相关的,而他享有的权利在日常情况下也是相关的。” 丈夫的其他义务和权利较少涉及。§ Rava 说:在下面引用的 baraita 中的这个 tanna 坚持认为,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生活必需品,这适用于妥拉律法,正如关于丈夫对妻子义务的经文所教导的那样:“他若另娶妻,不可减少她的食物 [she’era]、她的衣服 [kesuta] 和她的夫妻权利 [onata]。”(出埃及记 21:10)。“She’era”;这是生活必需品,它同样说:“谁也吃我人民的肉 [she’er]”(弥迦书 3:3)。“Kesuta”的字面意思是衣服。“Onata”;这是她的婚姻权利,在托拉中有明确规定,因此经上说:“如果你苦待 [te’aneh] 我的女儿”(创世记 31:50),这表明丈夫不得剥夺妻子的婚姻权利。 baraita 继续说道:拉比埃拉扎尔说:“She’era”;这是她的婚姻权利,因此经上说:“你们不可亲近亲戚 [she’er],露他们的下体”(利未记 18:6),这表明 she’er 一词是在性关系的语境中使用。 “Kesuta” 的字面含义是指衣服。 “Onata”;这是食物,因此经上说:“他苦待你 [vayanekha],使你饥饿,用吗哪喂饱你”(申命记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