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推定,只有当交易双方均为成年人时,证人才会在文件上签字。这种推定的必然结果是,每一方都只会在成年证人面前签字。但是,如果他们的证词是被迫签署文件,那拉比梅尔裁定不接受他们的证词的理由是什么呢?拉夫·希斯达说,拉比梅尔坚持认为:证人如果听到别人对他们说“签署一份包含虚假内容的文件,你就不会被杀”,他们就应该让自己被杀,而不应该签署一份包含虚假内容的文件。因此,即使他们作证说自己是因生命受到威胁而被迫签署文件,他们也是在自证其罪。拉瓦对他说:现在,如果证人来到我们面前与圣贤商议,我们会对他们说:去签署文件,你们不应该被杀,正如大师所说:除了偶像崇拜、禁止性关系和谋杀之外,没有什么比拯救生命更重要。现在他们签了字,我们会问他们:你们为什么签字?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当面临违反禁令和被杀的选择时,一个人必须被杀而不是违反禁令。签署虚假文件不属于这一类。那么,根据梅尔拉比的说法,为什么他们的证词说他们是被迫签署的,却不被接受呢?相反,梅尔拉比意见的理由与胡纳拉夫所说拉夫所说的话一致:如果借款人承认文件是他写的,那么贷款人无需在法庭上批准该文件。一旦借款人承认文件是他写的,他就不能声称文件是伪造的或者债务已经偿还。同样,一旦证人证明他们签署了文件,它就是一份可信的文件,他们不能宣布文件无效(Tosafot)。§ 关于事情本身,拉夫·胡纳说,拉夫说:如果借款人承认文件是他写的,贷款人无需在法庭上批准该文件。纳赫曼拉夫对胡纳拉夫说:你为什么要像小偷一样隐瞒你意见的理由?如果你同意梅尔拉比的意见,就说:哈拉卡符合梅尔拉比的意见。不要以掩盖其与坦奈特争议的联系的方式陈述你的意见。胡纳拉夫问他:如果借款人承认文件是他写的,那么大师会持什么观点?纳曼拉夫对他说:当放贷人来到我们面前接受审判时,我们会对他们说:去批准你们的文件,然后下来站在我们面前接受审判。如果放贷人完全依赖借款人的供词,借款人可以声称虽然他写了文件,但他随后偿还了贷款。但是,如果法院根据签署证人的证词批准了该文件,则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说法将不被接受。§耶胡达拉夫说,拉夫说:一个人对一份文件说:这是一份信托文件,这种人不被视为可信。如果有人声称该文件是有效文件,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贷款,而是借款人信任放贷人并将文件交给他以便将来借钱或作为担保,这种人不被视为可信。《革马拉》问道:在拉夫的陈述中提到的情况下,谁说该文件是信托文件?如果你说是借款人这么说,那么显然他不可信。借款人有权证明这份文件不是真的吗?相反,如果是贷款人说这是一份信托文件,那么他不仅会被视为可信,而且会因为承认这份文件不能用来催收债务而受到祝福。相反,如果是证人这么说这是一份信托文件,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他们的笔迹出现在其他地方,那么显然他们不可信,因为这份文件是经过批准的。如果证人的笔迹没有出现在其他地方,而且证人自己也证明文件上有他们的签名,但这是一份信托文件,为什么他们不可信?这显然是:禁止之言,许可之言。 《革马拉》为那些试图解释拉夫的陈述并解决问题的阿莫拉伊姆(amora’im)的名字提供了一个助记符:Beit,拉瓦(Rava)名字中的第二个字母;alef,Abaye 的第一个字母;shin,拉夫·阿什(Rav Ashi)名字中的第二个字母。拉瓦说:实际上,这是借款人说的,这可以根据拉夫·胡纳(Rav Huna)的说法来解释,正如拉夫·胡纳所说,拉夫说: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借款人承认文件是自己写的,贷款人无需在法庭上追认该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承认自己写了该文件,并有证人签字。耶胡达拉夫教导了新的哈拉卡,即尽管借款人后来争辩说这是一份信托文件,但一旦他承认自己写了该文件,这种争辩就不成立。阿巴耶说:实际上,这是贷款人说的,而且是在贷款人宣布文件无效并放弃债务,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如果贷款人欠别人钱,又无力偿还债务,那么他宣布文件无效,就会导致债权人无力收回债务。这与纳坦拉比的观点一致。正如拉比纳坦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在一个债权人试图向另一个人收取一百第纳尔的债务,而另一个人试图向另一个人收取债务的情况下,一个人从第二个债务人那里拿钱给第一个债权人,而钱却没有经过第一个债务人的手,那么第三个债权人是谁,这是从哪里得出的呢?它的来源是经文所说:“他要把钱还给他所欠的人”(民数记 5:7)。一个人要偿还欠钱的人,即使他没有直接从他那里借钱。当第一个债务人,也就是第三个债权人宣布文件无效时,他会给自己的债权人造成损失。拉夫阿什说:实际上,这是证人在说这话,这是一个他们的笔迹无法从其他地方看出的情况。至于您所说的“为什么它们不可信”,这符合拉夫·卡哈纳的观点,正如拉夫·卡哈纳所说:“禁止任何人在家中存放信托文件,正如经上所说:‘不可容不义住在你们的帐棚里。’”(约伯记 11:14)当贷款人试图用这种虚假文件收款时,很可能会招致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