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个衍生词是关于死亡和鞭刑的,即免除应处决者的鞭刑。《革马拉》评论道:这两节经文都是必要的,因为如果《妥拉》只教导我们关于死亡和金钱赔偿的哈拉卡,人们会断言免除赔偿是因为我们没有对他的身体和金钱分别施以惩罚。然而,关于死亡和鞭刑,如果这(死亡)和那(鞭刑)都施加于他的身体,那就说这是一种延长的死刑,让我们对他先施以鞭刑,然后再施以死刑,这样他的死亡将因痛苦而来。如果《妥拉》只教导我们关于死亡和鞭刑的哈拉卡,人们会断言免除鞭刑是因为我们没有对他的身体施以两种惩罚。然而,关于死亡和金钱,如果一种惩罚施加于他的身体,一种惩罚施加于他的金钱,那就说:让我们对他施以两种惩罚。因此,这两节经文都是必要的,以教导人们在两种情况下只会受到一种惩罚。《革马拉》问道:“对于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赎他的命”(民数记 35:31),这意味着人们不会向被判处死刑的人收取赎价,如果这个原则已经从另一节经文中得出,我为什么还需要这节经文?《革马拉》解释说,仁慈的主说:不要从他那里拿钱来免除他的死刑。同样,以下经文:“逃到避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民数记 35:32),我为什么需要这节经文?《革马拉》解释说,仁慈的主说:不要从他那里拿钱来免除他的流放。《革马拉》问道:为什么我需要两节经文来教导同一个原则? 《革马拉》解释道:一节经文指的是无意杀人者,另一节经文指的是故意杀人者。《革马拉》评论道:这两节经文都是必要的,因为如果《妥拉》只教导我们关于故意杀人者的这条哈拉卡,人们会认为,由于他违反的禁令非常严厉,因此不接受赔偿。然而,对于无意杀人者,如果禁令并不严厉,那么可以赔偿代替流放。如果《妥拉》只教导我们关于无意杀人者的这条哈拉卡,人们会认为,由于没有生命损失,因为杀人者没有被处决,因此不接受赔偿代替流放,因此没有理由允许赔偿代替流放。然而,对于故意杀人者,如果生命损失,因为他将被处决,那么可以赔偿代替流放。因此,这两节经文都是必要的。革马拉就以下经文问道:“若不流那杀人者的血,就不能为这地赎罪”(民数记 35:33),这也表明他不能用金钱免除死刑,为什么我要求另一节经文来教导人们不能通过付款来免除死刑?革马拉解释说:关于被斩首的牛犊的问题,有必要教导巴莱塔中所教导的内容。如果在两个城镇之间发现一具凶手不明的尸体,那么离尸体最近的城镇的长老会牵来一头小母牛,在河床中将其斩首,然后为这起谋杀祈祷赎罪。巴莱塔说:从哪里得出如果牛犊被斩首,随后找到了凶手,就不能免除惩罚的结论?正如其名所述:“若不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能为这地赎罪”(《民数记》35:32),由此可知:并不是用牛犊的血。《革马拉》问道:那么下面这节经文呢,它出自《小母牛》一章的结尾:“这样,你们就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申命记》21:9)这节经文似乎在教导同样的哈拉卡,即杀人犯必须被处死。我为什么需要它?《革马拉》回答说,有必要教导《巴赖塔》中所教导的内容:从哪里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那些被刀剑处决的人,例如杀人犯,他们的死刑是从脖子上执行,而不是在其他地方?经文写道:“这样,你们就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人血的恶人”(申命记 21:9),将所有流血事件比作被带到那里,为悬案而来的断头牛犊。正如断头牛犊是从脖子处斩首一样,杀人犯也是从脖子处斩首。《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那么,正如断头牛犊是用砍刀[kofitz]在颈背处斩首一样,在这里,法庭也会用砍刀在颈背处斩首杀人犯。纳赫曼拉夫说,阿武拉巴说,经文写道:“你们要爱你们的 为他选择一种令人愉快的死亡方式。处决有罪的人时禁止虐待他,用砍刀砍下他的头是一种不体面的死亡方式。凶手是从脖子处斩首,不能用砍刀,也不能用斩首牛犊的其他方法。《革马拉》就以下经文问道:“凡分别为圣[ḥerem]的物,即人的分别为圣之物,都不可赎回;他必被处死”(利未记 27:29),此处解释为: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得赎回;这似乎教导了与上述相同的哈拉卡,那么我为什么需要它呢?《革马拉》解释说:有必要教导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内容:关于被带去处死的人,有人说:他的估价由我来捐赠给圣殿,他什么也没说,他的誓言不具有约束力,这句话从何而来?它的来源如下:“任何奉献[ḥerem]的东西,即可以奉献给人类[yoḥoram]的东西,都不可赎回”(利未记 27:29)。这节经文的意思是,任何奉献的东西,通过它来评估被判有罪[yoḥoram]的人,都不得赎回,因为该人已经被视为死亡。有人可能会认为,甚至在他的判决发布之前就应该如此,并且有人说:“某某因谋杀罪受审的估价在我身上”,这番话并没有说得那么重要。因此,经文写道:“这可以奉献给众人”,暗示“奉献给众人”,但并非奉献给全体众人。如果这是对一个完整的人,一个尚未被判处死刑的人的估价,那么它具有约束力。如果这是对一个部分的人,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的估价,那么它不具有约束力。《革马拉》问道:“根据拉比哈南亚·本·阿卡维亚的说法,即使是被带到处决的人也要估价,誓言也具有约束力,因为他估价的金额是固定的。《托拉》中规定的估价金额并非基于个人的价值,而是一个由年龄和性别决定的固定金额。因此,只要他还活着,就可以被估价。”根据这种观点,关于这节经文:“任何奉献的东西”,他从中得到了什么?《革马拉》回答说:他要求它来教导在……中被教导的东西。 baraita:拉比约哈南·本·贝罗卡的儿子拉比伊斯梅尔说:因为我们发现,对于那些被上天处决而不是被法庭处决的人,他们给了钱,他们的罪孽就得到了赎罪,正如所说的那样:“牛要被石头砸死,它的主人也要被处死。如果给他定了赎价,他就要照所定的赎价赎命”(出埃及记 21:29-30)。牛若咬死人,本质上是要被天罚处死的,可以用钱来代替。你可能会认为,即使是那些要被人处死的人,情况也是如此,可以用钱来代替处死。因此,经文写道:“献身于人的不可赎”(利未记 27:29)。被人处死的人不能用钱来赎命。我推导出这条限制,只是为了说明那些可处以死刑的禁令,例如殴打父亲,因为托拉并没有规定为无意违反这些禁令的行为赎罪。然而,对于可处以较轻死刑的禁令,例如在安息日劳动,则规定了赎罪祭。托拉对他们无意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那么,没有赎金代替处决的说法从何而来?经文中说:“任何奉献”,包括所有可由法院处决的禁令。《革马拉》问道:“你们不是从‘杀人犯,当受死的,不可收赎价赎他的命’(民数记35:31)这节经文中偶然得知了以下结论吗?不要从他那里拿钱来免除他的死刑吗?那么,我为什么需要这句话:任何ḥerem?拉米·巴尔·哈玛说:有必要,因为你可能会想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