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他本想承认自己欠债全部。而他之所以不承认,是为了暂时逃避还债。他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心想:我躲着他,只是等我有钱了再还。考虑到债权人的部分承认是出于这种借口,而且债权人的主张是真实的,仁慈的上帝说道:让他宣誓,承认自己欠债全部。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认为:债权人本人和债权人的儿子都一样。债务人不会如此傲慢地否认债务。因此,他不被视为主动归还遗失物品的人。相反,他被视为回应债权人要求部分承认债务的人,因此需要宣誓。然而,拉比们坚持认为:在债权人面前,一个人不会傲慢无礼,但在他儿子面前,而儿子并没有借钱给他,他就会傲慢无礼,完全否认债权。由于他可以选择完全否认贷款,并选择承认部分债权,因此他被视为归还遗失物品,他的债权无需宣誓即可被接受。米什那:关于证人在证词中表示认可其在文件中的签名:我们在文件上签了字,这是我们的笔迹;但是,我们是被迫签字的,或者我们签字时未成年,或者我们是被取消资格的证人,例如,我们是其中一方的亲属,则他们被视为可信的。由于该文件是根据他们的证词批准的,因此该文件同样会因其证词而失效。但是,如果有其他证人证明这是他们的笔迹,或者他们的笔迹出现在其他地方的文件上,通过对比两份文件可以确认他们的签名,那么签署该文件的证人就不被视为可信。该文件不会因为他们的证词而失效,因为文件的批准并不依赖于他们的证词,他们的签名可以独立验证。GEMARA:关于米什那的后一条,其中指出,如果有独立的证据证明证人的签名是真实的,则该文件不会因为他们的证词而失效,Rami bar Ḥama 说:圣贤只在他们说“我们因金钱威胁而被迫签署文件”的情况下才教授这条哈拉卡。他们的证词使他们有罪,因为他们为了钱作了伪证,原则是:自证其罪的人的证词不被接受。但是,如果证人说:我们是由于生命受到威胁才被迫签署该文件的,那么他们的证词就被认为是可信的,因为该证词不会自证其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作伪证。Rava 对 Rami bar Ḥama 说:他们有权撤回证词吗?有一条原则:证人一旦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证词,就不能再陈述与之前证词相矛盾的证词。如果你说这条原则专门适用于口头证词,但对于文件中的证词,不,该原则不适用,人们可以撤回该证词,Reish Lakish 不是说过吗:在文件上签字的证人的法律地位变得与那些在法庭上接受盘问的证人的证词一样。因此,正如人们不能撤回口头证词一样,人们也不能撤回书面证词。相反,当 Rami bar Ḥama 陈述时,它是针对 mishna 的第一条款陈述的,即如果没有独立的证据证实他们的签名,则他们的签名被视为可信。Rami bar Ḥama 说:圣贤只在证人说“我们因生命受到威胁而被迫签署文件”的情况下才教授这一哈拉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会自证其罪。但是,如果证人说“我们因金钱威胁而被迫签署文件”,则他们不被视为可信。他们不被视为可信的原因是什么?它基于这样的原则:一个人不会使自己变得邪恶,并且不接受自我归罪的证词。§圣贤教导:作证使文件上的签名无效的证人不被视为使文件无效的可信证人;这是拉比梅尔的说法。拉比说:他们被认为是可信的。 《革马拉》问道:诚然,根据拉比们的说法,他们的观点与他们先前提出的推理相符:禁止它,即批准该文件的人,就是允许它,即宣布该期票无效的人。然而,根据梅尔拉比的说法,他们宣布该文件无效的证词的理由是什么? 难道不能接受吗?当然,他们关于自己是无资格证人的证词不会被接受,因为贷款人首先要确认证人是否适合作证,然后才在文件上签字。同样,根据梅尔拉比的说法,他们关于自己是未成年人的证词也不被接受,这与拉比西蒙·本·拉基什的说法一致,正如赖什·拉基什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