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鞭刑更为严厉,正如拉夫所说:如果他们鞭打哈拿尼雅、米沙利和亚撒利雅(见但以理书第 3 章),而不是将他们扔进火炉,这三个人就会被诱导去崇拜雕刻的偶像。显然,鞭刑比死刑更为严厉。拉夫阿西的儿子拉夫萨玛对拉夫阿什说,也有人说拉夫阿什的儿子拉夫萨玛对拉夫阿什说:你们认为有限度的鞭刑,例如托拉律法规定的四十下鞭刑,是一种较轻的惩罚,与没有限度的鞭刑,即为了迫使顺从而进行的鞭刑,哪种更严厉,没有区别吗?关于两人争吵案例的基本证据,来自 Nehar Pekod 的拉夫雅各布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按照拉比们的观点,这很合理,他们说“你要以命偿命”(出埃及记 21:23)这句话指的是真实的生命,如果他害死了女人,他就会被处死。然而,耶胡达·哈纳西拉比却说,如果他并非有意伤害女人,就无需处死,而只需支付金钱作为致死赔偿,这又能说明什么呢?按照这种观点,根本没有任何关于鞭刑的预兆,唯一的责任就是因伤害他人而赔偿。相反,来自尼哈尔佩科德的拉夫·雅各布以拉瓦的名义说,支付赔偿金而不被鞭笞的哈拉卡就源于此。对于用石头或拳头打人,虽未致人死亡,却使人卧床不起的人,圣经写道:“他若能起来,拿着杖出去,打他的就可得赦免。”(出埃及记 21:19)你是否想过,这名受害者正在市场上行走,而施暴者却被当作杀人犯处决?相反,经文教导我们,在受害者康复期间,要将施暴者监禁,如果受害者因受击而死亡,则应处死他。如果受害者没有死亡并康复,则施暴者的惩罚将基于经文“使他失去生活来源,并使他痊愈。”(出埃及记 21:19) 。《革马拉》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情况如何?如果目击者没有事先警告他,为什么受害者死亡后,施暴者也要被处死?相反,这显然是一个证人预先警告过他的案例,一个预先警告过严重事情(例如可能的死刑)的人,也被预先警告过伤害他人的较轻事情(他应受鞭刑),然而仁慈的主说:“他应补偿失去的生计,并应使他彻底痊愈。”显然,尽管他应受鞭刑,但他付了钱,没有受到鞭刑。拉夫·阿什强烈反对这一证据:首先,关于你最初的假设,你从哪里确定一个预先警告过严重事情的人,也会预先警告过较轻的事情?也许他并没有被认为预先警告过较轻的事情。此外,即使你说一个人确实预先警告过较轻的事情,你从哪里确定死刑比鞭刑更严厉?也许鞭刑更严厉,正如拉夫所说:如果他们鞭打哈拿尼雅、米沙利和亚撒利雅,而不是把他们扔进火炉,他们就会被诱导去崇拜雕刻的偶像。显然,鞭刑比死刑更严厉。拉夫阿西的儿子拉夫萨玛对拉夫阿什说,也有人说拉夫阿什的儿子拉夫萨玛对拉夫阿什说:难道你们认为有限度的鞭刑,例如托拉律法规定的四十鞭,是一种较轻的惩罚,和没有限制的鞭刑,为了迫使顺从而实施的惩罚,更严厉,这之间没有区别吗?拉夫马里强烈反对这种付钱却没有被鞭打的证据:你从哪里确定这是指故意打人,而“打人者应得赦免”这句话的意思是免于死刑?也许这节经文指的是无意中打了别人的人,而这节经文的意思是,他将被免除流放?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会有预先警告了。因此,这里找不到任何证据证明伤害他人的人要支付罚款而不受鞭笞。《革马拉》的结论是:这很难,这里也找不到任何证据。§《革马拉》引用了另一种解决方案,以解决这里的米什那和《Makkot》中的米什那之间明显的矛盾,前者要求强奸姐妹的人支付罚款,而后者规定他应受鞭笞。Reish Lakish 说:这个米什那是根据谁的观点教授的?它符合拉比梅尔的观点,他说:一个人被鞭笞并支付罚款。《革马拉》问道:如果米什那符合拉比梅尔的观点,那么即使一个人强奸了他的女儿,他也应该 有义务支付罚款。然而,米什那只列出了那些强奸妇女、违反禁令应受惩罚或应受卡雷特处决的人,而不是那些应受法院判处死刑的人。免得你说,梅尔拉比认为挨鞭子应受惩罚,但不认为处死应受惩罚;他不是认为被处决的人应受惩罚吗?但巴赖塔不是教导说:如果有人偷了一只动物并在安息日宰杀,或偷了它并为了偶像崇拜而宰杀,或偷了一头被判处石头砸死的牛,而这头牛没有任何好处,因此毫无价值,他宰杀了它,他要赔偿主人四五倍的本金,就像他在任何偷盗和宰杀动物的案件中所做的那样?这是梅尔拉比的说法。拉比们免除了他的赔偿责任,因为他如果在安息日宰杀或拜偶像,将会被判处死刑。梅尔拉比显然认为,即使可能被判处死刑,也必须赔偿。《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关于这个巴赖塔,雅各布拉比不是说过,约哈南拉比说过,还有人说伊尔梅亚拉比说过,西蒙·本·拉基什拉比说过,阿文拉比、伊莱亚拉比和全体人员以约哈南拉比的名义说过:这种情况是指通过他人宰杀动物的人吗?小偷本人并没有宰杀动物,而是他的代理人宰杀了动物。因此,小偷要赔偿,因为死罪是他的代理人犯下的。因此,此来源与梅尔拉比关于是否被处决和支付赔偿金问题的观点无关。《革马拉》分析了约哈南拉比的解释:难道这个代理人犯了罪,那个小偷就要支付四五倍的本金吗?这违反了原则:违法行为没有代理人。《革马拉》解释说,这是针对这种情况独有的哈拉卡。拉瓦说,仁慈的主说:“如果有人偷了一头牛或一只羊,并宰杀或卖掉它”(出埃及记 21:37)。基于宰杀和出售的并列,拉瓦继续说道:正如出售是通过他人进行的,因为没有买家就没有出售,所以,一个人也要因被他人宰杀而受到惩罚。虽然没有违法行为的代理人,但这里有一条托拉法令,一个人要因他人而承担责任。伊斯梅尔拉比学派的圣贤们对哈拉卡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即委托代理人宰杀牲畜,宰杀者应承担责任。经上说:“宰杀或出售”;“或”一词包括代理人。兹基亚拉比学派的圣贤们对同一节经文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他应支付...一头牛...一只羊”;“支付”一词包括代理人。马尔祖特拉强烈反对这一哈拉卡。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委托代理人宰杀,宰杀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委托代理人宰杀,宰杀者应承担责任?如果委托代理人宰杀,宰杀者应承担责任。那么,委托代理人宰杀,宰杀者应承担责任吗?《革马拉》回答说:宰杀不是因为他不承担宰杀责任,所以他才免责;相反,他因亵渎安息日而受到两种惩罚中较重的一种,即死刑,因此免于处罚。他要对屠宰和亵渎安息日都负责。实际上,他受到的惩罚更严厉。但是,当他指定代理人时,亵渎安息日则无需承担责任,因此他必须支付屠宰费用。《革马拉》回顾了拉比约哈南对 baraita 的解释。如果 baraita 指的是一个人通过他人屠宰的情况,那么免除他付款的拉比们的意见的理由是什么?由于小偷没有犯下应受死刑的罪行,为什么他可以免除屠宰动物的付款?《革马拉》回答说:在本案中,哪些拉比不同意拉比梅尔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