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求,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性交行为,以及女人所谓的与另一名男子的性交行为,都必须以典型的方式进行,诽谤者的法律才能适用,因为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 (Eliezer ben Ya’akov) 从字面上解释了这些经文,意思是丈夫与她发生了性交,发现她不是处女。相反,拉夫·卡哈纳 (Rav Kahana) 以拉比约哈南 (Rabbi Yoḥanan) 的名义传话说,声明如下:只有当他以典型的方式进行性交,并就以典型的方式进行的性交诽谤她时,他才有义务支付罚款,这与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 (Eliezer ben Ya’akov) 的意见一致。米什那:父亲在女儿的订婚方面拥有权威,可以通过金钱、结婚证或性交来决定。同样,父亲有权获得女儿找到的物品和收入,并有权撤销女儿的誓言,也就是说,父亲可以撤销女儿的誓言。如果女儿在成年之前就解除婚约,父亲可以代她接受离婚证明。虽然女儿去世后,父亲可以继承她的财产,例如她从母亲家族继承的财产,但在女儿生前,父亲不能享用她财产的产出。如果女儿结婚,丈夫比她父亲在婚前拥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他可以享用女儿生前财产的产出,并且有义务为女儿提供生活必需品,如果女儿被俘,父亲可以帮她赎身,并在女儿死后安葬她。拉比耶胡达说:即使是犹太人中最贫穷的人,也不得少于两支笛子和一名哀悼的女子,因为按照习俗,葬礼上通常会雇佣她们,因为这些也包含在安葬义务中。革马拉:米什纳指出,父亲会收到女儿的聘礼钱。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出父亲有权获得女儿的聘礼钱的结论?拉夫·耶胡达说,这节经文中关于被解放的希伯来女仆的描述是:“她可以空手而归,不用钱”(出埃及记 21:11),由此可以推断:这个主人没有钱,也就是说,当她离开主人时,主人不会收钱,但另一个主人有钱,这个主人是谁?是她的父亲,他和主人一样对她有权威。当她通过聘礼离开父亲的管辖范围时,父亲有权获得聘礼钱。革马拉问道:但人们也可以说聘礼钱应该归她所有,因为从这节经文中可以推断,这个主人没有钱,但当女人离开父亲的管辖范围时,她自己有钱。 《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现在考虑一下,她的父亲接受了她的订婚,也就是说,他可以从他选择的男子那里接受订婚金或订婚文件,正如经上所写:“我把我的女儿给了这个人”(《申命记》22:16)。那么,当她父亲代表她接受订婚时,她能说她接受了这笔钱吗?《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但可以说,这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即没有能力代表自己进行交易的未成年人。然而,对于有能力的年轻女子来说,她应该自己订婚,也应该自己带上订婚金。 《革马拉》回答说,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如经文所述:“年少时,在她父亲的家里”(《民数记》30:17),这教导说,女儿在年轻时,即年轻女子时获得的所有收益都属于她的父亲。《革马拉》问道:但考虑一下拉夫·胡纳所说的,拉夫说:女儿的收入属于她父亲的说法从何而来?正如经文所述:“如果一个人把女儿卖给婢女”(《出埃及记》21:7);正如婢女的收入属于她的主人一样,女儿的收入也属于她的父亲。我为什么需要这个解释?让他从“年少时,在她父亲的家里”这句话中得出这个推论。相反,“年幼时在她父亲的家里”这句话是关于誓言的无效,而非指金钱问题。如果你说:我们可以由此推论,正如她在誓言方面受她父亲的管辖一样,金钱问题也同样适用,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有一个原则,我们不能从仪式问题中推导出金钱问题,因为这是哈拉卡的两个独立领域。如果你说:我们可以从强奸年轻女子者所支付的罚款中推导出这条哈拉卡,而《妥拉》明确规定这笔罚款归她父亲所有(《申命记》22:29),那么还有另一个原则,我们不能从罚款中推导出金钱问题。《妥拉》规定的每一项罚款都是一条新的法律,从中我们无法学到关于其他金钱责任的任何知识。 如果你说:让我们从强奸犯为受害者的羞辱和堕落支付的赔偿金中推导出来,这笔赔偿金也支付给了受害者的父亲,那么对羞辱和堕落的赔偿金是不同的,因为她的父亲也有份,因为他也因这一不幸的事件而受到羞辱和伤害,因此人们不能从这里了解到其他金钱问题的哈拉霍特。相反,《革马拉》回到了前面对这节经文的阐述:“然后她将一无所有地出去,没有钱”(出埃及记 21:11)。至于为什么她自己没有收到钱的问题,《革马拉》解释说,可以合理地假设,当仁慈的主通过这节经文排除一个案例时,他排除了一个女孩在与希伯来女仆的案例相对应的情况下放弃某人的权威的案例。 《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但这种脱离父亲的权威与脱离主人的权威不可同日而语:后者是指当主人释放她时,她就完全脱离了主人的权威;而女孩脱离父亲的管辖范围时,她仍然缺少被带入婚礼殿堂的程序。只要她尚未正式结婚,她仍然部分地处于父亲的权威之下,因为他是她的继承人,有权获得她的收入。《革马拉》的答案是:至少从她父亲撤销她誓言的权利的角度来看,她已经通过订婚离开了他的管辖范围,因为他不再拥有撤销她誓言的专属权利。正如我们在《米什那》(Nedarim 66b)中了解到的那样:对于已订婚的年轻女子,她的父亲和丈夫会共同撤销她的誓言。由于她父亲无法独自撤销她的誓言,因此这两种脱离确实是可以比较的。 § 米什那教导说,父亲有权通过结婚证或性交接受女儿的订婚。《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出这个结论?《革马拉》回答说,经文写道:“她成了别人的妻子”(《申命记》24:2)。由于经文没有具体说明她是如何成为妻子的,因此各种成为妻子的方式被相互比较,即被视为平等。因此,在父亲的权威方面,各种订婚方式是相同的。米什那进一步教导说,父亲有权获得她找到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