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至于她的收入和她找到的丢失物品​​,虽然她没有领取,例如,她还没有拿到工资,但如果父亲去世,这些就属于她的兄弟。这些款项被视为他们父亲的财产,因为他在去世前有权获得这些款项。GEMARA:Gemara 问:mishna 教会了我们什么?我们已经在 mishna(Ketubot 39a)中学到这一点:引诱者支付三种赔偿金,强奸犯支付四种。引诱者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受害者的羞辱和堕落以及托拉对引诱者处以的罚款。强奸犯额外支付了一笔款项,因为他要赔偿她所遭受的痛苦。Gemara 回答说:mishna 有必要教导我们这笔钱是给她父亲的。 《革马拉》问道:从诱惑者支付此类赔偿金的事实来看,这笔钱显然是归她父亲的。如果有人声称这笔钱是归她父亲的,那么诱惑者为什么要付钱给她呢?毕竟,他的行为是经过她同意的;她又怎么能要求赔偿呢?《革马拉》回答说:米什那有必要提及这些案例,以便处理她在父亲去世前接受审判,而父亲在收取赔偿金之前就去世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拉比西蒙和拉比们之间就儿子们是否从父亲那里继承这些赔偿金,还是这笔钱应该属于这位年轻女子,存在争议。 § 我们在那里的米什那(Shevuot 36b)中了解到,如果有人对另一个人说:你强奸了我的女儿,或:你引诱了我的女儿,而另一个人说:我没有强奸,也没有引诱,对此父亲回答:我向你发誓,被告说:阿门,然后他承认他强奸或引诱了该男子的女儿,他既要支付强奸犯或引诱犯的赔偿金,又要支付五分之一,他还必须因作伪证说他不欠钱而带来祭品。拉比西蒙免除了他的责任,因为他没有因为自己的承认而支付罚款。被告个人不被视为作伪证否认金钱指控,因为他没有义务根据自己的认罪支付罚款。拉比对他说:虽然他没有按照自己的供述缴纳罚款,但他确实按照自己的供述赔偿了所遭受的羞辱和侮辱。因此,他否认了金钱索赔,他的虚假誓言要求他加上五分之一并奉献。米什那到此结束。鉴于这个米什那,阿巴耶在拉巴面前提出了一个难题:对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你强奸了我的女儿,或者:你引诱了我的女儿,我让你为你的行为接受审判,你被判有义务付钱给我,但你没有这样做,而被告说:我没有强奸,或者:我没有引诱,你也没有让我接受审判,我也没有被判有义务付钱给你,被告发誓他说的是实话,随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拉比西蒙的观点,哈拉卡是什么?阿巴耶解释了这个困境的两面性:既然他已经受审并被判有罪,这是否被视为正常的金钱义务,因此他有责任以虚假宣誓否认金钱索赔为由提交供品?或者,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尽管他已经受审,法院也命令他支付,但这笔款项本质上是罚款。拉巴对他说:既然他已经受审,这笔款项被视为正常的金钱支付,他有责任提交宣誓供品。阿巴耶从以下巴赖塔(baraita)向拉巴提出了异议。拉比西蒙说: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果有人对另一个人说:你强奸了我的女儿,或:你勾引了我的女儿,而他说:我没有强奸她,或:我没有勾引她,或者如果他说:你的牛杀死了我的奴隶,而他说:牛没有杀死他,或者如果他的奴隶对他说:你打掉了我的牙齿,或:你弄瞎了我的眼睛,因此你有义务解放我,而他说:我没有打掉我的牙齿,或:我没有弄瞎你的眼睛,并且他宣誓但后来承认了指控的真实性,人们可能会认为他应该为否认金钱索赔的虚假誓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关于以虚假誓言拒绝金钱索取的供品,经文规定:“如果有人犯罪,干犯耶和华,在邻舍的押金、当头或抢夺物上,向他不忠,或欺压邻舍,或拾得遗失的物,向他不忠,或起假誓。”(利未记 5:21-22)经文中列出的所有这些事项都是独特的,因为它们是金钱义务,其价值与一个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相等,因此,这条哈拉卡也适用于所有义务。 涉及金钱索赔的案件,不包括强奸犯、诱惑者等的赔偿,因为这些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