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证人只能在其他证人面前推翻其他证人的证词、串谋证人,因为他们的证词会使证人受到惩罚一样,证人也只能在其他证人面前反驳其他证人的证词。由于文件的签署人已去世,他们的证词不能被反驳。纳曼拉夫对谢舍特拉夫说:如果第一对证人在我们面前,而第二对证人反驳他们的证词,那就是反驳,我们不会考虑他们的证词,也不会用文件收钱,因为这是反驳的证词。现在他们不在我们面前,如果他们在我们面前,也许他们会向第二位证人承认第二位证人的证词是正确的,那么他们是否可信,他们签署的文件是否有效?相反,纳曼拉夫说,如果第一批证人的证词在他们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反驳,裁决是:找两名证人对证词相左的两名证人出庭,从而抵消双方的证词,并确定钱财在其所有者手中,就像巴尔沙蒂亚的财产案一样。巴尔沙蒂亚是一个周期性精神错乱的人,他卖掉财产时,两名证人出庭说:他是在精神错乱时卖掉的;另外两名证人出庭说:他是在神志清醒时卖掉的。在这种情况下,阿什拉夫说:找两名证人对证词相左的两名证人出庭,并确定钱财在巴尔沙蒂亚手中。《革马拉》指出:我们说,只有当巴尔沙蒂亚根据其父亲的占有而拥有该财产时,该财产才仍在他手中。但是,如果他不是基于其父亲的财产而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而是他自己取得的财产,我们说:他在精神失常时购买了这些财产,并在精神失常时将其出售。他不享有这些财产的推定所有权。因此,财产仍归巴尔·沙蒂亚出售给的人所有。拉比·阿巴胡不同意拉夫·谢舍特的观点,他说:证人只能在其他证人面前使其他证人作伪证,串谋证人作伪证,但证人可以在不在场的情况下反驳其他证人的证词。至于使其他证人作伪证,串谋证人不在场,虽然这并不能使串谋证人因作伪证而受到惩罚,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对他们证词的反驳。 § 大师在先前引用的《巴赖塔》中说道:如果有其他证人证明这是他们的笔迹,或者他们的笔迹来自其他地方,来自某人质疑但在法庭上被视为有效的文件,则这些证人不被视为可信。《革马拉》推断:从某人质疑的文件中,是的,签名是真实的,其他证人的证词不被接受;但是,如果没有人质疑该文件,那么不,该文件不能用于验证他们的签名。这支持了拉比阿西的说法,正如拉比阿西所说:只有从某人质疑但在法庭上被视为有效的文件中验证证人的签名,才能批准文件。Neharde'a 的圣人说:只有从证人签署的两份婚约或两块田地的买卖单据中验证证人的签名,才能批准文件。这些买卖凭证只有在其所有者三年内(即确立田地所有权的必要期限)安安静静地食用其农产品且未受到抗议干扰的情况下才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信赖签名,这些文件也被视为有效。拉夫·希米·巴尔·阿什(Rav Shimi bar Ashi)说:通过与其他文件进行比较来验证签名的真伪,尤其是在文件出自他人之手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文件出自诉讼当事人本人之手,则不可以用于验证签名。《革马拉》(Gemara)问道:如果文件出自诉讼当事人本人之手,那么它们有什么不同,以至于不能用于验证签名?原因在于,也许在他持有文件期间,他学会了如何复制签名并伪造它们。如果是这样,那么如果文件出自他人之手,也许他去查看了签名,然后回来伪造它们。 《革马拉》回答说:在这种情况下,他无法仅凭记忆准确地复制签名。§ 圣贤教导说:一个人可以把自己的证词写在一份文件中,即使过了几年,也可以以此为基础作证。拉夫·胡纳说: 只有当他自己记得证词并且使用该文件只是为了刷新对某些细节的记忆时,他才符合哈拉卡。拉比约哈南说:即使他自己完全不记得证词,也可以依赖书面证词。拉巴说:从拉比约哈南的这句话中得出结论:对于这两个知道某个案件的证词的证人,其中一个忘记了证词,一个证人可以提醒他的同伴证词,因为根据拉比约哈南的说法,即使证人只是通过外部刺激才记得证词,证词也是有效的。圣贤们面临一个难题:如果诉讼当事人自己提醒证人证词,裁决是什么?拉夫哈维瓦说:即使诉讼当事人自己提醒证人,他也可以作证。拉夫·阿什(Rav Ashi)之子马尔(Mar)说道:“如果诉讼当事人本人提醒证人,证人可以不作证。” 而《革马拉》(Gemara)的结论是,哈拉卡(halakha)规定,如果诉讼当事人本人提醒证人证言,证人可以不作证,因为担心诉讼当事人影响了其证言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