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夫帕帕说:在《巴赖塔》中,有句话说,只有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人才会被鞭打,这又是怎么回事呢?这指的是罚款的钱。《革马拉》问道:有人把金钱支付称为鞭打吗?《革马拉》回答说:是的,我们在《巴赖塔》中了解到:一个人说:我的估价有一半在我身上,他会按照托拉根据性别和年龄规定的金额支付他估价的一半(见利未记 27:2-3)。拉比耶胡达的儿子拉比约塞伊说:他被鞭打了,并给出了他的全部估价。圣贤问:他为什么被鞭打?他犯了什么罪?拉夫帕帕说:他被鞭打是因为必须支付全部估价。这证明金钱支付也可以称为鞭打。《革马拉》澄清道:拉比耶胡达的儿子拉比约塞伊的理由是什么?这是针对发誓捐献一半估价的人的拉比法令,因为有人发誓捐献了自己一半的估价。发誓捐献自己一半估价的人实际上就是发誓捐献了其生命所依赖的肢体的估价,例如他的头或心脏,在这种情况下,就好像他发誓捐献了全部估价一样。因此,即使是发誓捐献一半估价的人也必须捐献全部估价。§《革马拉》继续讨论诽谤者的惩罚。圣贤根据以下经文教导了以下巴赖塔:“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责罚他,又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交给女子的父亲”(《申命记》22:18-19)。“他们要罚 [ve’anshu] 他”;这指的是钱。 “责罚他”指的是鞭笞。《革马拉》问道:诚然,关于“罚款[ve’anshu]他”这句话,虽然“ve’anshu”一词可以指任何惩罚,但在这种情况下,它指的是金钱,正如经上所写:他们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交给年轻女子的父亲。然而,关于巴赖塔的陈述:“责罚他”指的是鞭笞,我们从哪里得出这个结论?拉比·阿巴胡说:我们通过言语类比,从“如果一个人有一个顽梗叛逆的儿子[ben],不听从他父亲的声音,也不听从他母亲的声音,即使他们责罚他,他也不听从他们”(申命记 21:18)中了解到了“责罚”一词在诽谤者情况下的含义。而那节经文中“惩罚”一词的含义源于同一节经文中出现的儿子一词。关于叛逆儿子的儿子 [ben] 一词的含义源于“恶人若当受鞭打 [bin]”这一节中的“bin”一词(申命记 25:2)。《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出这个警告,即对诽谤者进行鞭打的禁令?拉比埃拉扎尔说,禁令源于“不可往来搬弄是非”这一节(利未记 19:16)。拉比纳坦说,它源于:“你就当远离一切恶事 [davar ra]”(申命记 23:10),其解释为 dibbur ra,即邪恶的言语。革马拉问道:那么拉比埃拉扎尔没有说明它源自拉比纳坦引用的这节经文的原因是什么?革马拉回答说:他需要这节经文来表达拉比派纳斯本亚伊尔的陈述,因为经文中教导说:“那么你应当远离一切邪恶之事”;拉比派纳斯本亚伊尔从这里说道:人不可白天想不洁之事,晚上便会放出不洁之物。革马拉反问道:那么拉比纳坦没有说明它源自拉比埃拉扎尔引用的这节经文的原因是什么?革马拉回答说:拉比纳坦解释说,这节经文中包含了搬弄是非的人 [rakhil] 一词,是警告法庭,不应宽恕 [rakh la] 这个诉讼当事人而严厉对待那个诉讼当事人,而必须平等对待双方。 §《革马拉》引用了另一条关于诽谤者的陈述:如果丈夫没有对证人说:你们来为我作证,我的妻子犯了通奸罪,但他们自愿为他作证,后来被发现是撒谎者,丈夫就不会被鞭打,也不会支付一百塞拉,因为他没有伤害她。她和她的同谋证人会被提前带到石刑处。《革马拉》问道:你想过她和她的同谋证人会被石刑处死吗?如果她应该被石刑处死,他们就不是同谋证人;反之,如果他们是同谋证人,他们就会被石刑处死,而她可以免除。相反,这必须是:她或她的同谋证人中的一人会被提前带到石刑处死。如果他们说的是真话,她就会被石刑处死。如果他们合谋并提供虚假信息 证词,他们将被石头砸死。《革马拉》从《巴莱塔》中推断,丈夫没有被鞭打或罚款的原因是丈夫没有告诉他们作证,但如果他告诉他们作证,尽管他没有雇用他们,只是说服他们作证说他的妻子在未婚妻时期犯了通奸罪,他也会被鞭打并必须支付罚款。这排除了耶胡达拉比的观点,因为《巴莱塔》中教导说,耶胡达拉比说:只有丈夫雇用证人,他才会受到诽谤者的惩罚。《革马拉》问道:耶胡达拉比的理由是什么?《妥拉》中没有一处明确说丈夫雇用了假证人。《革马拉》回答说,阿巴胡拉比说:它是通过对诽谤者使用的术语“放置”和禁止收取利息使用的术语“放置”之间的言语类比而得出的。这里关于诽谤者写道:“他任意诬告她”(申命记 22:14),那里写道:“不可向他取利息”(出埃及记 22:24)。正如下面关于利息的经文指的是金钱一样,这里关于诽谤者的情况也指的是金钱,从而表明丈夫付钱来证实他的诬告。拉夫纳赫曼·巴尔·伊扎克说:拉夫约瑟夫·齐多尼同样在拉比西蒙·本·约海的学校任教:它源于关于诽谤者写的术语放置与关于禁止收取利息写的术语放置之间的文字类比。伊尔梅亚拉比提出了一个难题:根据耶胡达拉比的观点,如果丈夫用土地而不是金钱雇佣了假证人,那哈拉卡是什么?如果他雇佣他们的钱少于一个佩鲁塔的价值,那哈拉卡是什么?如果他用一个佩鲁塔雇佣了两个证人,那哈拉卡是什么?由于这条哈拉卡源于利息的情况,也许就像禁止收取利息一样,它只适用于金钱,而不适用于土地,也只适用于价值高于佩鲁塔的金钱。同样,阿什拉夫提出了一个关于诽谤者的难题:如果他诽谤妻子与前妻的婚姻,那哈拉卡是什么?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男人娶了一个女人,与她离婚,再娶,然后诽谤她,声称她在他们第一次结婚前的订婚期间犯了通奸罪,那哈拉卡是什么?同样,如果他娶了寡嫂,然后又因他兄弟娶她而诽谤她,这符合什么哈拉卡?《革马拉》评论道:至少解决其中一个难题,正如拉比约纳 (Rabbi Yona) 所教导的,“年轻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把我的女儿给了这个人” (申命记 22:16) 这句话强调的是:我把她给了这个男人,而不是 yavam,即原配丈夫的兄弟。因此,如果有人因女儿与他兄弟的原配婚姻而诽谤他的 yevama,则诽谤的独特哈拉卡不适用。§ 在前面的讨论中,《革马拉》提到了拉比和拉比 Eliezer ben Ya’akov 之间的争论。《革马拉》问道:拉比的意见是什么,上面提到的拉比 Eliezer ben Ya’akov 的意见又是什么 (45b)?正如 baraita 中所教导的:诽谤案如何处理?它涉及这样一种情况:丈夫来到法庭对父亲说:某某,我没有发现任何迹象表明你的女儿是贞洁。如果有证人证明她在他的权威下通奸,即在与他订婚期间,她就有一百第纳尔的婚约。Gemara 中断了对 baraita 的引用,因为最后一句话非常令人惊讶:如果有证人证明她在他的权威下通奸,她还有一百第纳尔的婚约吗?她将被处以石刑。Gemara 解释说,这就是 tanna 所说的:如果有证人证明她在他的权威下通奸,她可能会受到石刑的惩罚。然而,如果她在订婚前,还是单身时就与人发生过放荡的性关系,那么她只是在贞洁方面欺骗了丈夫,因此她的婚约金额为一百第纳尔,这是非处女的标准婚约。《革马拉》继续引用了巴赖塔的条款:如果发现坏名声并非坏名声,即丈夫的指控是虚假的,他将被鞭打,并向她父亲支付一百塞拉,无论他是否与她发生过性关系。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说:这些事情只在他在诽谤妻子之前与她发生过性关系的情况下才会提及。《革马拉》问道: 按照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的观点,经上是这么写的:“人若娶妻,与她同房”(申命记 22:13),以及:“我亲近她的时候,见她没有贞洁的迹象”(申命记 22:14),因为这两个词组都指性交。然而,按照拉比的观点,如果夫妻从未发生过性交,“与她同房”和“我亲近她的时候”这两个词组是什么意思呢?《革马拉》解释说,根据拉比的说法,“与她同房”是指丈夫对妻子提出的肆意指控;“我亲近她的时候”是指他用言语而不是性交来接近她。 《革马拉》问道:诚然,根据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的观点,经文确实如此:“我没有在你的女儿身上发现贞洁的迹象”(《申命记》22:17),因为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声称她的丈夫与她发生了关系,并发现她并非处女。然而,根据拉比们的观点,如果他们没有发生过性关系,“我没有在你的女儿身上发现贞洁的迹象”又是什么意思呢?《革马拉》回答道:拉比们解释说,他的意思是:我没有发现你女儿具备贞洁的资格,也就是说,我发现她对丈夫不忠。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根据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的观点,正如经上所写,父亲回答说:“这些是我女儿贞洁的证明”(申命记 22:17)。他拿出一块布来证明她是处女,这与丈夫的说法相反。然而,根据拉比的观点,“这些是我女儿贞洁的证明”是什么意思呢?拉比回答说,父亲的意思是:“这些是我女儿贞洁的证明”,也就是说,他要么带证人来反驳丈夫证人的证词,要么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他的女儿结婚时是处女。革马拉又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问题:诚然,根据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的观点,经上是这样写的:“他们要铺开衣服”(申命记 22:17)。父亲拿出夫妻性交时用的床单,并指出上面沾满了血迹。然而,根据拉比的观点,即使他们没有性交,丈夫也可以诽谤妻子,那么“他们要铺开衣服 [hasimla]”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拉比阿巴胡说,拉比们对这句话的解释如下:他们要铺开,即检查他对她不利的东西 [sam la]。换句话说,他们会盘问对她作证的证人,正如巴莱塔 (baraita) 中所教导的:“他们要铺开衣服”;这意味着这位丈夫的证人要出面作证,同样,那位父亲的证人也要出面作证,法庭会像澄清一件新衣服一样澄清此事。Eliezer ben Ya’akov 拉比说:事情正如所写的,也就是说,这节经文指的是一块真正的布。§ Yitzḥak bar 拉比 Ya’akov bar Giyyorei 以 Yoḥanan 拉比的名义从以色列向巴比伦发送了一条信息:虽然我们在整本托拉中没有发现任何经文在鞭打或任何其他惩罚方面区分了典型性交和非典型性交,即肛交。然而,在诽谤者的情况中,《妥拉》确实有这样的区分:丈夫只有在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才有义务支付罚款,即使这种性关系是非典型的,而他却声称妻子之前曾与他人以典型的方式发生性关系,从而诽谤妻子。《革马拉》问道:拉比约哈南的裁决是根据谁的观点?如果符合拉比的观点,那么即使丈夫没有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他也应该承担责任。如果符合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