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难道不是指实际的伤害,即女人的死亡吗?经文中说,只有女人没死,他才需要赔偿,但如果女人死了,即使事先没有得到警告,他也可以免责吗?《革马拉》回答说:不,经文可以解释为:如果没有造成伤害的判决。如果法庭没有真正判处他死刑,他就需要赔偿流产胎儿的损失。只有他真的被处决,才可以免责。有人对这段对话有不同的看法:拉比约哈南对雷什·拉基什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即使没有造成伤害,他也应该受到惩罚”(出埃及记 21:22);这难道不是指造成伤害的判决吗?《革马拉》回答说:不,经文可以解释为:如果没有实际的伤害。拉瓦说:是否有人说过,那些无意中犯下应受死刑的罪行的人有义务赔偿?但兹克亚学派的圣人不是教导说:这节经文谈到击打人,这节经文谈到击打牲畜。这两种情况在“击打牲畜的,必赔偿;击打人的,必受死刑” (利未记 24:21) 节中并列。就像击打牲畜的情况一样,你没有区分无意击打和有意击打、有意击打和无意击打、向下击打和向上击打,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不是免除他的赔偿责任,而是责令他赔偿责任;同样,对于打人的人,不要区分无意打人和故意打人、故意打人和无意打人、向下打人和向上打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也不是要他赔偿金钱,而是要免除他的赔偿责任。这两种情况下的哈拉卡都是无条件的;打动物的人总要赔偿,打人的人总要免除赔偿,不管他是否真的被处决。相反,当拉文从以色列来到巴比伦时,他说:对于那些无意中犯下应受死刑的罪过的人,每个人都同意他们是免税的,正如希兹克学派圣贤所说。当他们意见不一致时,那是关于那些无意中犯下应受鞭刑的罪行和应受金钱赔偿的另一件事。拉比约哈南说,他有义务支付,因为那些应受死刑的人与金钱赔偿的情况并列,并且无条件免于支付。然而,那些应受鞭刑的人并没有并列。因此,对于应受鞭刑的人,除非他真的被鞭打,否则他有义务赔偿他造成的损失。Reish Lakish 说:他是免税的,因为《托拉》明确地包括了那些应受鞭刑的人,就像那些应受死刑的人一样,并且无条件地免除了他们的赔偿。《革马拉》问道:《托拉》在哪里提到了那些应受鞭刑的人? Abaye 说:它是通过“他是恶人,该死” (民数记 35:31) 节中的“邪恶”和“他是恶人,该受鞭打” (申命记 25:2) 节中的“邪恶”之间的类比而得来的。Rava 说:它是通过一节经文中的“击打”和另一节经文中的“击打”之间的类比而得来的。Rav Pappa 问 Rava:你指的是哪个术语“击打”?如果我们说是“击打牲畜的,必受赔偿;击打人的,必受死刑” (利未记 24:21) 节,显然并非如此,因为这段话是关于死亡的。在那节经文中,“击打人”是指谋杀。相反,Rava 所指的正是“smites”一词:“打牲畜的,必以命偿命”(利未记 24:18),与之并列的经文是:“若有人打伤另一半,他所打的,也要照样打他”(利未记 24:19)。这两节经文将应受鞭笞的人比作有义务付钱的人,由此可知应受鞭笞的人无需付款。《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但后一节经文中出现的术语是“打伤”,而不是“smites”。那么,如何得出言语类比呢?《革马拉》回答说:这不是基于相同术语的言语类比,而是基于相同概念。我们说的是,第一节经文中打牲畜和后一节经文中打人的言语类比。 《革马拉》问道:然而,当第二个 相反的是,这是关于伤害他人的人写的,伤害他人的人应该受到赔偿,而不是鞭笞。这削弱了证据,因为这两节经文都没有提到鞭笞。《革马拉》回答说:如果不是造成相当于佩鲁塔(peruta)价值的伤害的击打,在这种情况下他会赔偿,而不会被鞭笞,那么将其应用于造成不等于佩鲁塔(peruta)价值的伤害的击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伤害的赔偿,一个人会因为打人而受到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