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将被免责。如果是这样,与其教导:如果他拖着又出来,拖着又出来,他是免责的,不如让 tanna 区分并教导携带本身的情况,如下所示:在什么情况下陈述这些事项?是在他停下来休息的情况下;但是,如果他停下来调整肩上的负担,他是免责的。相反,《革马拉》解释了为什么一个人在携带钱包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这条哈拉卡是根据谁的观点教授的?这是根据本·阿扎伊的观点,他说:行走者的法律地位就像停止者的法律地位,因为每一步都构成了提起和放置动作之间的停顿。因此,最初的提起不属于禁止携带的劳动。《革马拉》推断:但是,如果有人将物体扔到另一个领域,那哈拉卡是什么?他将免于付款,因为提起是禁止携带的劳动的开始。如果是这样,那么让坦纳(tanna)区分并教导案例本身的区别,而不诉诸拖拽和离开的情况,如下所示:这些事项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的?是在行走的情况下,因此提起和携带之间有区别,因此盗窃和亵渎安息日不是同时发生的。然而,扔的人免于赔偿,因为携带和盗窃的责任是同时产生的。《革马拉》回答说:根据本·阿扎伊(ben Azzai)的观点,这实际上是一个更恰当的区分;然而,拖拽和离开的情况对于坦纳(tanna)来说是必要的,因为它包含一个新颖的元素,因为你可能会想到这不是一种典型的携带方式,并且一个人不会因为以非典型方式执行被禁止的劳动而被处决。因此,它教导我们,这也是一种携带方式。《革马拉》问道:在什么情况下是这样?如果是大钱包,拖拽显然是其典型行为,这并没有什么新奇之处。如果是小钱包,拖拽肯定不是其典型行为,当然也不会承担责任。更确切地说,这指的是中等大小的钱包。虽然它们并不总是以这种方式携带,有时也会被拖拽,但新奇之处在于,他因亵渎安息日而承担责任,并免于赔偿。《革马拉》继续说道:“在这种情况下,他把钱包带到了哪里?如果他把钱包从主人的私人领地带到公共领地,则违反了安息日的禁令;然而,这并不违反盗窃禁令,因为人们不能通过拖拽物品进入公共领地来获取物品。如果他把钱包从主人的私人领地带到自己的私人领地,则违反了盗窃禁令;然而,这并不违反安息日的禁令。” 《革马拉》回答说:只有在公共领域两侧执行这一规定时,才需要这样做。这指的是公共领域中毗邻其两侧房屋的区域,这些区域与大道之间用小木桩而不是完全隔开。《革马拉》问道:这是根据谁的观点来教导的?如果符合拉比埃利泽的观点,他说:公共领域两侧的法律地位与公共领域相同,那么就违反了安息日的禁令;但是,并不违反禁止偷盗的规定。如果符合拉比们的观点,他说:公共领域两侧的法律地位与公共领域不同,那么就违反了禁止偷盗的规定;但是,并不违反安息日的禁令。革马拉回答说:实际上,这与拉比埃利泽的观点一致,拉比埃利泽说:公共领域各方的法律地位与公共领域的法律地位相同,只适用于在安息日从事禁止劳动的责任,因为偶尔会有大批人群涌入那里。但是,关于获取物品的问题,人们可以通过将其拖到那里来获取它。这个哈拉卡的原因是什么?这是因为公众通常不在那里,并且可以在通常没有人群的地方进行获取。拉夫阿什说:实际上,如果一个人将物品拖入公共领域,并且他将一只手和另一只手放在离地面三掌宽以下的高度,并在将钱包带入公共领域后立即将其从一只手传递到另一只手来接收,则可以免除这一责任。这与 Rava 的观点一致,正如 Rava 所说:一个人的手被 fo 视为四 为他献上你的手掌大小。因此,放在某人手中的物品被视为安息日的物品,由于他的手属于他的个人领域,因此他也获得了被盗物品。拉夫·阿哈(Rav Aḥa)以这种方式解释了整个讨论,如上所述。拉维纳(Ravina)则另有解释:实际上,这是一个人将物品带到公共领域的情况,在公共领域,他通过将其从所有者的领域移走也获得了被盗物品,即使他没有将其转移到自己的领域。《革马拉》评论道:拉夫·阿哈(Rav Aḥa)和拉维纳(Ravina)两人对这条米什那(mishna)的推论意见不一,正如我们在一条关于偷窃动物的米什那(Bava Kamma 79a)中了解到的那样:如果他拉着动物离开,而动物在主人的领域死亡,那么小偷无需赔偿,因为他尚未获得动物,因此不承担因其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导致动物死亡的责任。如果他将其偷走或带出物主的领域,从而获得动物,而动物死亡,则窃贼有责任赔偿其价值,因为动物在他占有期间死亡。拉维纳从米什那的第一条条款中推断出他的结论,而拉夫阿哈从后一条条款中推断出他的结论。拉维纳从第一条条款中推断出他的结论:如果他拉着动物离开,而动物在物主的领域内死亡,则窃贼免于赔偿。窃贼免于赔偿的原因是动物在物主的领域内死亡;推论,如果他将其带出物主的领域并且动物死亡,他就要承担责任,因为窃贼通过将物品从物主的财产中移走,甚至移到公共领域,获得了该物品。拉夫阿哈从米什那的后一条条款中推断出他的结论:如果他将其偷走或带出物主的领域,他就要承担责任。根据两者的并置,带走动物类似于提起它:正如提起是一种获取行为,动物通过该行为进入他的领域,带走动物也是指动物进入他的领域的情况。《革马拉》观察到:对于拉夫阿哈来说,米什那的第一条很难,而对于拉维纳来说,后一条很难。《革马拉》回答说:第一条对拉夫阿哈来说并不难,因为他可以这样解释:只要动物没有进入某人的领域,即使它离开了主人的财产,我们仍然称它为主人的领域。同样,后一条对拉维纳来说也不难,因为在他看来我们不会说:带走动物类似于提起它。因此,米什那的裁决是,小偷仅仅通过将动物从主人的财产中移走就获得了动物。 § 米什那继续说:同样,强暴姐妹,即强奸她,或强奸父亲的姐妹,或强奸母亲的姐妹,或强奸妻子的姐妹,或强奸兄弟的妻子,或强奸父亲的兄弟的妻子(离婚后),或强奸月经期妇女,都应处以罚款。《革马拉》从以下米什那(Makkot 13a)中提出了矛盾:这些人要受鞭刑:与姐妹、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妻子的姐妹、兄弟的妻子、父亲的兄弟的妻子或月经期妇女发生关系的人。任何故意与这些妇女发生关系的人都将受到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