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巴说: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娶了一位被推定为处女的女子,因为有证人证明她没有发生性行为,最终被认定为非处女,那么她有权获得一份价值一百第纳尔的婚约。《革马拉》驳斥了这一证据。拉夫·阿什说:实际上,一般来说,我会告诉你,在这种情况下,她根本就不会获得婚约,因为这是一笔错误的交易。但这里的情况不同,她并没有完全失去婚约,因为是第一任丈夫把她带进了自己的家。因此,第二任丈夫应该考虑到,进入丈夫家的女人不再是处女。 《革马拉》问道:既然有证人证明她没有与第一任丈夫发生过性关系,我们就要担心她可能在订婚后,在第二任丈夫的管辖下犯了通奸罪,并裁定她因涉嫌通奸而被禁止与他交往,根本没有资格签订婚约。拉夫谢列维亚说:《巴赖塔》指的是他与她订婚后立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因此,在她与第二任丈夫订婚和结婚之间没有通奸的机会。其他人根据米什那教导了拉巴的这一说法:对于寡妇、离婚妇女或通过婚姻获得这一地位的哈鲁扎的处女,所有这些妇女的婚约是一百第纳尔,她们不受关于贞洁的索求。《革马拉》问道:你怎么能从婚姻中找到处女呢?这是指她进入了婚礼的帷幕但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情况。拉巴说: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娶了一个推定为处女的女人,而她被发现并非处女,那么她的婚约金额是一百第纳尔。《革马拉》否认了这一证据。拉夫·阿什说:实际上,我想告诉你,一般来说,她根本没有收到婚约,因为这是一笔错误的交易。但这里不同,她并没有完全失去婚约,因为她进入了婚礼的帷幕。因此,第二任丈夫应该考虑到,进入丈夫家的女人不再是处女。《革马拉》问道:让我们担心,也许她在订婚后,在第二任丈夫的管辖下犯了通奸罪。拉夫·谢列维亚说:《巴赖塔》指的是他与她订婚并立即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因此,在她订婚和与第二任丈夫结婚之间,没有通奸的机会。《革马拉》指出:教授拉巴和拉夫阿什之间关于巴莱塔的交换的人,有明确的证词证明她没有与第一任丈夫发生性关系,尽管如此,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如果他发现她不是处女,她会得到一百第纳尔的婚约,更何况他会说,关于米什那也是如此。然而,教授关于米什那交换的人不会对巴莱塔说同样的话,因为丈夫可以对她说:我依赖证人。因此,可以从巴莱塔中拿出证据,证明如果他发现她不是处女,她会得到一百第纳尔的婚约。米什那:在犹太,订婚后,如果男子在岳父家吃饭,且没有证人证明他与未婚妻并非单独相处,则该男子婚后不能主张贞洁,因为根据犹太习俗,人们认为他与未婚妻私处,而令人担忧的是,他与未婚妻发生了性关系。《革马拉》:《革马拉》推断:从米什那在讲授哈拉卡时使用“吃饭的男人”这一短语这一事实,可以推断,在犹太也有地方,新郎不会在岳父家吃饭,也不会与未婚妻私处。 Abaye 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犹太,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习俗,正如拉比耶胡达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那样:在犹太,起初他们会在新郎和新娘进入婚礼华盖之前将他们短暂地隔离在一起,以便他习惯于她的陪伴,从而减轻他们圆房时的尴尬。而在加利利,他们并没有这样做。《巴赖塔》继续说道。在犹太,起初他们会为他们指定两名伴郎 [shushvinin],一名为男伴,一名为女伴,以便在新郎和新娘进入婚礼华盖时对他们进行检查,此后,以确保双方都不会在破裂处有无出血方面撒谎 处女膜破裂。而在加利利,他们不会这样做。由于指定伴郎的习俗只适用于新郎和新娘在婚前没有单独相处的情况,这显然是犹太的习俗,不同于米什那中引用的第一个习俗,即他们在婚前会单独相处。《巴莱塔》继续说道。在犹太,起初伴郎会睡在新郎和新娘睡觉的房子里,以便在性交后立即检查他们圆房时所用的床单。这是为了确保新郎不会试图掩盖处女膜破裂的血迹,并声称新娘不是处女。而在加利利,他们不会这样做。《巴莱塔》总结道:任何不遵守这一习俗的人,都不能就新娘的贞洁问题提出异议。《革马拉》问道:《巴莱塔》中关于哪个案例阐述了这一原则?如果说这是关于巴莱塔(baraita)第一条款,即婚前隔离新郎新娘的习俗,那么,由于担心新郎新娘可能在婚前发生过性关系,那么“任何遵守此习俗的人都不能声称自己是贞洁的”这句话正是它需要表达的内容。相反,它关于巴莱塔的后一个条款:“他们会指定两名伴郎来检查新娘”,这才是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它需要表达的是“任何未经伴郎检查的人”,因为它取决于新娘的家人,而不是“任何未遵守此习俗的人”,这表明这取决于新娘的家人。阿巴耶说:实际上,原则是针对第一条款阐述的;请修改巴莱塔,并教导:任何遵守此习俗的人。拉瓦对他说:但它不是明确教导:任何未遵守此习俗的人吗?不应因理解困难而曲解巴赖塔。拉瓦 (Rava) 表示,巴赖塔的意思是:任何在加利利没有遵循加利利习俗,而是遵循了加利利犹太习俗的人,都不能以贞洁为由反对新娘。拉夫·阿什 (Rav Ashi) 表示:实际上,这个原则可以应用于后一条,并教导:任何未经审查的人。巴赖塔中说:任何不遵守此习俗的人,是指接受审查的习俗。米什那 (MISHNA):无论是以色列寡妇还是祭司女儿,婚费都是一百第纳尔。祭司法庭会为祭司的处女女儿收取四百第纳尔的婚费,是标准处女婚费的两倍,而圣贤们并没有斥责他们。革马拉(GEMARA):一位圣贤在《巴赖塔》(Baraita)中教导说:祭司女儿的寡妇,其婚约价值为两百第纳尔。《革马拉》问道:但我们不是在《米什那》(Mishna)中学到吗?以色列寡妇和祭司女儿的寡妇,其婚约价值均为一百第纳尔。拉夫·阿什(Rav Ashi)说:制定了两项法令:最初,祭司法庭为祭司的处女女儿制定了四百第纳尔的婚约,为寡妇制定了一百第纳尔的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