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是一名牧师,她不得与他一起生活在通往几个庭院的小巷里,即使她没有再婚,因为她永远被禁止与他同住。如果是一个小村庄,规定是什么?她可以与前夫住在同一个村庄吗?《革马拉》讲述了他离婚的妻子和一个小村庄的案例,圣贤们说:小村庄被认为是他最接近的村庄。《革马拉》问道:在他们不能住在同一个庭院或小巷的情况下,谁会被赶走而让位于谁?他们中的哪一个必须离开?《革马拉》建议:来听听巴赖塔 (baraita) 中所教导的证据:她被赶走而让位于他,然后离开了,而他没有被赶走而让位于她。但如果是她的庭院,他被赶走而让位于她。圣贤们面临一个难题:如果这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庭院,那么哈拉卡是什么;谁被赶下台,谁被谁占为己有?《革马拉》建议:来听听巴赖塔 (baraita) 所传授的证据:她被赶下台,有利于他。《革马拉》详细说明:我们处理的是什么情况?如果我们说巴赖塔 (baraita) 的主题是关于他的院子,那么很明显她被赶下了台。但是,是关于她的院子吗?巴赖塔 (baraita) 不是这样教导的吗:如果是她的院子,他被赶下台,有利于她?更确切地说,巴赖塔 (baraita) 处理的不是像这样的案例,院子属于他们两个人吗?《革马拉》拒绝了这种证据:也许巴赖塔 (baraita) 教导说,即使在他租用院子的情况下,她也是被赶下台,有利于他。因此,关于属于他们两个人的院子的困境尚未解决。《革马拉》问道:关于这件事得出了什么哈拉克 (halakhic) 结论?革马拉建议:来听听这节经文的证据:“耶和华必使你脱臼,像男人脱臼一样”(以赛亚书 22:17),拉夫说:这表明男人脱臼对男人来说比女人脱臼更困难。因此,女人被赶走了。圣贤们教导说:对于一个牧师,他从妻子那里借了她从父亲那里继承的用益财产,然后他与她离婚,她只能通过其他人而不是直接从她的丈夫那里偿还,以防止他们从事商业交易。拉夫谢舍特说:如果他们在从事商业交易后来到我们面前接受审判,我们不会理会他们,因为他们从事这些交易违反了罪孽。拉夫帕帕说:我们将他们逐出教会,因为他们违反了罪孽。拉夫耶霍舒亚的儿子拉夫胡纳说:我们也会用鞭子鞭打他们。纳赫曼拉夫说:在《伊维尔·拉巴提》(Evel Rabbati)中,坦纳教导说,这是一篇主要处理哀悼哈拉科特的短篇论文:这句话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是在她与婚姻离婚的情况下说的。但是,当她与订婚离婚时,她甚至会通过自己收钱的方式直接得到偿还,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他还不习惯她。由于他们从未亲密过,所以不必担心会导致违法。《革马拉》记载:有一件事关于这位离婚的订婚男子和他的未婚妻,他们来到拉瓦面前接受审判,当时拉夫阿达·巴尔·马塔纳正坐在他面前。拉瓦安排了一位中间人将他们分开。拉夫阿达·巴尔·马塔纳对拉瓦说:但是纳赫曼拉夫不是说过吗:在《伊维尔·拉巴提》中,坦纳教导说,如果她与订婚离婚,她会直接得到付款?拉瓦对他说:这只适用于他们彼此不习惯的情况。但是,对于这些人,我们看到他们彼此习惯了,因此必须将他们分开。有人说拉瓦没有安排中间人将他们分开。拉夫阿达·巴尔·马塔纳对拉瓦说:让大师安排中间人将他们分开。拉瓦对拉夫阿达·巴尔·马塔纳说:但是拉夫纳赫曼不是说过吗:坦娜在《埃维尔·拉巴提》中教导说,如果她未订婚就离婚,她会直接得到报酬?拉夫阿达·巴尔·马塔纳对拉瓦说:这只适用于他们彼此不习惯的情况。但是,对于这些人,我们看到他们彼此习惯了,因此必须将他们分开。米什那:这些人被认为可以以多数人的身份就他们少数人所看到的情况作证。一个人说“这是我父亲的笔迹”,说“这是我老师的笔迹”,以及说“这是我兄弟的笔迹”都被认为是可信的,即使他成年后从未见过他们的笔迹。§ 同样,说“我想起某某的婚礼,她和一位处女(hinnuma)一起出门,或者说她的头发像处女一样没有戴头巾,因此,她的婚约是两百第纳尔”也被认为是可信的;说某某会离开学校去沉浸于 为了分享 teruma,他会在打谷场上和我们分享 teruma,因此他是一名牧师。同样,可以说以下话语的人是可信的:这个地方是 beit haperas,是一块有坟墓的田地,坟墓被犁过,尸骨散落,使田地成为不确定的仪式污秽之地;也可以说:直到这里我们才会来过安息日,从而确定安息日的边界。但是,可以说以下话语的人既不可信:某某在这个地方有一条小路;也不可信:某某有一块土地,他们会在那儿举行站立和坐下的仪式并致悼词,从而证明这片土地属于这个人。在这些情况下,他不被认为是可信的,因为需要完整的证词才能将财产从其推定所有者手中夺走。 GEMARA:Rav Yehoshua 的儿子 Rav Huna 说:米什那说,只有当有一位成年证人和他一起看到笔迹时,一个人才有资格就他未成年时看到的笔迹作证。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必要的,因为一个情况不能从另一个情况中推出来。例如,如果 tanna 告诉我们他父亲笔迹的情况,人们可能会认为他被认为是可信的,因为他经常和父亲在一起,并且熟悉父亲的笔迹;但对于他老师的笔迹,不,他不被认为是可信的。同样,如果 tanna 告诉我们他老师的笔迹的情况,人们可能会认为他被认为是可信的,因为他敬畏老师,因此会注意老师的笔迹;但对于他父亲的笔迹,不,他不被认为是可信的。如果《坦纳》教给我们这两个案例,人们可能会认为,他父亲的笔迹可信,因为他经常和父亲在一起;他老师的笔迹可信,因为他对老师怀有敬畏之心。但至于他兄弟的笔迹,既没有这个因素,也没有那个因素,那就说不,他不可信。因此,《坦纳》教导我们:由于拉比律法和托拉律法都要求文件批准,因此签署人足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圣贤们认为,他有资格在拉比律法管辖的案件中作证,包括他兄弟的案件,因为他作为未成年人作证。《米什那》则指出,说“我想起某某的婚礼,她和一位‘欣努玛’(hinnuma,意为“未戴头巾的人”)一起出门。他被认为可信的理由是什么?”由于大多数妇女结婚时都是处女,即使没有丈夫的证词,她的推定身份也属于处女。丈夫关于他所见未成年的证词仅仅是揭示了一件已被推定为事实的事情,而不是实际的证词。米什那指出,有人认为,某某为了领受特鲁玛而离开学校去受浸,因此他是一名祭司,这种说法是可信的。《革马拉》问道:也许他是一位祭司的奴隶,而这位祭司也有资格领受特鲁玛。《革马拉》指出:这段米什那支持了耶霍舒亚·本·列维拉比的观点,正如耶霍舒亚·本·列维拉比所说:禁止任何人教他的奴隶《妥拉》。由于证词表明他曾在学校,显然他不是奴隶。因此,他领受特鲁玛这一事实表明他是一名祭司。《革马拉》问道:难道人不能教他的奴隶《妥拉》吗?但这不是在巴莱塔(baraita)中教导的吗:一个奴隶的主人向他借钱,或者他的主人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