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回应道,拉比·埃拉扎尔的推理在允许敌对妻子在她本人(即作证丈夫死亡的女人)再婚之前结婚方面可能会产生实际影响。如果你说根据拉比·埃拉扎尔的说法,一个敌对妻子可以为另一个作证,那么尽管作证丈夫死亡的女人尚未结婚,我们仍然允许她的敌对妻子结婚。由于该女子的证词就其自身而言被认为是可信的,因此就其敌对妻子而言也被认为是可信的。然而,如果你说拉比·埃拉扎尔的推理是基于她不会对自己造成伤害的假设,那么如果她确实结婚了,我们可以允许她的敌对妻子结婚,但如果她尚未结婚,我们可能不允许她的敌对妻子结婚,以防她撒谎以伤害她的敌对妻子。拉比·埃拉扎尔裁决的依据是什么? 《革马拉》建议:来听听基于《巴赖塔》本身措辞的决议:拉比·埃拉扎尔说:既然她们被允许嫁给兄弟,那么现在她们也可以嫁给任何男人。当然,如果你说他的理由是因为她不想伤害自己,那么理由是,如果她真的结婚了,就像本案中每个女人都娶了寡嫂制,我们就可以允许她的情敌结婚。但如果你说理由是因为一个情敌妻子可以为另一个情敌作证,那么虽然她自己没有结婚,也应该允许她的情敌妻子结婚,而拉比·埃拉扎尔在这些女人已经娶了寡嫂制的情况下发表意见是没有必要的。相反,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拉比·埃拉扎尔的理由是,她已经结婚了,如果她原配的丈夫没有去世,她结婚不会伤害自己。 《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并建议埃拉扎尔拉比根据拉比们的说法向他们表达他的观点,如下:根据我个人的观点,一个情敌妻子可以为另一个情敌妻子作证,虽然她自己还没有结婚,但我们仍然可以允许她的情敌妻子结婚。但即使按照你自己的观点,无论如何,也要承认,如果她已经结婚,我们可以允许她的情敌妻子结婚,因为她不会伤害自己。但拉比们拒绝了这种说法,说她这样做是基于“让我与非利士人同归于尽”(士师记 16:30)的前提,也就是说,一个女人甚至可以在原配丈夫还活着的时候再婚,以此来伤害她的情敌妻子,迫使她也再婚。《革马拉》提出了另一种解决方案。请听以下经文:一位妇女随丈夫出国,后回国后说:我的丈夫死了,她可以结婚,并根据婚约领取丧偶补偿金,但她的情敌妻子却被禁止这样做。拉比埃拉扎尔说:既然她可以结婚,那么她的情敌妻子也同样可以。这表明拉比埃拉扎尔认为,情敌妻子之所以可以结婚,是因为作证丈夫已死的妻子可以结婚,即使后者尚未再婚。《革马拉》驳斥了这一论证:拉比埃拉扎尔的意思是:既然她被允许结婚,并且已经结婚了。《革马拉》问道:如果拉比埃拉扎尔的理由是她不想伤害自己,那么她的情敌妻子怎么能被允许结婚呢?让我们担心,也许她,即那个声称丈夫已死的女人,带着离婚证书而来,因此尽管丈夫还活着,她还是可以再婚。她之所以这么说,即她的丈夫已死,只是为了伤害她的情敌妻子,因为情敌妻子会误以为丈夫已死而再婚,并承受通奸的严重后果。《革马拉》也证实了这种担忧。如果她真的嫁给了一个以色列人,而离婚妇女可以这样做,那么我们必须考虑她实际上是离婚了,而不是丧偶,而情敌妻子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她嫁给了一位祭司,而祭司是被禁止娶离婚妇女的,因此她实际上一定是寡妇,因为她不会因为缔结禁忌婚姻而损害自己。米什那:只有当一个人能证明他看到了脸部和鼻子的面容[partzuf]时,才可以作证说他已经死亡,因为这能让人准确地识别出这个人。尽管他的身体和个人物品上有一些明显的标记[simanim],似乎可以表明他的身份,但人们不能依赖这些标记来识别他。此外,一个人在灵魂真正离开之前,不得作证其死亡。即使亲眼目睹他被剖开重伤,或被钉在十字架上,或被野兽啃食身体,他也不能作证其死亡。此外,可以作证某些 只有在死后三天内有人目睹尸体才能证明其死亡,之后则不能,因为尸体腐烂后容貌会发生变化。拉比耶胡达·本·巴瓦说:我们无法为此事制定一般准则,因为不是每个人、每个地方或每个小时都相同。腐烂不是统一的。在不同情况下,腐烂的速率也不同。革马拉:圣贤在《巴赖塔》中教导说:如果目击者看到了他的额头,但没有看到面部表情,或者看到了面部表情但没有额头,他们不能证明那是他,直到他们看到两个人的鼻子。阿巴耶说,也有人说是拉夫·卡哈纳说:哪节经文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看到一个人的脸才能证明他已经死亡?经文是:“他们的面容可以证明他们的不是”(以赛亚书 3:9),这表明一个人只有看到另一个人的脸才能清楚地认出他。 《革马拉》记载,阿爸巴尔玛尔塔(又名阿爸巴尔米纽米)曾从流亡国王的家中借钱。由于他不想被这些暴徒看见,他拿来蜡 [kira],粘在一块破布上,再把这些粘在额头上,以改变自己的容貌。他从他们面前走过,他们却没有认出他 [beshakru]。由此可见,当一个人的额头改变时,他的面容会发生多么大的变化。§ 我们在《米什那》中了解到,虽然死者的身体和衣服上有明显的标记,但人们不能依靠这些标记来识别身份。《革马拉》问道:这是否意味着,托拉律法不承认明显的标记作为有效的身份识别?虽然拉比的教仪允许人们依靠它们来补救某些情况,但对于关于一个人死亡的证词,圣贤们却要求遵守托拉律法的严格规定?但《革马拉》基于以下巴莱塔 (baraita) 提出了一个矛盾:如果负责向妇女递交离婚证书的代理人将证书遗失,然后发现它系在钱包、钱袋 [arnekei] 或戒指上,或者在代理人的个人物品中发现它,即使过了很长时间,证书依然有效,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根据这些物品上的标记来确认文件的身份,然后代理人可以将其交给妇女。这表明,即使根据托拉律法,标记也足以识别物体。阿巴耶说:这并不难。那个巴莱塔 (baraita) 符合拉比埃利泽·本·马哈瓦伊 (Rabbi Eliezer ben Mahavai) 的观点,而这个米什那 (mishna) 符合拉比的观点;正如巴莱塔 (baraita) 所教导的:人们不能根据一个人身上的痣的位置来证明他的身份。拉比埃利泽·本·马哈瓦伊 (Rabbi Eliezer ben Mahavai) 说:人们可以根据痣来作证。什么,难道他们不是在这个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一位圣人,拉比埃利泽本马哈瓦伊 (Rabbi Eliezer ben Mahavai),认为区别性标记被《托拉法》视为有效的身份识别,而一位圣人,代表大多数拉比的匿名第一坦纳 (Tanna),认为区别性标记仅被拉比法视为一种身份识别手段,因此不足以允许《托拉》禁令?拉瓦 (Rava) 说:可能每个人都同意《托拉法》将区别性标记视为有效的身份识别,而这里他们分歧在于这种痣是否常见于他的同辈人,即任何与他非常相似的人身上,这会削弱其作为身份识别手段的效用。一位圣人,匿名第一坦纳 (Tanna),认为这种痣常见于他的同辈人身上,因此不足以进行身份​​识别。而一位圣人,拉比埃利泽本马哈瓦伊 (Rabbi Eliezer ben Mahavai) 认为这种痣并不常见于他的同辈人身上,因此是一种足以进行身份​​识别的明确区别性标记。也有人持相反观点:他们在这里争论的是痣在人死后是否会改变其形状和大小。一位匿名的圣贤,第一位坦纳(tanna),认为痣在人死后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不足以用于身份识别,因为在人活着的时候,痣可能看起来不一样。而一位圣贤,拉比埃利泽·本·马哈瓦伊(Eliezer ben Mahavai),则认为痣在人死后不太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可用于身份识别。这标志着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个版本讨论的结束。也有人说,拉瓦(Rava)说:每个人都同意,拉比律法依赖识别标记。然而,这指的是普通的识别标记。即使是根据托拉律法,也可能依赖极其不寻常的标记。这里,在拉比和拉比埃利泽·本·马哈瓦伊(Eliezer ben Mahavai)之间的争论中,是关于痣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