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同样,这也是裁定她从第二个规定时间起不必收取额外一百第纳尔的理由,因为他没有在第二份婚约中写信给她:我在你们原来的两百第纳尔婚约上加了一百第纳尔。显然,他没有在现有的婚约上增加任何金额。相反,她放弃了对第一份婚约的权利,包括自签订之日起对他财产的留置权,以便接受第二份婚姻文件。§ 在澄清了拉夫胡纳的观点后,《革马拉》将注意力转向与他最后的陈述相关的更普遍的问题。大师,即拉夫胡纳,如上讨论所示,说如果她愿意,她可以收取这份婚约中规定的金额,如果她愿意,她可以收取那份婚约中规定的金额。《革马拉》问道:我们可以说这个观点与拉夫纳曼的观点不一致吗?正如拉夫·纳赫曼所说:对于涉及同一问题且相继出具的两份文件,例如,两份文件将特定田地所有权的转移归于不同的时间,较晚出具的第二份文件将使第一份文件无效。同样,第二份婚约也应该完全否定第一份婚约。《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拉夫·帕帕不是在谈到拉夫·纳赫曼的这条哈拉卡时说过:拉夫·纳赫曼承认,如果他在第二份文件中添加了哪怕是一棵棕榈树,这表明他是作为附加内容写的,因此第二份文件并没有取消第一份文件,而是增加了它的金额?同样,他为她增加了一些,因为第二份婚约中规定的金额比第一份婚约中规定的金额要大。 § 既然《革马拉》提到了纳赫曼拉的声明,它本身就讨论了这个问题:纳赫曼拉说:对于两份相继出具的文件,第二份文件使第一份文件无效。帕帕拉说:纳赫曼拉也承认,如果他在文件上加了一棵棕榈树,他是以附加的方式写的。《革马拉》详细分析了这条哈拉卡。很明显,如果第一份文件是一份销售文件,第二份文件指出同一块田地是作为礼物赠送的,那么第二份文件并不否定第一份文件,因为他写了额外的礼物文件,以改善受赠人的权利,因为根据哈拉卡,他的田地与邻居的田地接壤。更重要的是,如果他把第一份文件写成礼物,把第二份文件写成销售的形式,这就是哈拉卡,因为我们说,他这样写是出于对债权人的哈拉卡。出于担心债权人会来抢走受赠者的田地,让他无力偿还,他为受赠者写了一份出售文件,以便他可以回来向债权人收回这笔款项。拉夫·纳赫曼的意思是,如果两份文件都是出售文件或赠与文件,则第二份文件使第一份文件无效。《革马拉》问道:这条哈拉卡的理由是什么?阿莫拉伊姆就此进行了辩论。拉夫拉姆说:假设田地的受赠者向他承认第一份文件无效,例如,它是伪造的,因此他写了第二份有效的文件。拉夫·阿哈说:假设受赠者从第一份文件之日起免除了他的留置权。因此,如果卖方的债权人收回这块田地作为其所欠债务的偿付,这需要卖方偿还买方田地的购价,则买方仅对卖方自第二份文件签署之日起拥有的财产享有留置权。《革马拉》问道:这两种解释在实际操作上有何区别?《革马拉》解释道:它们之间的实际区别涉及几种情况。首先,存在一个问题:这是否会损害证人的可靠性:根据拉弗拉姆(Rafram)的观点,他认为第一份文件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在该文件上签字的证人同样受到怀疑,因此他们在其他情况下的证词和签名的价值值得怀疑。此外,在两份文件规定的日期之间支付财产生产物方面也存在差异。根据拉弗拉姆的观点,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发生在第一份文件规定的日期。因此,田地的接收者必须赔偿原所有者在两份文件期间消费的田地生产物。根据拉夫·阿哈(Rav Aḥa)的说法,所有权转移发生在第一份文件中指定的时间。最后,在土地税(taska)的缴纳方面存在差异。如果第一份文件无效,则前任所有者必须缴纳两份文件之间到期的所有税款。§ 上述讨论是在拉夫·胡纳(Rav Huna)和拉夫·阿西(Rav Asi)之间关于土地税是否有效的争议之后进行的。 为确保妻子婚约付款而对丈夫财产的留置权,自订婚或结婚时起适用。《革马拉》又回到了这个问题。关于婚约问题,得出了什么哈拉卡结论?《革马拉》回应道:来听听以下裁决,正如拉夫·耶胡达所说,什穆埃尔以拉比·西蒙的儿子拉比·埃拉扎尔的名义说:对构成婚约基本金额的一百第纳尔或两百第纳尔的财产的留置权自订婚时起适用,对额外金额的留置权自结婚时起适用。拉比们说:对这两项的留置权仅从结婚时起生效。《革马拉》总结道:根据拉比们的多数意见,哈拉卡认为,对这两项的留置权自结婚时起生效。米什那:如果一位女性皈依者的女儿也皈依了犹太教,后来在她年轻时,订婚后发生了放荡的性关系,她将被绞死,而不是用石头砸死——如果她是生来就是犹太人,就会用石头砸死。她既不像生来就是犹太人的女人犯了通奸罪那样,按照犹太教的哈拉卡(halakha)被处死在父亲家门口;如果她的丈夫诬告她通奸,她也不会得到一百塞拉。原因是,经文中提到这些哈拉卡指的是“以色列”(申命记 22:19, 21),表明这些哈拉卡只适用于生来就是犹太人的人。然而,如果女儿受孕时其母亲尚未达到圣洁状态,即她仍是非犹太人,而她出生时其母亲已达到圣洁状态,即其母亲在怀孕期间皈依了犹太教,那么如果该女儿在未婚女子时期犯了通奸罪,她将被处以石刑。然而,她既没有在父亲家门口被处决的犹太教法规定,也没有权利在丈夫诽谤她的情况下获得一百塞拉。如果女儿受孕并出生时其母亲已达到圣洁状态,即皈依犹太教后,那么她在所有方面都与普通犹太女性无异。如果已订婚的年轻女子犯了通奸罪,而她有父亲,但没有进入她父亲家的入口,即如果她父亲没有自己的房子,或者她有进入她父亲家的入口,但没有父亲,因为他已经去世了,那么她仍会被处以石刑,因为在她父亲家门口处决她的要求只是一项诫命,但这并不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