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最终,伤害他人并受到鞭打的人无需赔偿,因为他造成的损失不值一文。那么,如何得出这样的原则:即使没有真正受到鞭打,应该受到鞭打的人也无需赔偿呢?革马拉回答说:只有在伤害他人的同时还撕破了丝绸的情况下,才需要并列这两节经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犯了罪,既要受到鞭打,又要赔偿损失,那么可以推断,即使没有真正受到鞭打,他也无需赔偿损失。§ 拉夫·希亚对拉瓦说:根据希兹基亚学派的坦纳的推导,他说:这节经文讲的是打人的人,这节经文讲的是打动物的人。那个坦纳从哪里知道这段经文是针对工作日写的,因此没有理由区分无意的犯罪者和故意的犯罪者;也许这种情况指的是一个人在安息日伤害了一只动物,而就动物本身而言,有理由区分无意伤害者和故意伤害者。对于无意伤害者,他不承担死刑,因此应该有赔偿的义务;而对于故意伤害者,他因亵渎安息日而被判处死刑,因此可以免除赔偿。如果是这样,那么就没有资料可以免除没有被处决的人的赔偿。《革马拉》回答说:你不应该有这种想法,因为经上写着:“打牲畜的,必赔偿;打人的,必治死。”(利未记 24:21)这节经文讨论了哪些情况?如果是证人没有事先警告的案件,也就是说,打人的人没有事先警告,为什么要处决他?没有事先警告,就不会有体罚、鞭打或处决。相反,很明显他们事先警告了他。如果这节经文指的是在事先警告后在安息日犯罪的人,那么打动物的人需要赔偿吗?他会被处决,当然可以免除赔偿。相反,这节经文不是清楚地指的是周内发生的案件吗?§ 拉夫帕帕对阿巴耶说:根据拉巴的说法,他说:这是托拉在罚款的哈拉克类别方面创新的一个新元素,即使他被处决,他也要支付罚款;拉巴是根据谁的意见制定米什那的?如果是根据梅尔拉比的意见,那就很难了;如果他强奸了他的女儿,为什么可以免除赔偿?根据拉巴的说法,梅尔拉比认为,即使是应受死刑的人也必须缴纳罚款。如果这与内胡尼亚本哈卡纳拉比的观点一致,那就很难了,因为为什么米什那规定他强奸妹妹时要缴纳罚款?内胡尼亚拉比认为,应受死刑处罚的人和应受鞭刑的人一样,可以免于罚款。如果米什那与伊扎克拉比的观点一致,伊扎克拉比规定,应受鞭刑的人不会被处以鞭刑,因此他们有义务缴纳罚款;然而,被鞭打的人可以免于缴纳罚款,那就很难了,因为为什么米什那规定他强奸妹妹时要缴纳罚款,而他要为此受到鞭刑?如果 Rabba 同意 Rabbi Yoḥanan 的观点,即没有收到预先警告的人即使犯了应受鞭打的罪行也必须赔偿,那么这样做就很合理,因为他也可以根据 Rabbi Yoḥanan 的观点来解释 mishna,即在没有预先警告的情况下,他有义务赔偿。但是,如果他同意 Reish Lakish 的观点,即违反了应受鞭打的禁令的人即使没有预先警告也可以免于赔偿,那么他该如何解释 mishna?mishna 与上述任何一种观点都不相符。Gemara 回答说:你必须说,在这方面,他的观点与 Rabbi Yoḥanan 一致。拉夫·马塔纳 (Rav Mattana) 对阿巴耶 (Abaye) 说:根据雷什·拉基什 (Reish Lakish) 的说法,托拉明确列出了那些应受鞭刑的人,并赋予他们与应受死刑的人同等的法律地位,无条件地免除他们的罚款;谁是 tanna,他不同意拉比·内胡尼亚·本·哈卡纳 (Rabbi Neḥunya ben HaKana) 的观点,并要求那些应受鞭刑和受鞭笞的人必须罚款,而鞭笞并不能免除他们的罚款?《革马拉》回答说:他要么认同拉比·梅尔 (Rabbi Meir) 的观点,拉比认为应受鞭刑的人必须缴纳罚款,要么认同拉比·伊扎克 (Rabbi Yitzḥak) 的观点,拉比认为应受鞭刑的人不必受鞭笞。§ T 《革马拉》关注一个相关问题。圣贤教导说:身为禁忌亲属和次要禁忌亲属的女性,既不会因强奸而受到罚款,也不会因勾引而受到罚款。同样,拒绝与丈夫维持婚姻的女孩,既不会因强奸而受到罚款,也不会因勾引而受到罚款。因为她已经结婚,所以她不再具有处女的推定地位。性发育不良的女性[ailonit]永远不会进入青春期,因此她的法律地位不属于年轻女性,既不会因强奸而受到罚款,也不会因勾引而受到罚款。而因名声不佳而离开丈夫的人,既不会因强奸而受到罚款,也不会因勾引而受到罚款。《革马拉》对此进行了阐述。在本篇巴赖塔的语境中,禁忌亲属和次要禁忌亲属的含义是什么?如果我们说禁忌亲属意味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