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瓦姆或其兄弟并未剥夺第一个女孩与他继续婚姻的资格,因为她的寡嫂制婚姻已经圆房。同样,如果两个妻子都是聋哑女性,第一个妻子可以继续与亚瓦姆保持婚姻关系。与第二个妻子的性交虽然被禁止,但并不受影响:如果婚姻状况不确定,那么寡嫂制婚姻要么在他与第一个妻子性交时就已缔结,要么两个妻子都没有真正与第一个丈夫结婚,因此她们不是竞争对手的妻子。如果最初的婚姻是部分婚姻,那么由于两个妻子的地位相同,与第一个妻子的寡嫂制婚姻完全实现了任何程度的寡嫂制婚姻。如果一个妻子是未成年人,另一个妻子是聋哑人,而亚瓦姆先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然后又与聋哑人发生性关系,或者他的兄弟与聋哑人发生性关系,则亚瓦姆或其兄弟应根据圣贤的法令取消未成年人的婚姻资格,以免与先与聋哑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混淆。如果亚瓦姆先与聋哑人发生性关系,然后又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者他的兄弟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则亚瓦姆或其兄弟应取消聋哑人的婚姻资格。与聋哑人结婚构成部分财产取得,但这并不免除第二任妻子的寡嫂制,因为她作为未成年人,地位不同。因此,与第二任妻子的性交也构成了部分占有,因此两名女性都被禁止参加亚瓦姆(yavam),因为禁止与多位妻子完成娶寡嫂制婚姻。如果一位寡妇符合犹太律法,另一位寡妇是聋哑人,而亚瓦姆与符合犹太律法的女性进行了性交,然后又与聋哑人进行了性交,或者他的兄弟随后与聋哑人进行了性交,则亚瓦姆或其兄弟并未取消符合犹太律法的女性的婚姻资格。由于亚瓦姆与她的第一任妻子完成了娶寡嫂制婚姻,娶寡嫂制的契约被完全解除,与聋哑人的性交虽然被禁止,但没有任何效果。如果亚瓦姆先与聋哑人发生性关系,然后又与符合犹太教律法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或者其兄弟与符合犹太教律法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则亚瓦姆或其兄弟会取消该聋哑人维持婚姻的资格。与聋哑人完成利未婚仅构成部分婚姻,并不会完全解除利未婚关系。如果已故兄弟有两个妻子,一个成年人和一个未成年人,而亚瓦姆先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然后又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其兄弟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则亚瓦姆或其兄弟不会取消该成年人维持婚姻的资格,因为与成年人完成利未婚会完全解除利未婚关系。如果亚瓦姆(yavam)先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然后又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其兄弟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则亚瓦姆或其兄弟将取消未成年人的婚姻资格。拉比·埃拉扎尔(Rabbi Elazar)说:法院指示未成年人拒绝他,从而追溯性地取消其婚姻,然后允许未成年人与任何男子结婚。《革马拉》(GEMARA):拉夫·耶胡达(Rav Yehuda)说,施穆埃尔(Shmuel)说:哈拉卡(halakha)符合拉比·埃拉扎尔(Rabbi Elazar)的观点,同样,阿莫拉(amora)也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佩达特(Rabbi Elazar ben Pedat)说:哈拉卡(halakha)符合拉比·埃拉扎尔·本·沙穆阿(Rabbi Elazar ben Shammua)的观点,即米什那(mishna)中的坦纳(tanna)。革马拉说:必须裁定未成年人拒绝,从而取消她原来的婚姻,在本案和之前的案件(Yevamot 109a)中都是如此,即一名成年女子成为她丈夫兄弟的叶瓦玛,而她的兄弟又娶了她的未成年姐妹。因为如果这项哈拉卡裁决只在之前的案件中提出,我会说:正是在那个案件中,Shmuel 表示哈拉卡符合拉比埃利泽的观点,因为叶瓦玛没有履行与成年人结婚的诫命。为了允许他这样做,圣贤们裁定应指示未成年人拒绝他。但对于这个已经履行结婚诫命的案件,规定他们两人都必须凭离婚证书才能获释。相反,如果坦纳只教导我们这种情况的裁决,人们会认为:这是因为成年人在他之前发生了娶寡嫂制婚姻,并且由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是娶寡嫂制婚姻的同等候选人,所以鼓励未成年人拒绝是有道理的;然而,在另一个米什那中,未成年人已经与亚瓦姆结婚,使成年人耶瓦玛成为他妻子的姐妹,而她被禁止与他结婚,她不应该 鼓励她拒绝。因此,在本案中也必须说明,她仍然被鼓励拒绝。米什那:如果未成年亚瓦姆与未成年耶瓦玛发生性关系,他们应该一起长大,像夫妻一样生活。他不能与她离婚,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如果他与成年耶瓦玛发生性关系,她应该抚养他,也就是说,他们必须保持婚姻关系,因为在他成年之前,他无法与她离婚。如果耶瓦玛在结婚后三十天内说:我没有与他发生性关系,法院会强制他与她举行哈利扎。如果她在三十天后这么说,而他声称他发生了性关系,法院会要求他与她举行哈利扎,因为有理由相信他。如果他承认他没有与她发生性关系,即使过了十二个月,法院也会强制他与她举行哈利扎。如果一名女子在丈夫在世时发誓不从亚瓦姆(yavam)中获取任何利益,法庭会强制丈夫与她举行哈利兹(ḥalitza),因为禁止她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以完成娶寡嫂制婚姻。如果她在丈夫死后发誓不从亚瓦姆(yavam)中获取任何利益,法庭会要求丈夫与她举行哈利兹(ḥalitza)。如果她有意这样做,即发誓时别有用心地想要避免娶寡嫂制婚姻,即使她在丈夫在世时发誓,法庭也只会要求丈夫与她举行哈利兹(ḥalitza)。革马拉(GEMARA):米什那(mishna)教导说,未成年的亚瓦姆(yavam)和未成年的耶瓦玛(yevama)可以完成娶寡嫂制婚姻,并被允许共同生活。革马拉认为:我们可以说,米什那与梅尔拉比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观点不一致:未成年男孩和未成年女孩不得履行哈利扎 (ḥalitza),不得娶寡嫂制婚姻。这是梅尔拉比的说法。梅尔拉比禁止这样做,以免男孩成为太监,或女孩性发育不全。在这种情况下,娶寡嫂制诫命将不适用,而禁止娶兄弟妻子的禁令将生效。革马拉回应道:你甚至可以说,米什那与梅尔拉比的观点一致。当梅尔拉比说未成年人不得娶寡嫂制婚姻时,他指的是成年耶瓦玛 (yevama) 与未成年亚瓦姆 (yavam) 或未成年耶瓦玛 (yevama) 与成年亚瓦姆 (yavam)。这是因为对于其中一人而言,由于未成年人状况的不确定性,这将是被禁止的性行为。由于未成年人可能会永远性发育不全,所以成年人被禁止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未成年 yavam 与未成年 yevama 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由于他们彼此相似,他们都没有义务履行戒律,因此拉比梅尔并没有说禁止他们举行利未婚。《革马拉》问道:但是米什那教导说:如果他,即未成年 yavam,与成年 yevama 发生性关系,她应该抚养他,这与拉比梅尔上述观点的阐述相矛盾。拉比哈尼娜哈扎说:一旦他与她发生性关系,情况就不同了。尽管拉比梅尔一开始就禁止利未婚,但一旦发生,最好由她抚养他。《革马拉》问道:但其中说她应该抚养他,表明他们应该作为已婚夫妇生活,尽管拉比梅尔认为每一种性行为都是被禁止的。相反,很明显,米什那并不符合拉比梅尔的观点。《革马拉》问道:未成年人怎么能娶利未婚?这里的经文写道:“如果那人不想娶他的嫂子,他的嫂子就要上到长老门去,说:我的姐夫不肯在以色列为他的兄弟立名;他不想娶利未婚”(《申命记》25:7),而这个未成年人不能这样做,因为他不能生育孩子。阿巴耶说,经文说:“她姐夫要与她行淫,娶她为妻,与她成婚”(申命记 25:5),这包括任何人,即使是不能生育的人。拉瓦说:即使没有这种解释,你仍然不能说禁止未成年人娶寡嫂制。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娶寡嫂制的情况:她现在被禁止娶寡嫂制,过了一段时间后才被允许娶?耶胡达拉夫不是说过吗?拉夫说:任何在她与我姐夫成婚时,我不能适用“她姐夫要与她行淫”(申命记 25:5)这节的耶瓦玛,都被视为有子女的兄弟的妻子,可以免于娶寡嫂制,因此永远禁止她娶寡嫂制?一定是这样 未成年人可以举行娶嫂制婚姻。如果禁止,那么即使他们成年后也可以免于娶嫂制婚姻。《革马拉》问道:确实,未成年人应该免于娶嫂制婚姻,因此禁止他们娶兄弟的妻子。《革马拉》回答说:经文说:“如果兄弟住在一起”(《申命记》25:5),表明这条规则适用于所有同时活着的兄弟,即使兄弟只有一天大。§ 米什那指出:当一名耶瓦玛在结婚后三十天内说:我没有与他发生性关系,法庭会强迫他与她举行哈利扎。《革马拉》问道:哪个坦纳教导说,在长达三十天内,可以假定一个人克制自己,拒绝与同居的女人发生性关系?约哈南拉比说:这是梅尔拉比的观点,正如巴赖塔中所教导的:一名男子可以到法庭提出关于贞洁的主张,即,他娶的女子在婚礼后三十天内不是处女。假设他在他们第一次性行为后立即提出主张,如果他在前三十天内提出这一主张,那么他的说法就是可信的;这是梅尔拉比的说法。约塞伊拉比说:如果她在婚礼后与他在一个适合性交的地方独处,那么关于贞洁的主张只能立即可信。但如果她没有与他独处,他们大概没有发生性交,即使几年后这样的说法仍然是可信的。拉巴说:你甚至可以说,米什那与约塞伊拉比的观点一致。拉比·约塞伊在那里表达了他的观点,只针对一个人的未婚妻的贞洁要求,因为他对她已经很熟悉了,所以没有那么拘束,但对于他兄弟的妻子,也就是寡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