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不可以履行哈利扎。《革马拉》否认了这种说法:不,这指的是后来成为聋哑人的、符合哈拉赫律法的女人,而聋哑人履行的哈利扎无权解除托拉律法规定的有效的娶寡嫂关系。来听听巴赖塔的证据:两个符合哈拉赫律法的兄弟娶了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女人,一个符合哈拉赫律法,一个是聋哑人。如果符合哈拉赫律法的男子,即女聋哑人的丈夫去世了,那么符合哈拉赫律法的男子,即女聋哑人的丈夫应该怎么做?他与聋哑人圆房娶寡嫂,如果他以后想离婚,他可以离婚。但是,如果符合哈拉赫资格的女子的丈夫,也就是符合哈拉赫资格的男子去世了,那么聋哑女婿的符合哈拉赫资格的男子该怎么办呢?他可以履行哈利扎,也可以与寡嫂圆房。怎么,这节经文不是说,既然他从一开始就符合哈拉赫资格,那么就可以推定她从一开始就是聋哑人吗?经文教导说,是的,他可以与聋哑的叶瓦玛圆房,但他不能对她履行哈利扎,从而表明即使她一开始就是聋哑人,也不能履行哈利扎,根据拉比法而不是根据妥拉法,她是叶瓦玛。《革马拉》否认了这种说法:这两种情况有可比性吗?这个案例就是这样,即丈夫自始至终都有能力遵守律法,那个案例也是如此,即妻子一开始并不是聋哑人。《革马拉》在米什那(Yevamot 112b)中对此提出了异议:两个兄弟,一个具备律法能力,一个是聋哑人,娶了两个姐妹,一个具备律法能力,一个是聋哑人。如果聋哑女丈夫的聋哑男去世了,那么具备律法能力的女丈夫的聋哑男该怎么办?聋哑女离开婚姻,并且由于禁止娶妻子的姐妹,因此可以免于娶寡嫂制。如果符合哈拉赫资格的女子的丈夫,即符合哈拉赫资格的男子去世了,那么作为聋哑女子丈夫的聋哑男子该怎么办?他用休书释放了他的妻子,也就是聋哑女子,并且永远禁止他娶嫂子,不得再婚。他不能维持婚姻,因为根据托拉律法,他的妻子是他叶娃玛的妹妹。他不能与她圆房娶嫂子,因为她是他前妻的妹妹。显然,由于他是聋哑人,所以不能选择哈利扎,而他的哈利扎不能解除托拉律法规定的娶嫂关系。如果你会说:这里也是指一个符合哈拉赫资格,后来成为聋哑人的男人,这样的人可以和他的妻子离婚吗?我们不是在米什那(112b)里学过以下内容吗:如果一个符合犹太律法的男子娶了一个符合犹太律法的女子,而她变成了聋哑人,他可以与她离婚;如果她变得精神失常,他则不能与她离婚,因为拉比规定要保护她免受伤害。如果他自己变成了聋哑人或精神失常,他永远不能与她离婚。因为他娶她时是符合犹太律法的,所以当他失去行为能力时,他不能解除托拉律法规定的婚姻。更确切地说,这难道不是指一个从一开始就是聋哑人的男人吗?而既然他从一开始就是聋哑人,那么她也从一开始就是聋哑人。由于这些案例中的姐妹从一开始就是聋哑人,那么无血缘关系的女人一开始也是聋哑人,而我们在关于无血缘关系的女人的米什那中了解到,是的,他可以与她们圆房娶寡嫂,但不可以履行哈利扎。当这个问题呈现给拉巴时,他沉默了,没有回答。当阿巴耶来到拉夫约瑟夫面前并告诉他此事时,拉夫约瑟夫问他:你基于什么理由反对他?因为他可以教导,即向你解释如下:米什那提到的姐妹一开始是聋哑人,而它提到的无血缘关系的女人是符合哈拉克律法的女人,后来变成了聋哑人。相反,你应该根据这条米什那(112b)向他提出异议:如果两个聋哑兄弟娶了两个符合哈拉赫律法的姐妹,或娶了两个聋哑姐妹,或娶了两个姐妹,一个符合哈拉赫律法,一个是聋哑;同样,两个聋哑姐妹娶了两个符合哈拉赫律法的兄弟,或娶了两个聋哑兄弟,或娶了两个兄弟,一个符合哈拉赫律法,一个是聋哑,如果兄弟中有一人去世且无子女,所有这些妇女均可免于哈利察和娶寡嫂制。如果在这些情况下,这些妇女彼此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她,幸存的兄弟应该与他们圆房娶寡嫂制婚姻,如果他们后来想离婚,他们可以离婚。《革马拉》澄清道:情况是什么?如果我们说米什那指的是那些在哈拉赫方面有能力但后来变成了聋哑人的男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释放他们吗?但我们不是在米什那(112b)中学到吗:如果她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他不能与她离婚;如果他变得聋哑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他永远不能与她离婚?更确切地说,它不是指一开始就是聋哑的男人吗?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是聋哑人,所以女人一开始也是聋哑人,那里教导: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彼此没有血缘关系,幸存的兄弟应该与他们圆房娶寡嫂制婚姻。这意味着:是的,他们应该与对方完成娶寡嫂制婚姻,但不可以履行哈利扎(ḥalitza)。由此结论可知,聋哑女性不得履行哈利扎;对拉巴(Rabba)观点的驳斥是确凿无疑的。§ 米什那(mishna)教导说:如果一个妻子是未成年人,另一个是聋哑人,那么与其中一人完成娶寡嫂制婚姻或亚瓦姆(yavam)哈利扎,并不免除其对立妻子的责任。拉夫纳曼说:我发现拉夫阿达巴尔阿哈瓦和他的女婿拉夫哈纳在普姆贝迪塔的市场上坐着互相挑战 [kamakvu akvata],并说了如下的话:我们在米什那中学到,在未成年人和聋哑人的情况下,与其中一人完成娶寡嫂制婚姻并不免除她的对手妻子的责任,这适用于她作为他符合哈拉赫规定的兄弟的遗孀偶然来到他面前进行娶寡嫂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知道是未成年人比最初娶她的兄弟更可取,还是聋哑人比他更可取。《革马拉》解释说:他们想知道是未成年人比他更可取,因为她最终成年时就会完全具备智力,还是聋哑人更可取,因为她是成年人,适合性交。鉴于不确定性,无法确定谁的初次婚姻更完整,因此其中一人的娶寡嫂制不能免除其情敌妻子的义务。但是,如果她是他聋哑兄弟的遗孀,恰好在他面前娶寡嫂制,那么这位聋哑女性肯定比他更可取,因为她适合性交,而且属于他的类型,因此与她的婚姻更完整。我,拉夫纳赫曼对他们说:即使她是他聋哑兄弟的遗孀,恰好在他面前娶寡嫂制,也仍然不确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与聋哑人结婚的区别与原配丈夫的喜好无关。他们是不同类型的关系。《革马拉》问道:如何才能纠正他们的处境,使他们能够再婚?拉夫希斯达说,拉夫说:他与聋哑人圆房娶寡嫂制,然后通过离婚证书将她释放。他不能与她保持婚姻关系,因为未成年人随后的 ḥalitza 将使她失去与已履行 ḥalitza [ḥalutza] 的 yevama 竞争妻子的资格。未成年人必须等到成年才能履行 ḥalitza。Rav Ḥisda 说:从这句话中可以得知,Rav 认为已婚的聋哑人是部分后天习得的,而未成年人要么是后天习得的,要么不是,也就是说,不确定她是完全后天习得还是根本没有后天习得。因为,如果你想说相反的话,即聋哑人要么是后天习得的,要么不是,而未成年人是部分后天习得的,那么对于聋哑妇女,他为什么要圆房娶寡嫂制,然后用离婚证书释放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