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问道:基于这一推理,伤害他人的人也是如此;如果是这样,如果他支付了罚款而没有受到鞭打,那么你就使“打他四十下,不可过重,免得过重”的禁令变得毫无意义(申命记 25:3)。对于共谋作证,也是如此;如果是这样,你就使这节被解释为针对共谋作证问题的经文变得毫无意义:“恶人若该受鞭打,就当如此”(申命记 25:2)。相反,关于共谋作证,这节经文可以在离婚妇女之子或哈鲁扎之子的情况下得到应验。如果证人作证说牧师是离婚妇女之子或哈鲁扎之子,并被发现是共谋作证,则无需支付罚款,而且会受到鞭打。对于伤害他人的人,如果殴打他人但造成的损害不及一便士(peruta)的价值,则这节经文也成立。《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是这样,对于姐妹,如果一个人强迫与成年女子的姐妹发生关系,则鞭打可以满足这一条件。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罚款,他会被鞭打,这节经文也同样成立。《革马拉》回答说:拉比约哈南可能会对你说,他不同意乌拉的观点,因为这节经文:“因为他折磨她”(申命记 22:29)不能用于言语类比,因为他要求它与阿巴耶所说的一致,正如阿巴耶所说,这节经文说:罚款五十第纳尔是“因为他折磨她”的代价;通过推理,人们可以得出结论,除了罚款之外,还有对羞辱和贬低的补偿。《革马拉》问道:乌拉用这节经文来推导文字类比,他从哪里得出阿巴耶所说的哈拉卡?《革马拉》回答说:他从拉瓦的陈述中得出这个哈拉卡,拉瓦从同一节经文中得出这个哈拉卡,因为拉瓦说这节经文说:“与她同寝的男人要给年轻女子的父亲五十舍客勒银子”(《申命记》22:29)。多余的短语“与她同寝”表明,为了与她同寝的快乐,他支付五十舍客勒,即五十赛拉;通过推理,人们可以得出结论,除了罚款之外,还有对羞辱和贬低的补偿。 § 拉比·埃利泽说:密谋作证的人付了钱却没有受到鞭笞,是因为他们不受事先警告,而没有事先警告就不会受到鞭笞。拉瓦说:要知道这是真的,因为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法来预先警告他们,我们什么时候才能预先警告他们呢?也许我们可以在他们来作证之前预先警告他们;在这种情况下,预先警告就没有效果了,因为他们可能会说:我们忘记预先警告了。那么,我们可以在作证时,就在他们作证之前预先警告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离开,根本不作证,因为对潜在后果的担忧会让他们感到恐惧,不敢作证。或者,我们可以在他们作证之后预先警告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预先警告就毫无意义了。 Abaye 强烈反对这种做法:我们应该在相当于他们作证时间的时间间隔内警告他们,在他们完成陈述后的短暂时间内,证词尚未被视为结束。由于他们在此期间仍然可以撤回或修改他们的证词,因此在那时发出警告将是及时有效的。Rav Ika 的儿子 Rav Aḥa 也强烈反对这种做法:我们应该在他们作证之前首先警告他们,并在实际作证时向他们示意,提醒他们警告,这样他们就无法声称自己忘记了。Abaye 随后说道:我所说的并不重要。相反,如果您认为串谋证人需要事先警告,那么当我们不事先警告他们时,我们就不会杀死他们。但是,是否存在他们在没有事先警告被告的情况下试图杀死被告的情况,因为他们的证词是伪证,为了惩罚他们,他们需要事先警告?我们不是要求对他们的惩罚体现“他密谋待兄弟,你们也要照样待他”(申命记 19:19)这句经文吗?如果他们需要事先警告,那就不是这样。拉夫·伊尔梅亚的儿子拉夫·萨玛强烈反对这种说法:但是,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当证人诬告牧师是离婚女子之子或哈鲁扎之子时,由于他们不属于“他密谋”这句经文的范围,而是因违反“不可作假见证陷害邻居”这句禁令而受到惩罚,就应该要求事先警告他们。《革马拉》回答说,经文说:“你们应当有一套律法”(利未记 24:22),意思是必须有一套对你们所有人都平等的法律。因为在标准的密谋证人案件中,没有 需要事先警告,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证词表明牧师是离婚妇女或哈鲁扎的儿子,也不需要事先警告。§ 拉夫伊迪的儿子拉夫谢沙说:如果一个人伤害了另一个人,他也应该赔偿金钱而不会受到鞭打,这一事实并非通过言语类比而是从这里得出的:“如果男人争吵并伤害了一个孕妇,以至于她的孩子离开了她,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那么他应该受到女人丈夫的惩罚”(出埃及记 21:22)。拉比埃拉扎尔说:这节经文说的是一场涉及死亡的争吵,也就是说,他们试图杀死对方,正如所写:“如果造成任何伤害,那么你应该以一个灵魂换一个灵魂”(出埃及记 21:23)。Gemara 问:这个案件的情况如何?如果他们没有预先警告其中一人不要杀害另一人,为什么如果其对手死亡,他也会因此被处死?显然,这是他们预先警告过他的情况,原则是,如果一个人事先警告过一件大事,即谋杀他的对手,那么他也会事先警告过一件较小的事,即伤害他的对手。尽管他事先警告过不要伤害他人,因为伤害他人是违反禁令的,应受鞭刑,但至仁主说:“即使没有造成伤害,他也要受惩罚”(出埃及记 21:22),这表明一个人付了钱却没有受到鞭刑。拉夫·阿什强烈反对这种证明。首先,关于你最初的假设,你从哪里确定一个事先警告过大事的人也会事先警告过较小的事?也许他并没有被认为事先警告过较小的事。此外,即使你说一个人实际上已经对一件较小的事情进行了预先警告,你从哪里确定死刑比鞭刑更严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