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说过:如果屠宰不当,导致肉无法食用,那么这种屠宰就不具有法律地位。因此,屠宰动物不承担责任。《革马拉》问道:这适用于偶像崇拜和被石头砸死的牛,因为屠宰它们并不能使肉变得可以食用;然而,在安息日屠宰却是正当的屠宰行为,正如我们在米什那 (Ḥullin 14a) 中了解到的:如果有人在安息日或赎罪日屠宰动物,尽管他可能因亵渎安息日而被处以死刑,但他的屠宰是有效的,肉可以食用。革马拉回答说:所讨论的 baraita 的 tanna 与拉比 Yoḥanan HaSandlar 的观点一致,正如 baraita 中所教导的:对于在安息日做饭的人,如果他是无意中做的,他可以吃他做的食物;如果他是故意做的,他根本就不能吃。这是拉比梅尔的说法。拉比耶胡达说:如果他是无意中做的,他可以在安息日结束时吃饭,因为圣贤甚至惩罚无意中犯罪的人,禁止他从他做的菜中立即获益;如果他是故意犯罪,他永远不能吃。拉比 Yoḥanan HaSandlar 说:如果他是无意中做的,安息日结束时其他人可以吃,但他不能吃;如果他是故意做的,他和其他犹太人都永远不能吃。根据拉比尤哈南·哈桑德拉 (Rabbi Yoḥanan HaSandlar) 的说法,通过故意亵渎安息日的方式制备的食物是不宜食用的。在安息日烹饪食物和在安息日宰杀动物都是如此。《革马拉》问道:拉比尤哈南·哈桑德拉的观点有何依据?《革马拉》解释说:正如拉比希亚 (Rabbi Ḥiyya) 在纳西 (Nasi) 家门口所教导的那样。经上写道:“你们应当守安息日,因为这是你们的圣日;亵渎安息日的人必被处死”(出埃及记 31:14);正如献给圣殿的圣物禁止食用一样,通过亵渎安息日的行为制作的食物也禁止食用。 《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类比也许应该扩展到以下内容:正如对于圣物,禁止从中获取利益一样,对于亵渎安息日的行为的产品,也应该禁止从中获取利益。《革马拉》回答说:经文说:“这是你们的圣物”(出埃及记 31:14),表示它是你们的,因为人们可以从中获取利益。《革马拉》问道:基于亵渎安息日的行为和圣物之间的类比,人们可能会认为,即使是无意中进行的行为,也应该禁止食用其产品,就像亵渎圣物一样。因此,经文写道:“亵渎安息日的,必被处死”(出埃及记 31:14),表明我向你们说明了故意亵渎安息日与圣物的类比,因为经文明确指的是应受死刑的人,而不是指无意中亵渎安息日、不会被处死的人。《革马拉》评论道:拉夫阿哈和拉维纳对此事持有不同意见。一个说:亵渎安息日的行为的产物是托拉律法所禁止的,另一个说这是拉比律法所禁止的。至于说这是托拉律法所禁止的人,正如我们所说,这是基于拉比哈亚所解释的经文。而说拉比律法禁止这种行为的人认为,经文说:“这是神圣的”,由此他推断:它是神圣的,但其行为的产物并不神圣,因此,根据托拉律法,它是可以食用的。《革马拉》问道:而根据说拉比律法禁止这种行为的人,拉比们免除小偷在安息日由其代理人宰杀牲畜的报酬的理由是什么?根据托拉律法,宰杀是合法的。《革马拉》回答说:当拉比们免除小偷的报酬时,这是针对其他情况,即为偶像崇拜而宰杀牲畜的人或被判处石刑的牛,而不是针对安息日。《革马拉》针对梅厄拉比的观点提出了以下问题:为偶像崇拜而宰杀牲畜的人有责任向牲畜主人支付报酬。一旦他宰杀了动物,在宰杀行为的一开始,他就被禁止从该动物身上获取利益,因为这是用于偶像崇拜的祭品;而当他宰杀剩余的动物时,他所宰杀的动物不再是属于其主人的。由于禁止从该动物身上获取利益,它就没有价值,也没有所有权。拉瓦说:这指的是说,pr 对于屠宰,他只是在屠宰完成时才崇拜偶像,因此禁令也只在那时生效。针对拉比梅尔的观点,即屠宰被石头砸死的牛的人有责任支付屠宰费用,Gemara 提出了以下问题。他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他屠宰的不是主人的牛,因为一旦牛被判处用石头砸死,就禁止从中获利。拉巴说: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什么?我们处理的是这样一个案例,主人把牛委托给一个受托人,牛在受托人家里伤了别人,牛在受托人家里被判处用石头砸死,然后小偷从受托人家里偷走牛并宰杀了它。这一解决方案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拉比梅尔 (Rabbi Meir) 赞同拉比雅各布 (Rabbi Ya’akov) 的观点,也赞同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的观点。他赞同拉比雅各布 (Rabbi Ya’akov) 的观点,雅各布 (Rabbi Ya’akov) 表示:即使牛被判处用石头砸死,如果受托人将其归还给主人,牛就归还了。尽管牛现在毫无价值,因为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好处,但由于受托人归还的牛是完好无损的,因此主人不能向他索要任何东西。拉比梅尔 (Rabbi Meir) 赞同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的观点,西蒙 (Rabbi Shimon) 表示,造成金钱损失的物品的法律地位与金钱相同。即使是毫无价值的物品,如果由于必须更换而导致金钱损失,则该物品仍被认为具有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牛本身没有价值,但宰杀牛会阻止受托人将其完好无损地归还给主人,要求受托人在牛被判处石刑之前向主人支付牛的价值。因此,窃贼必须偿还受托人,因为牛对受托人而言是有价值的。拉巴说:实际上,与约哈南拉比对“巴赖塔”(baraita)的解释相反,它指的是亲自宰杀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