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什那:如果证人作证说有两个女人被俘,这个女人说:我被俘了,但我是纯洁的,那个女人说:我被俘了,但我是纯洁的,那么证人就不可信。而如果这个女人为那个女人作证说她是纯洁的,反之亦然,那么证人就可信。革马拉:圣贤在《托塞夫塔》(2:2)中教导:如果其中一个女人说:我被玷污了,我的伴侣是纯洁的,那么她被认为在两个方面都可信。如果她说:我是纯洁的,我的伴侣被玷污了,那么就她自己和她的伴侣而言,她都被认为不可信。如果她说:我和我的伴侣都被玷污了,那么就她自己而言,她被认为可信,但在她的伴侣而言,她不被认为可信。如果她说:我和我的伴侣都是纯洁的,那么就她的伴侣而言,她被认为可信,但在她自己而言,她不被认为可信。大师在《巴赖塔》中说,如果她说:我是纯洁的,而我的对手有污点,她就不被认为是可信的。《革马拉》问道:情况是什么?如果没有人证明她被俘了,为什么她就她自己而言不被认为是可信的?如果她说:我被俘了,我是纯洁的,那么根据禁止之言即允许之言的原则,她就被认为是可信的。相反,显然有证人证明她被俘了。《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那么《巴赖塔》的中间句是这样的:如果她说:我和我的对手都有污点,那么就她自己而言她被认为是可信的,但就她的对手而言她不被认为是可信的。如果有证人,为什么就她的对手而言她不被认为是可信的?一旦有证词证明她被俘了,她就不再具有纯洁的推定地位。相反,显然没有人目击她被俘,因此她纯洁的推定地位没有受到影响。《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那么巴赖塔的最后一句是这样的:如果她说:我和我的另一半都是纯洁的,那么她就她的另一半而言被认为是可信的,但就她自己而言则不可信。如果没有人目击他们被俘,为什么她就她自己而言不可信?相反,显然有目击者。《革马拉》问道:这是否意味着巴赖塔的表述方式很不寻常,第一句和最后一句涉及有目击者的情况,而中间句涉及没有目击者的情况?阿巴耶说:是的,第一句和最后一句涉及有目击者的情况,而中间句涉及没有目击者的情况。拉夫帕帕说:整个 baraita 可以在有证人的案例中得到解释,并且有一名证人证明妇女的说法相反。如果妇女说:我被玷污了,我的另一半是纯洁的,而一名证人对她说:你是纯洁的,你的另一半被玷污了,尽管证人作证说她是纯洁的,但因为她承认自己被玷污了,她就使自己成为了被禁止的实体。她的另一半根据她的主张而被允许,尽管证人反驳,但她的主张还是被接受了。如果妇女说:我是纯洁的,我的另一半被玷污了,而一名证人对她说:你被玷污了,你的另一半是纯洁的,那么对于她而言,由于有证人证明她被俘虏了,她无权根据她的说法允许自己这样做。但是,她的另一半根据证人的证词而被允许。如果女人说:“我和我的伴侣都是被玷污的”,而一位证人对她说:“你和你的朋友都是纯洁的”,那么她就把自己变成了被禁止的对象。然而,根据证人的证词,她的伴侣是被允许的。《革马拉》问道:为什么我需要这个额外的案例?这与第一条款中教导的内容相同。前两种情况的原则,即她声称自己被玷污,从而使自己成为被禁止的对象,而她的伴侣根据一位证人的证词被允许,即使该证词与此相矛盾,也适用于这种情况。 《革马拉》回答道:免得你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证人的证词,两人都被视为未受玷污,而她说两人都受玷污,是因为她怀着所谓的“让我与非利士人同死”(士师记 16:30)的意图,也就是说,她愿意牵连自己,以增强自己的可信度,从而使她对另一方的证词能够被接受,因此,坦纳教导我们,这并非考虑因素。如果女人说:“我和我的另一方都是纯洁的”,而一位证人对她说:“你和你的…… 对方都被玷污了,就她而言,因为有证人证明她被俘了,所以她无权根据自己的要求允许自己。但是,她的对应者根据自己的要求是被允许的。Gemara 问道:为什么我需要这个额外的案例?这与第一条款第一部分所教导的相同。前两种情况的原则,即,当证人证明她被俘的事实时,她声称自己是纯洁的,这不被接受,而她的对应者根据自己的要求是被允许的,即使该要求被反驳,也适用于这种情况。Gemara 回答说:以免你说什么时候她被认为有资格允许她的对应者,那只是在她使自己不适合嫁给牧师的情况下,但在她使自己适合的情况下,说她对她的对应者不被认为是可信的;因此,坦纳教导我们,证词的每个部分都要根据第一条款中教导的标准进行独立评估。米什那:同样,对于两个血统不明的人,这个人说:我是祭司,那个人说:我是祭司,他们的说法都不可信。而当这个人为那个人作证说他是祭司,反之亦然时,他们的说法才可信。耶胡达拉比说:不能仅凭一名证人就将一个人擢升为祭司。需要两名证人。埃拉扎尔拉比说:什么时候可以这样做?在有人质疑他是祭司的说法的情况下。但是,在没有质疑者的情况下,可以仅凭一名证人就将一个人擢升为祭司。西蒙·本·加姆列尔拉班以副大祭司之子西蒙拉比的名义说:可以仅凭一名证人就将一个人擢升为祭司。革马拉:革马拉问道:为什么我需要在本章的米什那约中引用所有这些不同的案例?它们不都基于这个原则吗:禁止之言即许可之言?革马拉回答说:这些案例都是必要的,因为,如果坦纳只教导拉比耶何舒亚承认的案例,例如,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这块地,我现在拥有的,属于你父亲,是我从他那里买来的。”那么,人们可能会认为,他的说法是可信的,因为他认为这块地属于另一个人的父亲,这其中蕴含着经济意义(derara),如果不是事实,他就不会提出这样的主张。然而,在证人验证其签名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证词对他们来说没有任何经济意义,那么他们的说法就不会被接受。如果坦纳只教导证人的情况,人们可能会认为他们的主张是可信的,因为他们的证词与他人相关。然而,对于他来说,他的证词与自己相关,因为他声称自己从对方的父亲手中购买了这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