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地​​说,“处女”一词,无论是关于强奸还是诱惑,都是为了进行言语类比,而不是排除非处女,而“未订婚”一词将按照拉比约塞·哈格里利的解释进行解释,以排除订婚后离婚的年轻女子。《革马拉》回答说:“按理说,‘未订婚’一词是用来进行言语类比的,而不是排除订婚后离婚的年轻女子,因为即使离婚后,我仍然可以将“还是处女的年轻女子”这句话读作适用于她。《革马拉》问道:相反,使用处女一词来进行言语类比,因为即使她不是处女,我仍然可以将“未订婚”这句话读作适用于她。 《革马拉》回答道:“处女”一词理所当然地排除了非处女,而“未订婚”一词则用于进行言语类比,例如,一个女人一旦发生关系,她的身体就会发生变化,而另一个女人一旦订婚又离婚,她的身体就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她在罚款方面的地位也应该保持不变。《革马拉》问道:那么,拉比约塞·哈格里利(Yosei HaGelili)从何得出关于诱奸赔偿金额和强奸赔偿金额的结论呢? 《革马拉》回应说:他从《巴赖塔》中所教导的关于勾引的内容中得出这一结论:“他要称量银子,如同处女的聘金”(出埃及记 22:16),由此推论,对勾引的罚款将如同其他地方因强奸而支付给处女的聘金,即五十枚银币,而支付给强奸处女的聘金将如同对勾引的罚款(以谢克尔为单位)。§《革马拉》评论道:这很难,因为拉比阿基瓦的一个说法与另一个说法相矛盾。在米什那中,他裁定,强奸已订婚又离婚的年轻女子的罚款应支付给该女子,而在《巴赖塔》中,他裁定,罚款应支付给她的父亲。《革马拉》回答说: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观点,这是两个相互矛盾的 tanna’im 传统。 《革马拉》评论道:诚然,《米什那》的拉比阿基瓦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言语类比不会完全偏离经文的字面意思。“未订婚者”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订婚的年轻女子收到罚款,而未订婚的年轻女子父亲收到罚款,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然而,根据《巴赖塔》的拉比阿基瓦的说法,言语类比是否会完全偏离经文的字面意思,并教导说订婚的年轻女子和未订婚的年轻女子之间没有任何区别?纳赫曼·巴尔·伊扎克拉夫说:将经文解释为:谁没有订婚。这并不意味着年轻女子过去没有订婚,而是她现在没有订婚。革马拉问道:没有必要用经文来推论如果年轻女子已订婚,强奸犯可以免于支付罚款,因为强奸已订婚的年轻女子可处以石刑,而强奸犯当然可以免于支付罚款。革马拉回答说:你可能会想说:由于这是托拉在支付罚款方面引入的新元素,所以即使他被杀了,他也要支付罚款。因此,这节经文告诉我们,被处决的人可以免于支付罚款。革马拉问道:根据拉巴的说法,他说这确实是哈拉卡:由于这是托拉在支付罚款方面引入的新元素,所以即使他被杀了,他也要支付罚款,这还有什么可说的?如果年轻女子已订婚,则无需支付罚款的经文得出了什么结论? 《革马拉》回答说:拉巴同意米什那的拉比阿基瓦的观点,阿基瓦按照文字解释了这节经文,意思是这节经文指的是订婚后又离婚的人。圣贤们教导说:对于被强奸的年轻女子,罚款应该付给谁?付给她父亲;也有人说:付给她自己。《革马拉》问道:付给她?为什么?这节经文明确指出罚款是付给她父亲的。拉夫·希斯达说:我们这里讨论的是一位订婚后又离婚的年轻女子,而《巴赖塔》中的这些坦纳伊姆在米什那的拉比阿基瓦和《巴赖塔》的拉比阿基瓦之间的争论中,对于强奸犯应该向谁支付罚款,产生了分歧。 § 阿巴耶说:如果一个人与一名年轻女子发生性关系,而该女子在他被判刑前死亡,他可以免于缴纳罚款,因为经上说:“与她同寝的男子,应将罚款归还该女子的父亲”(《申命记》22:29),由此推断,而不是归还已故女孩的父亲。《革马拉》评论道:阿巴耶认为这件事显而易见,却被当作……

拉瓦的困境。拉瓦提出了一个难题:在坟墓中,女性的身份是否达到了成年女性的身份?根据哈拉卡,如果一名年轻女子被强奸,强奸犯直到她成年才支付罚款,那么罚款是支付给她本人而不是她的父亲。拉瓦的困境是,如果一名年轻女子死亡,而强奸犯是在她如果还活着就达到成年女性身份之后才被定罪。在坟墓中,女性的身份是否达到了成年女性的身份,因此她有权获得罚款,而罚款是她儿子作为母亲继承人的财产?又或者,在坟墓中,女性的身份没有达到成年女性的身份,罚款是她父亲的财产,因为她去世时还是一名年轻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