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解释说:原因是出于敌意,这样他不应该因为她找到物品并扣留他而对她心怀怨恨,这可能会导致他不愿意为她提供生活必需品。§ 米什那进一步教导说,父亲有权获得女儿的收入。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出这个结论?革马拉回答说:正如拉夫胡纳所说,拉夫说:女儿的收入属于父亲,这从哪里得出?如经上所说:“如果一个人把女儿卖给婢女”(出埃及记 21:7),这表明就像婢女一样,她的收入属于她的主人,因为她是为此目的而被卖掉的,女儿的收入也归她的父亲。革马拉问道:但可以说这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父亲可以把她卖为婢女。然而,对于一个他不能卖掉的年轻女子,或许她的收入应该属于她自己。《革马拉》回应道:她的收入应该归她父亲,这很合理。如果你想说她的收入不属于她父亲,那么仁慈的上帝授权父亲在女儿还是年轻女子时带她去婚礼华盖这一事实又如何呢?他怎么能带她去婚礼华盖呢?这难道不是让她在结婚期间无法工作,从而忽视了当时的收入吗?如果她对自己的收入有权利,她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异议。拉夫·阿哈伊驳斥了这种说法:假设当他带她去婚礼华盖时,他会把她因休息而忽略的工资付给她,那么上述异议并不适用。或者,这指的是他带她去婚礼华盖是在她不工作的晚上。或者说,这意味着他在安​​息日或节日那天把她带到了婚礼华盖前,而那天是禁止工作的。相反,《革马拉》回归到原来基于希伯来女仆案例的阐述,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没有必要从经文中得出她父亲有权获得她的收入的结论,原因如下:如果她父亲有权把她卖为女仆,有必要说她的收入属于他吗?相反,当这节经文是必要时,它是为了教导年轻女性的收入也属于她的父亲。§ 米什那教导说,父亲有权取消女儿的誓言。《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出这个结论?《革马拉》回答说,经上写着:“她年少时,在父亲家里”(《民数记》30:17),《妥拉》继续解释说,在此期间,父亲可以取消女儿的誓言。米什那进一步教导说:他代表她接受了休书。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出这个结论?革马拉回答说,经上写着:“她离开他的家,去作了别人的妻子”(申命记 24:2)。这节经文将离开婚姻和成为妻子并列,教导说订婚的哈拉霍特适用于她通过休书离开丈夫的家。因此,正如父亲有权代表女儿接受订婚一样,他也可以代表她接受休书。§ 米什那教导说,父亲在女儿在世时不得食用女儿财产的产物。圣贤在巴赖塔中教导说:父亲在女儿在世时不得食用女儿财产的产物。拉比耶胡达的儿子拉比约塞说:父亲可以在女儿在世时食用这些产物。 《革马拉》问道:他们争论的原则是什么?《革马拉》解释说,第一条坦纳(tanna)是这样的:就丈夫而言,圣贤们规定他应该享用妻子的产出物,否则,如果妻子被俘,他就不会赎回她。丈夫享用妻子产出物的权利是为了履行他赎回妻子的义务。然而,就父亲而言,有什么可说的呢?他会不赎回她吗?即使没有享用妻子产出物的权利,他也会赎回她,因为她是他的女儿,他当然不会对自己的亲生骨肉视而不见。拉比·约塞(Yosei Rabbi,耶胡达之子)认为:如果父亲被剥夺了女儿财产所得的收益权,他也不会赎回女儿,因为他会这样想:女儿手里有一袋钱,以备不时之需,所以让她去赎回自己吧。《米什那》进一步教导说,如果女儿结婚,丈夫比她父亲拥有更多权利,因为他可以享用女儿财产的收益。圣贤在《巴赖塔》(Baraita)中教导说:如果父亲在婚约中写明,他将为女儿提供随身携带的收益、衣物和器皿, 如果新娘在订婚期间去世,丈夫无权获得这些物品。他们以拉比纳坦的名义说:丈夫有权获得这些物品。《革马拉》建议:我们可以说,这些 tanna’im 的争论与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和拉比之间的争论是平行的。正如我们在米什那(54b)中了解到的:如果一个女人丧偶或离婚,无论是结婚还是订婚,她都可以收回婚约中规定的全部金额,包括她丈夫在圣贤要求的标准金额之外所加的任何额外金额。拉比埃拉扎尔·本·阿扎里亚说:如果她丧偶或离婚,她可以收回全部金额。但如果她是寡妇或订婚离婚,她只能获得圣贤所要求的最低标准金额:如果她是处女订婚,她可以得到二百第纳尔,如果她是寡妇,她可以得到一百第纳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