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乌拉是通过“for”和“for”这两个词之间的语言类比,得出了“付钱不挨鞭”这一事实。经文中关于强奸的规定是:“与她同寝的男人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这女子的父亲,她要归他为妻,因为他[taḥat]折磨了她”(申命记 22:29)。经文中关于伤害的规定是:“以眼还眼”(出埃及记 21:24)。正如经文中关于伤害的规定是付钱不挨鞭一样,在任何既要付钱又要挨鞭的情况下,也需要付钱不挨鞭。 § 这里的米什那规定强奸姐妹需缴纳罚款,而马科特的米什那规定强奸姐妹需鞭打,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为此,约阿南拉比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他说:即使你说这两个米什那都是指他的年轻女子姐妹,但前者指的是证人事先警告过强奸犯,因此强奸犯会受到鞭打;而这里指的是证人并未事先警告过强奸犯。由于没有事先警告就不会施加鞭刑,所以强奸犯需要支付罚款。《革马拉》评论道:显然,约阿南拉比认为,在任何既要付钱又要接受鞭打的情况下,如果证人事先警告过他,他就会受到鞭打,但不必付钱。《革马拉》问道:约阿南拉比从哪里得出这个原则? 《革马拉》解释说,他是从经文中得出这个结论的,经文中关于在法庭上被判鞭刑的人的说法:“审判官要叫他躺下,按他的罪孽程度在他面前受鞭打”(《申命记》25:2),由此推断:对于一次恶行,即惩罚,你可以让他负责,但你不能让他为两次恶行负责。与此并列的是:“要打他四十下”(《申命记》25:3),表明当一个人应该受到两次惩罚时,所施加的惩罚是鞭打而不是赔偿。《革马拉》问道:如果一个人伤害了另一个人,既要赔偿金钱,又要承受鞭打,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赔偿金钱但不会被鞭打?以免你说这只适用于证人没有事先警告的情况,但如果证人在打朋友之前事先警告过他,他就会被鞭打但不用赔偿,拉比阿米不是说过拉比约哈南说过:“如果一个人打了别人,但造成的损失不等于一个 peruta,他就会被鞭打?”《革马拉》问道:那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如果证人没有事先警告过他,为什么要鞭打他?没有事先警告就不会鞭打。更确切地说,显然证人事先警告过他,他被鞭打的原因是损失不等于一个 peruta。损失是无法量化的。《革马拉》推断:但是,如果损失等于一个 peruta,他就会赔偿,而不会被鞭打,即使他事先得到了警告。 《革马拉》回答说,串谋证人支付金钱的事实可以用拉比伊莱亚(Rabbi Ile’a)在不同语境中的说法来解释:《妥拉》明确地扩展了串谋证人的情况,使其包括支付责任。《妥拉》的措辞表明,串谋证人作伪证,使他人承担支付责任,必须支付款项,但不得鞭笞。这里,关于伤害,《妥拉》也明确地扩展了伤害他人的情况,使其包括支付责任。《革马拉》问道:拉比伊莱亚的这句话在哪里?《革马拉》回答说,它与这条米什那(Makkot 4a)有关。如果证人说:我们作证某某还欠200第纳尔,而这些证人被发现是串谋证人;他们将被鞭笞并支付赔偿金,因为导致他们承担鞭笞责任的根源[shem]并不导致他们承担支付责任。每项责任都有其独立的来源;鞭笞的来源是:“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居”(出埃及记 20:13),而付款的来源是:“他怎样密谋,你们也要怎样待他”(申命记 19:19)。这是拉比梅尔的说法。拉比们说:付款的人不会被鞭打。关于那条米什那,革马拉问道:相反,让我们说,被鞭打的人并没有付款。拉比伊莱阿说:托拉明确地扩大了密谋作证人的付款范围,而不是鞭笞。革马拉问道:托拉在哪里扩大了密谋作证人的案例?革马拉解释说:既然它关于密谋作证人说:“他密谋待兄弟,你们也要怎样待他”(申命记 19:19);为什么我要求《托拉》在他的惩罚中说:“以手还手”( 申命记 19:21)?这表明优先的惩罚是与一件从手到手的物品有关的,那件物品是什么?就是钱。伤害他人的人也是如此。既然它说:“谁使别人受伤,他怎样做,也要怎样对待他”(利未记 24:19),为什么我要求妥拉说:“谁使别人受伤,他怎样做,也要怎样对待他”(利未记 24:20)?这表明这指的是一件涉及给予[netina]的物品,那件物品是什么?就是钱。 《革马拉》问道:拉比约哈南,为什么他没有像乌拉那样说同样的哈拉卡?即既要付钱又要受鞭笞,但付了钱却不受鞭笞?《革马拉》回答说:如果是这样,那么你就使“不可露姐妹的下体”(利未记18:9)这条禁令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与标准禁令相反,违反这条禁令不会受到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