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夫伊迪的儿子拉夫谢舍特说:从拉夫卡哈纳的声明中得出结论,那些说“我们的声明是一份信任声明,我们签署的文件是一份信任文件”的证人不被视为可信。原因是什么?因为那份文件是不公正的,所以他们不会在不公正的文件上签字。他们声称签署了文件会将他们定罪,因此不被接受。拉比耶霍舒亚本列维说:禁止任何人在家中保留已偿还的文件,因为经文写道:“不要让不公正存在于你的帐篷里”(约伯记 11:14)。即使他不使用该文件来收款,令人担心的是,它可能会落入那些会用它非法收款的人手中。在西方,在以色列,他们以拉比的名义说:关于这节经文的前半部分:“如果你手中有罪孽,就把它远离”(约伯记 11:14),这是指信托文件和担保文件 [passim]。关于这节经文的后半部分:“不要让不公正存在于你的帐篷中”,这是指已偿还的文件。他们指出:对于那些说已偿还的文件是这节经文中提到的不公正的人来说,信托文件更是不公正,不能保留,因为信托文件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而对于那些说信托文件是这节经文中提到的不公正的人来说,对于已偿还的文件,也许允许保留它,因为有时人们会保留它而不归还给借款人。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它是抄写员钱币的担保,而借款人尚未支付抄写员的费用,而借款人有法律责任支付抄写员撰写文件的费用。关于保留可能导致违法的物品,也有类似的说法:关于未经校对因而包含错误的妥拉卷轴,拉比阿米说:允许在三十天内不加修改地保留它,此后禁止保留,如经上所述:“不要让不公正存在于你的帐篷里”(约伯记 11:14)。§ 拉夫纳赫曼说,说“我们的声明是一份信托声明,我们签署了一份信托文件”的证人不被视为可信。同样,说“我们的声明是一份声明,附有一份由该文件成为债务人的人的声明,声明他被迫签订了协议,从而使该文件无效”的证人也不被视为可信。马尔巴尔·拉夫·阿什(Mar bar Rav Ashi)表示,如果证人说“我们的声明是信托声明”,则不可信;如果证人说“我们的声明是附有声明的声明”,则可信。这两种情况的区别是什么?这份附有声明的文件可能是书面的,因为它是在胁迫下写的。而这份信托文件可能不是书面的,因为它从根本上是不公正的。拉瓦(Rava)向拉夫·纳赫曼(Rav Naḥman)提出了一个难题:如果证人说“我们的声明是一个有条件的声明”,即他们核实了他们的签名,但补充说交易取决于一个未写明的条件的履行,那么裁决是什么?也许这与附有声明和信托声明的声明的情况类似。在后一种情况下,这就是他们的声明被驳回的原因,因为他们这样做会破坏文件,而在本例中,他也会破坏文件。或者,条件是另一回事,因为它不一定会破坏文件。纳曼拉夫对他说:当人们在后一种情况下来到我们面前接受审判时,我们会对他们说:去满足你们的条件,然后来到我们面前接受审判。《革马拉》问道:如果一名证人说:交易附带条件,而另一名证人说:没有条件,该如何裁决?帕帕拉夫说:两人都证明这是一份有效文件,说附带条件的证人是唯一一个证词质疑其有效性的证人。在有两个证人的情况下,一名证人的陈述无效。耶何书亚拉夫的儿子胡纳拉夫强烈反对这种做法:如果证明附带条件会破坏文件,那么即使两名证人都证明附带条件,他们的证词也不应被接受。一旦他们证明文件有效,就不能提供与原始证词相矛盾的补充证词。相反,我们应该说:这两位证人来是为了推翻他们关于文件有效性的证词。这并非两个独立的证词,一个关于文件有效性,一个关于条件有效性。确切地说,第二个证词推翻了第一个证词。西米 很快,这位唯一的证人也会来破坏他的证词。因此,只有一位证人证明该文件有效。《革马拉》总结道:这项哈拉卡与拉夫·耶何书亚之子拉夫·胡纳的意见一致,即使只有一位证人说交易附带条件,其证词也应被接受。§ 圣贤教导说:如果两个证人在一份文件上签字,而他们都死了,两个从市场上来的陌生人过来说:我们知道这是他们的笔迹,但他们是被迫签署文件的,或者他们说他们在签署文件时是未成年人,或者他们说他们在签署文件时是被取消资格的证人,那么这些陌生人就被视为可信的,因为禁止和批准该文件的人就是允许和破坏该文件的人。但是,如果有其他证人证明这是他们的笔迹,或者他们的笔迹来自其他地方,来自一份被质疑但在法庭上被认为有效的文件,这些来自市场的证人就不被视为可信,他们的证词不会损害文件的有效性。《革马拉》问道:如果这些证人的证词不被接受,是不是说我们可以用那份文件收债,就像人们可以用有效文件收债一样?为什么会这样?那两个签名被批准的签名人和那两个来自市场的证人(他们的证词使文件无效)不是互相矛盾的证人吗?因此,该文件不能用于收款。拉夫·谢舍特说:也就是说,他们的证词互相矛盾是将他们定为伪证人、串谋证人的第一步,因为适用于后者的某些限制也适用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