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拉比梅尔认为,受鞭刑需要赔偿,但不认为死刑处死需要赔偿。这些哈拉克霍特有所不同,因为这是妥拉在罚款哈拉克类别中创新的一个新元素;尽管他被杀了,他也要赔偿。拉巴沿袭了他在其他地方阐述的推理,正如拉巴所说:如果有人拥有一只他以前偷来的小山羊,并且在安息日宰杀了它,那么他应该为宰杀小山羊支付五倍的本金,因为在他违反安息日劳动禁令之前,他已经因偷窃而承担责任。尽管他在安息日宰杀了山羊,这是死罪,但他仍然应该赔偿,因为这是罚款。但是,如果他在安息日偷了山羊并宰杀了它,他就不用支付五倍的本金,因为如果没有盗窃赔偿,由于他亵渎安息日的责任是死刑,而且他偿还盗窃的义务不是罚款,所以没有屠宰的责任,也没有出售的责任。拉巴说:如果有人手里有一只他以前偷来的小山羊,他在入室盗窃的过程中宰杀了它,他要赔偿四到五倍的本金,因为在他违反禁止入室盗窃的禁令之前,他已经犯了盗窃罪。但是,如果他在入室盗窃的过程中偷窃并宰杀了一只动物,他就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房主有权杀死窃贼,所以窃贼的地位就等于要被判处死刑的人。因为,如果偷窃无需付款,那么屠宰和出售动物均无需承担责任。拉巴的陈述表明,即使可能被判处死刑,也必须支付屠宰或出售动物的罚款。《革马拉》评论道:拉巴有必要就安息日和入室盗窃同时阐述这一哈拉卡;如果他教导我们只在安息日免于付款,那是因为安息日很严厉,因为违反禁令的惩罚是永久的禁令,因为只要证人作证说有人亵渎了安息日,他就会被处决。然而,就入室盗窃而言,由于违反禁令的惩罚是暂时的,例如,只有当窃贼留在房主的房产内时,房主才可以杀死窃贼,也就是说,窃贼不能免于付款。如果他只教导我们盗窃方面的豁免,那是因为他的盗窃行为是事先警告。因为他肯定是想杀死房主,所以允许房主在未经事先警告的情况下杀死他。从这个意义上讲,盗窃是严厉的禁令,可以免除罚款。然而,需要事先警告的安息日禁令不那么严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不能免除罚款。因此,拉巴有必要在两种情况下都说明豁免。拉夫帕帕说:如果某人拥有一头他以前偷的牛,并且在安息日将其宰杀,那么他应该赔偿本金的四五倍,因为在他违反安息日的禁令之前,他已经为盗窃行为负有责任。如果有人借给他一头牛,并且在安息日将其宰杀,那么他可以免于支付罚款。拉瓦的儿子拉夫阿哈对拉夫阿什说:拉夫帕帕是来教我们有关牛的情况的吗?换句话说,拉夫帕帕补充了什么拉巴的声明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内容?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山羊羔和牛。如果一个人在偷窃时有责任赔偿损失,那么他也有责任支付屠宰罚款,即使他可能被判处死刑。拉夫阿什对他说:拉夫帕帕是来教我们有关借牛的哈拉卡的,因为你可能会想到,既然拉夫帕帕说:从把动物牵到自己的领地的那一刻起,借用者就有义务提供动物的食物,那么在这里,同样,从借用的那一刻起,他就有责任为不可避免的事故赔偿。从那时起,该动物就合法地归他所有,因此,即使他在安息日宰杀了该动物,他也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他教导我们,只有在不可避免的事故实际发生时,人们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在安息日,则免责。拉瓦说:如果他们的父亲去世并留给他们一头借来的牛,他们可以在借用期间内一直使用这头牛。即使借用者本人去世,使用借用物品的权利仍然有效。但是,如果牛死了,他们无需为不可避免的事故赔偿,因为他们自己并没有借用这头牛。同样,如果他们以为这头牛是他们父亲的,并且宰杀并吃了它,他们只需支付较少的损失赔偿金。 肉的米。他们只需赔偿他们获得的利益,而无需赔偿他们给物主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他们的父亲留下财产作为归还借物的担保,即父亲在世时,其财产存在留置权,则他们有义务赔偿全部损失。《革马拉》评论道:有些人根据此哈拉卡的第一条款来解释这种说法,即如果父亲留下财产作为担保,他的继承人就有责任赔偿全部损失;而有些人则根据后一条来解释。《革马拉》进一步解释道:根据第一条款来解释这种说法的人,如果动物死亡,那么他更应该根据后一条来解释这种哈拉卡,因为既然他们屠宰了动物,他们就必须赔偿全部损失。这种观点与拉夫·帕帕的观点不同,后者认为借款人只有在事故发生时才承担责任。而根据教导后一条的人的说法,这条哈拉卡只适用于宰杀并食用牛的情况;然而,就第一条而言,如果牛死了,他们就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坦纳也认为,对于不可避免的事故,责任只在事故发生时开始,而不是从牛被借走时开始。这与拉夫·帕帕的裁决一致。为了解决此处米什那规定强奸姐妹者须缴纳罚款,与《麦科特》米什那规定强奸姐妹者须受鞭笞之间明显的矛盾,提出了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革马拉评论道:诚然,拉比约哈南 (Rabbi Yoḥanan) 解释说,米什那 (mishna) 指的是他没有得到预先警告的情况,但他的观点与赖什·拉基什 (Reish Lakish) 的观点不同,赖什·拉基什 (Reish Lakish) 解释说,米什那 (mishna) 符合拉比梅尔 (Rabbi Meir) 的观点,因为他根据拉比的观点制定了米什那 (mishna),这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因为这将未归因的米什那 (mishna) 与哈拉卡 (halakha) 结合起来。但是,赖什·拉基什 (Reish Lakish) 为什么不按照拉比约哈南 (Rabbi Yoḥanan) 的观点发表意见呢?革马拉回答说:赖什·拉基什 (Reish Lakish) 可以对你说:既然他们预先警告了他,他就可以免于付款,那么当他们没有预先警告他时,他也可以免于付款。在这方面,拉比约哈南和赖什拉基什各有各的道理,例如,当拉夫迪米从以色列来到巴比伦时,他说:对于那些无意中犯下应受死刑的罪行的人,或者那些无意中犯下应受鞭刑的罪行,并且该罪行还涉及另一件事,即金钱赔偿,拉比约哈南说:他有责任赔偿;因为他是无意中犯下的罪行,所以他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而赖什拉基什说他是免责的。《革马拉》澄清了他们言论的理由。拉比约哈南说他有责任;因为他们没有事先警告他,所以他无意中犯了罪。赖什拉基什说他是免责的;因为如果他们事先警告过他,他就可以免于赔偿,如果他们没有事先警告他,他也可以免责。 Reish Lakish 针对以下经文对 Rabbi Yoḥanan 的观点提出了异议,经文描述了两个人打架的案例,在打斗中他们伤害了一名孕妇,导致她流产:“然而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他应受到女人丈夫的惩罚”(出埃及记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