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原则,即不能以金钱代替处决,只适用于故意以向上的动作杀死他,对于这种无意的行为,妥拉没有指定任何赎罪。然而,对于故意以向下的动作杀死他,对于这种无意的行为,妥拉指定了赎罪,即流放,则说:让我们从他那里拿钱并免除他的罪责。因此,“任何赫雷姆”这句话告诉我们,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以金钱代替处决。拉瓦对他说:这一原则源自兹克学派的圣人所教导的,正如兹克学派的圣人所教导的:这节经文将击打人和击打动物的情况并列起来(利未记 24:21)。就如打动物的情况一样,你没有区分无意打人和故意打人、故意打人和无意打人、向下打人和向上打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不是免除他的赔偿责任,而是责令他赔偿;打人的情况也是如此:不要区分无意打人和故意打人、故意打人和无意打人、向下打人和向上打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不是责令他赔偿责任,而是免除他的赔偿责任。显然,以任何方式杀死他人的人都免于赔偿,因此不需要额外的经文来推导这一原则。相反,拉米·巴尔·哈玛 (Rami bar Ḥama) 认为“任何 ḥerem”(利未记 27:29)这个短语是必要的,因为你可能会想到,这条哈拉卡,即应处决的人免于赔偿,仅适用于一个人用同样的一击弄瞎了另一个人的眼睛并将其杀死的情况。然而,如果一个人用另一种方式弄瞎了另一个人的眼睛并将其杀死,那么应该说:让我们从他那里拿钱来赔偿眼睛造成的损失。因此,这节经文教导我们,情况并非如此。拉瓦对他说:这个弄瞎别人眼睛并杀死他的案例也源于另一个赫兹克亚学派的坦纳的教导,因为赫兹克亚学派的圣人教导说,经文说:“以眼还眼”(出埃及记 21:24),从中可以推断出这一点,但不能以眼还眼、以命还眼。当他因弄瞎别人而杀死他而牺牲生命时,他不必再付出眼睛的价值。相反,在《革马拉》否定了上述解释后,拉夫·阿什说:尽管如此,“任何赫雷姆”这个短语仍然是必要的,因为你可能会想到说:由于这是《托拉》中关于支付罚款的新元素,这不是对任何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而是一项《托拉》法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被杀了,他也要支付罚款。因此,这节经文告诉我们,被处决的人可以免交罚款。《革马拉》问道:根据拉巴的说法,这确实是哈拉卡:既然这是《妥拉》中关于支付罚款的新内容,即使他被杀了,也要支付罚款,那么他对“Any ḥerem”这句话做了什么?《革马拉》回答说:拉巴在这件事上的观点与第一位坦纳的观点一致,他不同意拉比哈南亚·本·阿卡维亚的观点,并解释说“Any ḥerem”这句话教导我们,一个人许下的捐献被处决者估价的誓言是不具约束力的。米什那:关于一个订婚又离婚然后被强奸的年轻女子,拉比约塞·哈格里利说:她不会因强奸而获得罚款。拉比阿基瓦说:她因强奸罪被罚款,罚款支付给她自己,而不是她父亲,因为自从她订婚并离婚后,她不再受她父亲的管教。《革马拉》:拉比约塞·哈格里利的观点的依据是什么?正如经文所述:“如果一个男人发现一个没有订婚的处女年轻女子”(《申命记》22:28),从中可以推断:如果她已经订婚,她就不会因强奸罪被罚款。《革马拉》问道:拉比阿基瓦如何解释这节经文?《革马拉》回答说,经文指出:如果是一个没有订婚的年轻女子,罚款要支付给她父亲,从中可以推断:如果她已经订婚,罚款要支付给订婚女子自己。 《革马拉》问道:“但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从经文中推断,罚款是针对强奸年轻女性的人,而不是强奸成年女性的人,那么,在后一种情况下,罚款由成年女性本人承担,这也是符合哈拉卡的。” 同样,关于信息 有证据表明,强奸处女的人会被处以罚款,而强奸非处女的人则不会,所以也有哈拉卡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罚款由非处女本人承担。从未遇到过这种区别。相反,对于成年女性和非处女,强奸犯完全免于支付罚款;对于已订婚的女性,强奸犯也完全免于支付罚款。《革马拉》回答说:拉比阿基瓦本可以告诉你,他要求这节经文“未订婚的人”来教授另一个在不同的巴赖塔中教授的哈拉卡。“未订婚的人”(申命记 22:28)排除了已订婚后离婚的年轻女子,并规定她不会因强奸而受到罚款;这是拉比约塞·哈格里利的说法。拉比阿基瓦说:她因强奸罪被罚款,罚款归她父亲所有,这与拉比阿基瓦在米什那中的裁决相悖。表面上看,不需要任何经文来推导这条哈拉卡,逻辑上就是这样的:如果她在成年之前订婚,她父亲有权获得她的订婚金,同样,她父亲也有权获得她的罚款金;正如她年轻时订婚的钱,即使她订婚后又离婚了,也要支付给她父亲一样,同样,她的罚款,即使她订婚后又离婚了,也要支付给她父亲。如果是这样,而且这条哈拉卡是合乎逻辑的,那么为什么经文说:“谁没有订婚”?这节经文是自由的,因为它在自己的上下文中是多余的,写它是为了将另一个案例与之进行类比,并从中得出一个言语上的类比:这里是关于被强奸的妇女说的:“没有订婚”,下面又说:“如果一个男人引诱没有订婚的处女”(出埃及记 22:15)。正如这里关于强奸,托拉规定赔偿金额为五十块银子(申命记 22:29),所以下面关于引诱,赔偿金额也是五十。正如下面关于引诱,赔偿金额以舍客勒为单位,如所写:“他要称 [yishkol] 钱”(出埃及记 22:16),所以这里赔偿金额也是以舍客勒为单位。 《革马拉》问道:拉比阿基瓦,您看到了什么,导致您使用“未订婚的人”这个短语进行言语类比,并使用“处女”一词将非处女排除在罚款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