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们在证明他们的笔迹并验证他们自己的签名。因此,如果每个证人只证明自己的笔迹,那么每个签名就只有一个证人可以验证。根据拉比的说法,证人们在证明文件中的一百第纳尔的数额,而不是在验证签名。因此,签署文件的两名证人的证词足以批准该文件。《革马拉》问道:这是显而易见的。无需分析即可得出这一争议的解释。《革马拉》回答:分析是必要的,以免你说根据耶胡达·哈纳西拉比的说法,不确定他们是在证明他们的笔迹还是证人在证明文件中的一百第纳尔的数额,并且由于证词的目的可能是验证他们的笔迹,所以他要求每个签名需要两名证人。而耶胡达·哈纳西拉比的意见是基于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其实际区别在于,如果签署文件的证人之一已去世。如果他的意见是基于他们正在为签名作证的确定性,那么只需另一名证人证明两个签名的真实性即可,因为该证人和在世的签名人都会作证,以验证每个签名的真实性。然而,如果他的意见是基于不确定性,那么就需要另外两名来自街头的证人来证明已故证人的签名的真实性。这是因为,如果证人证言的金额与文件中的一百第纳尔相符,而只有另一名证人与在世的证人一起作证,那么结果将是,仅凭一名证人的证词,就能收回全部金额(减去四分之一)。在世的签名人验证了他的签名,从而方便收回一半的金额。此外,他的证词加上街头证人的证词,共同验证了已故签名人的签名,这有助于收取另一半款项。根据经文:“凭两个见证人的口,……事情才可以定案”(申命记 19:15),每个证人负责一半的金额。人们本以为拉比耶胡达哈纳西会在这里严格裁定:如果两个签名人都还活着,他们必须加上另一个证人来验证两个证人的签名,因为他们可能在证明他们的笔迹;而他在这里会严格裁定:如果其中一个签名人去世,他们必须加上两个证人,因为证人可能在证明文件中一百第纳尔的金额。因此,《革马拉》告诉我们,拉比耶胡达哈纳西很清楚,他们在证明自己的笔迹,所以他做出了相应的裁定:要么宽大处理,当其中一名签名人死亡时只需要一名额外的证人,要么严格处理,当两名签名人都还活着时需要一名额外的证人。正如拉夫耶胡达所说:对于在一份文件上签字的两名证人,其中一人死亡,他们需要另外两名来自街头的证人来证明死者的签名,在这种情况下,拉比耶胡达哈纳西裁定宽大处理,只需要一名额外的证人,而拉比们则裁定严格,需要两名额外的证人。《革马拉》问道:如果没有两名证人能够验证每个签名,而只有一名,那么如何批准该文件?阿巴耶说:让幸存的证人将他的签名写在陶器碎片上,然后将其扔进法庭。然后,法院确认文件确有其签名,即予以批准。此后,他无需出庭作证,验证其签名。但他和另一位证人需出庭作证,验证已故证人的另一个签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根据拉比的说法,增加一名证人即可。《革马拉》指出:为了便于比较,他将签名专门写在陶片上,而不是羊皮纸上,因为担心不法之徒会找到并在上面随意书写,例如,签名人欠他钱。我们在《米什那》(Bava Batra 175b)中了解到:如果债权人出示了一份关于他人的文件,该文件是用他人的笔迹书写的,并写明他人欠他钱,即使没有证人,债权人也有义务偿还,债权人可以从未售出的财产中收回款项。即使是借款人出售的土地,只要有两名证人签署的本票,也可以收回贷款。债权人可以凭借债务人签署的本票收回贷款。 从未售出的财产中。由于羊皮纸上的签名可能存在欺骗,因此人们提供了写在陶器上的签名样本。Rav Yehuda 说,Shmuel 说:哈拉卡符合米什纳中拉比的说法,即两个签署人中的每一位只需证明自己的签名即可批准该文件。Gemara 问:这很明显,因为原则是:在一位圣人与多位圣人之间的争论中,哈拉卡是根据多位圣人的意见来裁决的。Gemara 回答:以免你说就像有一个原则:哈拉卡是根据拉比 Yehuda HaNasi 在与他的同事的争论中的意见来裁决的,还有一条原则,即即使他不同意他的多位同事的意见,哈拉卡也要根据他的意见来裁决;因此,Rav Yehuda 告诉我们,Shmuel 说过该原则只适用于与个别同事的争议。§ Gemara 为与下面引用的声明相关的 amora'im 的名字和姓氏提供了助记符:Rav Ḥinnana bar Ḥiyya 是 Nun ḥet,Rav Huna bar Yehuda 是 nun dalet,Rav Ḥiyya bar Yehuda 是 ḥet dalet。Rav Ḥinnana bar Ḥiyya 对 Rav Yehuda 说,有人说是 Rav Huna bar Yehuda 对 Rav Yehuda 说的,有人说是 Rav Ḥiyya bar Yehuda 对 Rav Yehuda 说的:Shmuel 是否说过 halakha 符合拉比的说法?但是,难道没有那份来自 Shmuel 大师法庭的文件吗?关于那份文件,上面写着:由于 Rav Anan bar Ḥiyya 来到法庭,就他的签名以及与他一起签署文件的人的签名作证,而另一个签署人是 Rav Ḥanan bar Rabba;由于 Rav Ḥanan bar Rabba 来到法庭,就他的签名以及与他一起签署文件的人的签名作证,而另一个签署人是 Rav Anan bar Ḥiyya;我们酌情证明并批准了这份文件。如果 Shmuel 按照拉比的意见裁决,那么每个人都没有必要就他的同伴证人的签名作证。Rav Yehuda 对他说:那是一份为了孤儿的利益的文件,Shmuel 担心法庭可能会出错。而 Shmuel 想:也许有法庭认为,一般来说,在与同事的争议中,哈拉卡是根据拉比 Yehuda HaNasi 的意见来裁决的,但在与多名同事的争议中则不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与多名同事的争议中,哈拉卡也按照他的意见来裁决,如果每个证人只就自己的签名作证,法庭将不会批准该文件。因此他想:我将以广泛的方式根据所有人的意见来批准该文件,以确保孤儿不会失去他们应得的钱。§ 拉夫 Yehuda 说,Shmuel 说过:如果一份文件提交给法庭,法庭批准了它,然后出示该文件以收取债务,此时借款人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并声称它是伪造的,则一名在文件上签字的证人和一名批准该文件的法官共同作证该文件有效。拉米·巴尔·哈玛说:这条哈拉卡多么优秀啊。拉瓦说:这优秀体现在哪些方面?证人作证的内容,即验证其签名并确认其目睹的事件,法官并不作证,因为法官作证的是该文件已获批准。法官作证的内容,证人并不作证。两个证人作证,两者并无关联。拉米·巴尔·耶赫兹克尔来的时候说:不要听信我兄弟拉夫·耶胡达·巴尔·耶赫兹克尔以什穆埃尔的名义制定的关于证人和法官共同作证的那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