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承认自己有责任支付罚款的人可以免除罚款。即使该男子承认有罪,他也没有责任支付罚款,因此他的否认并不被视为否认金钱责任,即使他虚假地发誓自己不承担责任,他仍然没有义务缴纳罚款。拉比们认为,当父亲在法庭上要求赔偿时,他要求的是对其遭受的羞辱和侮辱的补偿。他的主要关注点并非罚款,因此,他的否认指的是正常的金钱索赔。《革马拉》问道:如果这种解释正确,那么坦纳伊姆(tanna'im)在哪些方面存在分歧?拉夫·帕帕(Rav Pappa)说道:西蒙·拉比认为,一个人不能抛开固定金额(例如罚款)而去要求不固定金额(例如羞辱和侮辱的补偿),这些金额需要由法庭评估。因此,强奸索赔本质上是对罚款的要求。相反,拉比们认为,一个人不能忽略某些事情,如果被告承认,他就不能免于赔偿,例如羞辱和贬低,而主张某些事情,如果被告承认,他就不必赔偿。因此,他们认为诉讼主要集中在羞辱和贬低的赔偿上。§ 拉比阿维纳在拉夫谢谢特面前提出了一个难题:对于一个由兄弟抚养的女儿,即一个孤儿,她的兄弟用父亲的遗产为她提供生活费,根据父母婚约中的规定,父亲要用自己的财产支付女儿的生活费,那么她的收入属于谁?拉比阿维纳解释了这个难题的两面。有人可能会说兄弟们代替了父亲:正如在那里,如果父亲还活着,她的收入归父亲所有,在这里,她的收入也归兄弟们所有。或者这可能与父亲健在的情况并不相似。为什么呢?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她靠父亲的财产维持生活,因此父亲有权获得她的收入,而在这里,她不是靠他们的财产维持生活,而是靠他们父亲的遗产维持生活,因此他们不应该获得她的收入。拉夫·谢谢特对他说:你已经从米什那(Ketubot 81a)中知道了这个难题的答案:寡妇靠孤儿的财产维持生活,她的收入也是他们的。这表明,尽管寡妇根据婚约的规定从其已故丈夫的遗产中获得生活费,但孤儿仍然有权获得她的收入。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由其兄弟抚养的孤儿。《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这两种情况可以比较吗?就寡妇而言,死者不一定愿意让她过上舒适的生活。因此,她只能获得婚约中保证的最低生活保障,而她的收入则归他的继承人所有。相反,对于他的女儿,他很宽容,希望她过上舒适的生活,因此他允许她保留自己的收入,以便她能有多余的钱。《革马拉》问道:这是否意味着他更看重女儿的福祉而不是遗孀的福祉?但拉比阿巴不是说过吗?拉比约塞说:圣贤们为寡妇设立了与女儿有关的哈拉卡,女儿也有权从遗产中获得生活费,就像女儿在遗产不多,不足以维持女孩和她兄弟的生活时,为兄弟设立的哈拉卡一样?拉比阿巴解释说:就如同女儿与兄弟的情况一样,哈拉卡规定女儿由父亲的遗产抚养,如果兄弟们没东西吃,他们就得到人家门口乞讨,同样,寡妇与女儿的情况也是如此,寡妇得到赡养,女儿们到人家门口乞讨。这表明男人关心寡妇胜过关心女儿。《革马拉》解释说:这两种情况是不可比的。就屈辱而言,一个人宁愿选择寡妇,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一个人不得不到处乞讨,一个男人宁愿选择女儿而不是寡妇。相反,就舒适而言,他更愿意选择女儿而不是寡妇。优素福·拉夫对谢舍特·拉夫的结论提出异议,即孤儿女孩的收入应归兄弟所有,该结论来自米什纳:至于她的收入以及她找到的丢失物品​​,尽管她没有领取,但如果父亲去世,则属于她的兄弟。优素福·拉夫推断:这条哈拉卡的原因是,她的收入是在父亲在世时获得的,这表明她在父亲去世后赚的钱 死亡属于她。怎么,这不就是指靠丈夫的财产维持生活的女儿吗?《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不,这是指不靠丈夫的财产维持生活,而是靠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的女儿。《革马拉》问道:如果米什那指的是不靠丈夫的财产维持生活的人,那么这样说的目的是什么?显然,这是哈拉卡,因为即使根据说主人可以对他的奴隶说:为我工作,但我不会养活你,即主人没有法律义务为他的奴隶提供生活费的人的说法,这只适用于迦南奴隶,关于迦南奴隶,《托拉》中没有写“和你一起”,因此他的主人没有义务养活他。然而,对于希伯来奴隶,正如圣经关于他的记载:“和你一起”(申命记 15:16),表明他有权与主人平等生活,主人不得强迫奴隶为自己服务,除非奴隶给他提供食物。尤其是对于他的女儿,如果这个年轻女子没有义务同时抚养她,那么她就不能工作并将工资交给兄弟们。拉巴·巴尔·乌拉说:这只是为了有余钱。米什纳并不是说兄弟们可以在她父亲死后拿走她的收入而不抚养她,让她一无所有。相反,问题在于一个年轻女子,她的收入超过了她维持生计所需的收入,她还有余钱。这笔余钱属于她,而不属于她的兄弟们。拉瓦在回应拉巴·巴尔·乌拉的解释时说道:难道像拉夫·约瑟夫这样伟大的人物不知道米什那隐含的解释是指盈余,并且在无知的情况下对拉夫·谢谢特提出反驳?这当然不可能。拉瓦反而说道:米什那本身就对拉夫·谢谢特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而正是这种质疑导致拉夫·约瑟夫得出了他的结论。正如米什那所教导的:她的收入和她找到的丢失物品​​,尽管她没有把它们捡起来。拉瓦分析了这句话:关于她找到的物品,她从谁那里捡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捡的概念是不合适的。相反,难道不是米什那所说的那样:她的收入就像她找到的物品:正如她在父亲活着的时候找到的物品属于她父亲,而在父亲死后,它们属于她一样,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她的收入:在父亲活着的时候,它们归父亲,而在父亲死后,它们属于她,即使她靠遗产维持生活。《革马拉》总结道:从这个推论中我们可以得知,米什那处理的是她的收入本身,而不是收入的盈余,这与拉夫·谢舍特的解释相反。阿莫拉伊姆也表达了这个哈拉卡,正如拉夫·耶胡达所说,拉夫说:如果女儿由兄弟抚养,那么她的收入仍然属于她。拉夫·卡哈纳说:这是什么原因呢?关于奴隶,经上写道:“你要把他们留给你的儿子作为产业”(利未记 25:46),由此可以推断:只有奴隶,你才可以遗赠给你的儿子,而不能将女儿遗赠给你的儿子。这节经文告诉我们,男人不能将他对女儿的权利遗赠给他的儿子。男人对女儿拥有的所有权利都是个人权利,不能通过继承转让。拉巴强烈反对这种解释,即这节经文是指男人对女儿收入的权利:但有人可能会说,这节经文说的是父亲在女儿被引诱的情况下应支付的罚款,如果女儿被强奸,他应支付的罚款,以及女儿所受伤害应得的赔偿,这节经文表明这些权利不会遗赠给他的继承人。拉比·哈尼纳(Rav Ḥanina)也明确教导说,这节经文指的是父亲在女儿被诱奸的情况下应得的赔偿,以及女儿被强奸时应得的罚款,以及女儿所受伤害的赔偿。《革马拉》质疑这种解释:至于伤害,它们是由女儿身体疼痛造成的,指导原则是,任何对女儿身体疼痛的赔偿都不属于她的父亲,父亲只是替她保管而已。如果是这样,那么伤害这一类别就不应该被列入这一清单。拉比·约塞·巴尔·哈尼纳(Rabbi Yosei bar Ḥanina)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