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回答说:坦纳之所以特别提到他们各自位于不同土地的情况,是因为在犹大和加利利之间旅行的标准情况相当于危机时期,因为战争很常见,而且犹大和加利利之间有一片撒玛利亚领土。革马拉问道:让坦纳在米什那中教导:拉比耶何书亚承认,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我从你那里借了一百第纳尔,并偿还了贷款给你的情况下,他被认为是可信的。革马拉回答说:坦纳选择不教导禁止之口就是允许之口的情况,因为坦纳想在后一句话中教导:如果有证人证明他从别人那里借钱,而他说:我还清了贷款,那么他就不被认为是可信的。然而,坦纳无法区分有证人作证的情况和没有证人作证的情况,因为我们不是认为,如果一个人在证人面前借钱给另一个人,借款人无需在证人面前偿还贷款吗?因此,即使证人作证说他借了钱,他偿还贷款的说法也是成立的。《革马拉》问道:让坦纳在米什那中教导:如果有人对另一个人说:你父亲借给我一百第纳尔,但我只偿还了他一半的金额,拉比耶何舒亚就承认,他的说法是可信的。《革马拉》回答说:关于这个案例存在坦纳的争议,《革马拉》提出的情况与任何一方的观点都不一致。应该按照谁的观点来教导米什那?如果按照拉比们的观点,他们不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相当于归还遗失的物品吗?由于儿子不知道借款人欠父亲钱,而借款人主动承认自己欠了部分款项,那么他就相当于归还了遗失的物品,显然他的债权被接受了,不需要宣誓。如果按照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的观点,他不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需要宣誓,然后他的债权才会被接受吗?这一争议正如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那样:有时候,尽管没有人声称别人欠他钱,但一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债权宣誓。这是怎么回事?如果有人对另一个人说:你父亲在我身上有一百第纳尔,但我只还了他一半,那么他必须发誓偿还了一半,这就是基于自身主张而发誓的情况。拉比们说:在这种情况下,他只不过相当于归还丢失的物品,无需发誓。《革马拉》问道: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不是认为归还丢失物品的人无需发誓他没有拿走部分款项吗?他归还了他承认拿走的东西,而没有宣誓。拉夫说:baraita 指的是未成年人向他提出索赔的情况。贷款人的未成年儿子声称借款人没有偿还他父亲的任何贷款。借款人的索赔是对这一索赔的回应。因此,他的承认与归还丢失的物品根本无法相比。 《革马拉》问道:但主不是说过:人们不能根据聋哑人、低能儿或未成年人的主张宣誓吗?由于他们缺乏认知能力,因此他们不被认为具备遵守哈拉卡的资格,不能要求他人根据他们的主张宣誓。《革马拉》回答道:在拉夫的陈述中,“未成年人”是什么意思?它指的是已成年,因此具备遵守哈拉卡资格的人。为什么拉夫称他为未成年人?这是因为就他父亲的事情而言,他相当于未成年人,因为他不确定父亲处理的细节。如果是这样,即提出主张的儿子已经成年,那么《巴赖塔》的措辞就不准确了。为什么坦纳将这种情况称为一个人根据自己的主张宣誓?这不是他自己的主张;这是别人的主张。 《革马拉》回答说:“巴赖塔”之所以使用这种说法,是因为:这是他人的主张,但他是在自己部分承认的基础上宣誓。《革马拉》问道:所有需要宣誓的主张,都是他人主张和自己承认的情形。然而,在《巴赖塔》中,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用以下这句话引出了他的观点:“有时”,这表明他所指的情况,即一个人在自己的主张基础上宣誓,并非宣誓的标准情形。相反,《革马拉》提出了对坦奈特之争的另一种解释。在这里,R 阿比·埃利泽·本·雅各布和拉比们对拉巴的说法持有不同意见,拉巴说道:“为什么《妥拉》规定,对债权部分承认的人必须宣誓?这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一个人不会在债权人面前如此傲慢地否认自己的债务。想必,这位部分承认的借款人本想否认全部贷款,而他没有否认全部贷款,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一个人不会在债权人面前如此傲慢地否认自己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