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同时撕破了别人的丝绸 [shira’in]。问题是,他应受死刑的惩罚是否免除了在同一时刻产生的赔偿责任。§《革马拉》对此事进行了分析。拉夫·赫伊斯达 (Rav Ḥisda) 说:拉比内胡尼亚·本·哈卡纳 (Rabbi Neḥunya ben HaKana) 承认,如果一个人偷了别人的禁忌脂肪并吃了它,他有义务赔偿脂肪,因为在他违反禁止食用禁忌脂肪的禁令之前,他已经对偷窃负有责任。革马拉评论道:假设拉夫·赫斯达不同意拉比·阿文的观点,正如拉比·阿文所说:在安息日,在公共场所从四肘尺的起点到四肘尺的终点射箭,从而从事违禁劳动,应受法院判处的死刑,且箭在射出时撕裂了丝绸,则该人可免于赔偿丝绸的费用,因为他要为亵渎安息日承担更严厉的惩罚。虽然丝绸在完成违禁劳动之前就已撕裂,因为箭尚未停下来,但他仍可免责,因为举起物体是放置的先决条件。在安息日进行的违禁劳动包括举起物体和放置。一旦他射出箭,它在空中的运动就是他亵渎安息日行为的延续,应受法院判处的死刑。这里也说,拿起脂肪是进食的先决条件,因此他应该免于付款。《革马拉》反驳了这种说法:这些情况怎么能比较呢?在箭的例子中,不拿起就无法放置,因为不拿起就放置并不是安息日禁止的劳动。因此,拿起和放置是一个整体。相反,在这里,不拿起也可以进食,因为如果愿意,他可以弯腰吃饭而不把食物送到嘴边。或者,这两种情况还有另一个区别:在箭的例子中,即使他在射出箭后想收回箭,他也不能收回;因此,拿起和放置构成一个动作。在这里,他拿起脂肪后可以将其放回原位。《革马拉》问道:在这个表述中,标准是第二阶段是否可以独立于第一阶段进行,与那个表述中,标准是第二阶段在完成第一阶段后是否不可避免,这之间有什么实际区别? 《革马拉》回应道:对于在公共场所携带刀具并在行进过程中撕裂丝绸的人,这两者之间存在实际区别。根据您所说的提举是安置的先决条件这一表述,在这里,提举也是安置的先决条件。由于这两个阶段密不可分,它们构成一个行为,携带刀具的人可以免于赔偿损失。相反,根据您所说的提举,他不能收回箭,所以它们被视为一个行为,在这里,他可以收回刀;因此,提举和安置是不同的行为,他不能免于因其造成的损害而受到惩罚。§《革马拉》对问题本身进行了分析。拉比阿文说:对于从四肘尺的起点射向四肘尺终点的人,如果箭在行进过程中撕裂丝绸,他是免税的,因为提举是安置的先决条件。拉夫贝瓦伊·巴尔·阿巴耶对巴赖塔的教义提出了异议:在安息日偷钱包的人要承担盗窃责任,因为一旦他拿起钱包,他就已经承担了盗窃责任。这发生在他违反安息日禁止从事违禁劳动之前,他把钱包带到了公共领域,违反这一规定可处以石刑。但是,如果他没有拿起钱包,而是把它拖在地上,然后离开了私人领域,拖着又走了出去,他就不受惩罚,因为当他把钱包从主人的财产中拖出并带到公共领域时,他同时违反了盗窃禁令和安息日禁令。拉夫贝瓦伊总结道:但是,如果他拿着钱包,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呢?在这里,我们同样认为,拿起钱包是从事违禁劳动的先决条件,因此盗窃是在从事违禁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他不受惩罚。 《革马拉》回答道:我们这里讨论的是什么?我们讨论的是这样一个案例:他偷窃钱袋是为了将其藏在自己的地方,而不是带到公共场所,然后他重新考虑了对钱包的计划,最终还是把钱袋带了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偷窃行为并非为了带走。因此,他不能免除赔偿损失的义务。《革马拉》问道:在这种情况下,他重新考虑了,那么在安息日带走物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但拉夫·西蒙不是说过吗? 说拉比阿米说拉比约哈南说:一个人在安息日把物品从房子的一个角落搬到另一个角落,在拿起物品并带到公共领域后重新考虑了他的计划,他是免税的,因为拿起物品的行为最初并不是为了从一个领域搬到另一个领域。在这里,由于小偷拿起袋子的目的不是把它带出去,所以他不应该被石头砸死。《革马拉》修正了之前的答案:不要说他拿起袋子是为了藏起来;而要说他拿起袋子是为了把它带出去。然而,射箭的情况和偷钱包的情况是不同的,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什么情况?这是一个他在把袋子带到公共领域之前在院子里停了下来的情况。因此,最初的拿起物品完全是偷窃,而不是开始被禁止的劳动,因为通过停下来,他将拿起物品和带出去分开了。 《革马拉》问道:这是一个他停下来的例子。他停下来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他停下来是为了调整肩上的负担,这是典型的行动方式,不会被视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中断。相反,这必须是一个人停下来休息,当他继续前进时,他发起了一项单独的行动。《革马拉》推断:但如果他停下来是为了调整肩上的负担,那么哈拉卡(halakha)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