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释的是:这个 baraita 是根据谁的观点教授的?这是根据拉比 Yosei HaGelili 的观点,他说:无害牛的主人支付一半的赎金。根据他的观点,无害牛和预先警告的牛之间的唯一区别是在 mishna 中指定的。Gemara 建议:来听听 mishna 的额外证明。如果有人说:我的牛杀死了某某,或者:我的牛杀死了某某的牛,这个主人根据他自己的承认支付赔偿金。什么,这不是指一头无害的牛,他支付一半的损失,证明这是金钱支付而不是罚款?Gemara 拒绝了这一证据:不,tanna 指的是预先警告的动物。Gemara 问道:但是,在无害牛的情况下,halakha 是什么?如果是因为他没有根据自己的承认付款,那么,与其教授米什那的后一个条款:某人的牛杀死了某某的奴隶,他不应该根据自己的承认付款,不如让他在案例本身中区分并教授区别:这句话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它是关于一头预先警告的牛;然而,一头无害的牛的主人不应该根据自己的承认付款。《革马拉》拒绝了这种证明:整个米什那都在谈论一头预先警告的牛,根本没有提到无害牛的哈拉卡。因此,无法引用关于一半付款性质的证据。《革马拉》建议:来听听米什那的额外证明:原则是这样的:任何支付超过其损坏金额的人,这些付款都是罚款,因此他不是根据自己的承认付款。《革马拉》推断:如果他支付的金额少于其损坏金额,他就应该根据自己的承认付款。显然,支付一半的损失是金钱赔偿,而不是罚款。《革马拉》否认了这一证明:不要推断说:如果他支付的金额少于他造成的损失,那么他是根据自己承认的金额支付的。要推断说:如果他支付的金额恰好是他造成的损失,那么他是根据自己承认的金额支付的。《革马拉》问道:但根据这一解释,如果他支付的金额少于他造成的损失,那么哈拉卡是什么?如果他不根据自己承认的金额支付,那么让坦纳教导一个更一般的原则:这就是原则:任何不支付他造成的损失金额的人,都不是根据自己承认的金额支付的,因为这种表述既表明支付金额少于他造成的损失的人,也表明支付金额多于他造成的损失的人。《革马拉》的结论是:这最终驳斥了耶何舒亚拉夫的儿子胡纳拉夫的观点,即支付一半的损失就是罚款。 《革马拉》进一步得出结论:哈拉卡规定,赔偿一半的损失即为罚款。《革马拉》问道:是否有确凿的证据反驳拉夫·耶霍舒亚的儿子拉夫·胡纳的观点,而哈拉卡也与该观点相符?《革马拉》回答说:是的,哈拉卡与他的观点相符,那么,他的观点被确凿反驳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是因为坦纳没有教导:这是原则:任何不支付所损失金额的人。然而,坦纳没有采用这种表述的原因对他来说并不明确,因为动物以其通常的方式散落的鹅卵石造成的损失有一半需要赔偿。由于从西奈传给摩西的哈拉卡规定,鹅卵石的赔偿是金钱,而不是罚款;正因为如此,《坦纳法典》没有教导这一原则:任何不赔偿其损坏金额的人,都不是依据其自认的损失进行赔偿。在鹅卵石的例子中,尽管他没有赔偿其损坏的金额,但他还是依据其自认的损失进行赔偿。基于这一裁决,《革马拉》得出结论:既然你说赔偿一半的损失是罚款,那么这只吃了羔羊的狗和一只吃了大公鸡的猫就是不寻常的损失,如果动物是无害的,主人只需赔偿一半的损失,因此,我们在巴比伦不收取这笔费用。不寻常的损失的赔偿是罚款,而在巴比伦不能收取罚款,因为没有受命的法官有权裁决涉及罚款的案件。但是,如果猫吃了小公鸡,那是它的惯常行为,我们在巴比伦收取赔偿金,因为这是金钱支付。 《革马拉》评论道:在罚款案件中,如果受害方从违规者手中夺取了罚款金额的财产,即使在巴比伦,我们也不会将其收回,因为根据法律条文,他有权获得这笔款项,而他从其手中夺取财产的一方不能声称自己不欠这笔款项。如果受害方说:“请给我一个时间,让我去以色列的法庭,那里是审理罚款案件的地方。”我们会为他安排一个时间,如果另一方不按要求前往以色列,我们将把他逐出教会。《革马拉》补充道:无论如何,无论他是否同意 如果他前往以色列,并保留造成损害的原因,我们在巴比伦会将他逐出教会,正如我们对他所说的:按照拉比纳坦的意见,消除造成损害的原因。正如拉比纳坦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一个人不能在家中饲养恶犬,也不能在家中放置不稳固的梯子,这从何而来?正如经文所述:“你要为你的屋顶筑起栏杆,免得你在家中留下血迹”(申命记 22:8)。禁止在家中留下潜在危险物品,拒绝移除的人将被逐出教会。让我们回到“这些是年轻女孩”一章。米什那:如果一名年轻女子被引诱,她所遭受的羞辱、侮辱和罚款的赔偿金归她的父亲所有。如果一名妇女被强奸,则赔偿金也同样适用。如果年轻女子在父亲去世前接受审判,指控引诱者或强奸犯,则这些赔偿金归其父亲所有,如上所述。如果父亲在从罪犯手中收回赔偿金之前去世,则赔偿金归其兄弟所有。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他们继承了父亲去世前应得的赔偿金。然而,如果她在父亲去世前未能出庭受审,而后来获得了赔偿金,则赔偿金归其所有,因为她现在已无父亲,处于自己的管辖之下。如果她在成年前接受审判,赔偿金归其父亲所有;如果父亲去世,则赔偿金归其兄弟所有,即使她在审判后已成年,他们仍可继承赔偿金。如果她在成年前未能出庭受审,则赔偿金归其兄弟所有。拉比·西蒙说:即使她在父亲在世时接受审判,但在父亲去世前未能收回赔偿金,她的兄弟也不能继承这笔钱,因为这笔钱属于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