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即使他并非被迫离婚,而是自愿满足离婚条件,而妻子认为他被迫离婚,她也会孤身一人,永远无法再婚。而对淫妇的担忧,就好比你说:“这可不是离婚证。”有时,即使他被迫离婚,而妻子认为他并非被迫离婚,她也会再婚。结果就是离婚证无效,她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孩子将是通奸的产物。 《革马拉》质疑以下前提:根据《托拉》律法,由于个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未实现的条件被视为已实现,而只有通过拉比法令才被视为未实现:是否存在根据《托拉》律法,它不是离婚证书,而是由于贞洁的女人和淫荡的女人,我们允许已婚妇女与他人结婚的情况?《革马拉》回答说:是的,圣贤有权制定法令,将妇女从婚姻中解放出来,因为任何与妇女订婚的人,都必须经过圣贤的同意才能与她订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上面提到的那些,圣贤会追溯他的订婚无效。拉维纳对拉夫阿什说:如果他用钱与她订婚,那就很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宣布这笔钱无主,而一个人不能用不属于他的钱与女人订婚。但是,如果他以性交娶了她,又该怎么说呢?拉夫·阿什回答说:圣贤们认为他的性交是淫乱的性交。有人持相反观点,拉瓦说:正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推迟婚礼一样,新郎没有义务为未婚妻提供生活费,离婚证书的问题也是如此。《革马拉》的结论显然是拉瓦所主张的:不可避免的情况在离婚证书方面具有法律效力。《革马拉》援引了米什那(Gittin 76b)中的一条异议:如果有人对妻子说:如果我从现在起十二个月内不回来,这就是你的离婚证书,而他在这十二个月内去世了,那么这份文件就不是离婚证书。《革马拉》推断:如果他去世了,那就不是离婚证书,因为离婚不能在死后生效。然而,如果涉及其他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例如,如果他生病了,因此没有回来,那么这便是一份离婚证书,并且确实有效。《革马拉》回答道:实际上,我要告诉你,如果一个人生病了,这也不是一份离婚证书,死亡仅仅是一个人无法控制的情况的一个例子。而《密西拿》引用这个例子本身就告诉我们,死后没有离婚证书。《革马拉》问道:这是否意味着死后没有离婚证书?《密西拿》的第一条不是已经教导过了吗?《革马拉》回答道:也许第一条有必要特别提到死亡的情况,以排除我们拉比的观点。来听听《密西拿》后一条的补充证明:如果有人说:如果我从现在起直到十二个月后还没有回来,那么这就是你的离婚证书,而他在这十二个月内去世了,那么这份文件就是一份离婚证书。如果他是因为生病没回来,情况岂不也一样吗?《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离婚只有在他去世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他之所以写离婚书,是因为如果他没有孩子,他无法接受妻子在她哥哥(yavam)面前娶寡嫂。然而,在不考虑这一点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超出他控制范围的情况导致了条件的满足,他的意图是离婚书不会生效。来听一个补充证据,一个男人对负责他离婚书的代理人说:“如果我从现在起三十天不回来,就算离婚书。”他三十天后就来了,比期限还早,但河对岸的渡口阻止他过河,所以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来。他对河对岸的人说:“看,我已经来了,看,我已经来了。” Shmuel 说:“这不算是返还。显然,即使由于他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满足了条件,也被认为已经满足了条件。《革马拉》驳斥了这一证据:也许不可避免的情况是常见的、可以预见的,例如渡口位于河对岸,情况就有所不同,因为他应该在给妻子账单时就规定这一例外。” 离婚。因为他没有约定,所以他自食其果。§ 拉夫施穆埃尔·巴尔·伊扎克说:圣贤们教导说,这条处女在星期三结婚的哈拉卡只是从以斯拉法令颁布后才生效,该法令规定法庭只在星期一和星期四正常开庭。然而,在以斯拉法令颁布之前,当法庭每天都正常开庭时,妇女可以在一周中的任何一天结婚。《革马拉》问道:在以斯拉法令颁布之前?过去的已经过去了。这句话没有任何哈拉卡含义。《革马拉》回答:拉夫施穆埃尔·巴尔·伊扎克说的是:如果今天法庭像以斯拉法令颁布之前一样每天正常开庭,那么妇女可以在一周中的任何一天结婚。 《革马拉》问道:难道我们不需要额外的理由,因为圣贤们一直关心犹太妇女的福祉,并确保新郎在婚礼前有几天时间准备婚宴,所以处女在星期三结婚?《革马拉》回答说:这指的是,如果新郎在安息日之前已经尽心尽力地准备好了一切,那么即使婚礼在周日或周一举行,婚宴也会准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