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这难道不是在她成年后他没有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吗?如果是这样,拉夫认为,即使他没有与她发生性关系,一旦她成年,她的婚姻就完全实现了。《革马拉》否认了这种说法:不,这指的是他与她发生过性关系的情况。《革马拉》问道:如果指的是他与她发生过性关系的情况,那么 Shmuel 的理由是什么?如果第一个人在她成年后与她发生性关系,那么婚姻就完全实现了。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次订婚不会生效。《革马拉》回答说:Shmuel 认为,当任何人与他未成年时结婚的女人发生性关系时,他的意图是,这种性关系是在最初订婚的框架内,而不是新的取得行为。 《革马拉》问道:但如果这是争议的基础,那么他们已经就此发生过一次分歧,正如以下案例所述: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订婚,并提出一些条件,之后未提及该条件就与她结婚,而该条件未得到满足。拉夫说:她需要他出具离婚证明,而施穆埃尔说:她不需要他出具离婚证明。《革马拉》解释说:拉夫说她需要他出具离婚证明,因为自从他娶了她之后,他显然撤回了他的条件,因此即使条件未得到满足,他也与她结婚了。而施穆埃尔说:她不需要他出具离婚证明,因为任何人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他的意图是性交是在最初订婚所建立的框架内,并且他在订婚时设定的条件仍然有效。由于该条件未得到满足,婚姻无效。如果是这样,拉夫和施穆埃尔已经在同一问题上发生过分歧。 《革马拉》回答说:有必要在两种情况下都明确陈述争议,因为如果只陈述关于有条件订婚的哈拉卡,人们可能会想:在这种情况下,拉夫说她需要离婚,因为订婚有一个条件,但当他与她同房时,他撤回了这个条件。但在这种与未成年人订婚的案例中,可以说拉夫会向什穆埃尔让步,认为性交的目的并非构成正式订婚。如果只陈述这种与未成年人订婚的案例,人们可能会想:什穆埃尔说,在这种与未成年人订婚的案例中,婚姻是有效的,但在有条件订婚的案例中,可以说他会向拉夫让步。因此,有必要在两种情况下都明确陈述争议。 《革马拉》问道:拉比真的说过,当他与她发生性关系时,原来的婚姻有效,如果他没有与她发生性关系,那么原来的婚姻无效吗?在尼勒什城里,不是发生过这样的事件吗?一名女子未成年时订婚,成年后,她的丈夫让她坐在婚礼华盖下的新娘椅上,但尚未与她发生性关系,另一个男人就来把她抢走并娶了她。拉比的学生布鲁纳和哈纳内尔当时在场,他们没有要求她从后一个丈夫那里获得离婚证书。据推测,他们认为她已经与第一任丈夫正式结婚,所以与第二任丈夫的婚姻从未生效,尽管第一段婚姻尚未圆房。拉夫帕帕说:是有区别的,因为在尼瑞什,他们的习俗是先娶一个女人,与她发生性关系,然后让她坐在新娘椅上。在这起事件中,丈夫在她成年后已经与她发生过性关系,这就是拉夫的学生没有要求第二个男人离婚的原因。拉夫阿什说:即使习俗不像拉夫帕帕描述的那样,也有不同的原因。这个抢新娘的人行为不当。因此,他们不当地对待他,取消了他行为的法律效力,圣贤们也废除了他的订婚。拉维娜对拉夫阿什说:如果第二个男人用钱与她订婚,这样做很合理,因为圣贤们可以宣布那笔钱为无主财产,使订婚无效。如果他是通过性交与她订婚的,那么哈拉卡是什么?性行为发生后,圣贤如何解除婚约?《革马拉》回答道:圣贤认为他的性行为是放荡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婚约。关于米什那中的争议,拉夫·耶胡达说,施穆埃尔说:“哈拉卡符合拉比·埃利泽的观点,未成年人被指示要声明拒绝。” 同样,拉比·埃拉扎说:“哈拉卡符合拉比·埃利泽的观点。” 米什那:如果一名男子娶了两名孤儿未成年子女,并且去世了,可以与其中一人完成利未婚或哈利扎婚姻,例如 免除她的竞争对手妻子的娶寡嫂制或哈利扎,使她可以自由再婚。同样,如果两个聋哑人嫁给了一个已故的男人,与其中一人完成娶寡嫂制或哈利扎便可免除她的竞争对手妻子的义务。在这两种情况下,两名妇女都是按照拉比法结婚的,因此根据拉比法都成为耶瓦莫特。由于她们的地位平等,所以一人可以免除另一人的责任。如果一名妻子是未成年人,另一名是聋哑人,与其中一人完成娶寡嫂制或哈利扎并不能免除她的竞争对手妻子的义务。尽管两名妇女都是按照拉比法结婚的,但她们的地位不一样,所以一个人不能免除另一个人的义务。如果他们中一人具备犹太教法资格,而另一人是聋哑人,那么与具备犹太教法资格的妻子举行娶嫂制婚礼可使聋哑人免于履行义务,因为具备犹太教法资格的妇女的婚姻和娶嫂制婚礼均符合托拉律法。但是与聋哑人举行娶嫂制婚礼并不会使具备犹太教法资格的妻子免于履行义务。同样,如果一人是成年妇女,一人是未成年女孩,与成年人举行娶嫂制婚礼可使未成年人免于履行义务,但与未成年人举行娶嫂制婚礼并不会使成年人免于履行义务。革马拉:米什那指出,一个聋哑人举行娶嫂制婚礼可使另一个聋哑人免于履行义务。革马拉问道:聋哑人可以举行娶嫂制婚礼吗?我们不是在米什那 (104b) 中学到吗:如果一名聋哑男性履行了哈利扎,如果一名聋哑女性履行了哈利扎,如果一名妇女对未成年男孩履行了哈利扎,那么她的哈利扎就不合格?拉夫·吉德尔 (Rav Giddel) 说,拉夫说:米什那不是指聋哑人的哈利扎,而是指与其中一名聋哑人完成娶利未人婚姻。拉瓦 (Rava) 说:你甚至可以说它指的是哈利扎。在这里,米什那指的是一名在他娶她时从一开始就是聋哑女子,而在那里,不合格哈利扎的米什那是指结婚时符合哈拉克律法,但后来成为聋哑人的人。区别在于,一个天生聋哑的人,就像她与第一任丈夫结婚一样,可以通过“哈利特扎”(ḥalitza)来解除寡嫂关系。她的婚姻和耶瓦玛的身份都受拉比律法的约束。然而,一个具备哈拉赫(halakh)资格的人,也就是根据托拉律法结婚,后来却变成了聋哑人,就不能通过“哈利特扎”来解除寡嫂关系,因为诵读是“哈利特扎”的必要条件,而她无法诵读耶瓦玛必须诵读的经文。阿巴耶对此提出了异议:“那么,天生聋哑的人可以成为“哈利特扎”的候选人吗?”我们不是在米什那(Yevamot 112b)中学到过吗:两兄弟,一个符合哈拉赫律法,一个是聋哑人,他们娶了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女人,一个符合哈拉赫律法,一个是聋哑人。如果聋哑男,也就是聋哑女的丈夫去世了,符合哈拉赫律法的男子,也就是符合哈拉赫律法的女子的丈夫,该怎么办?他可以与寡嫂圆房,但没有履行哈利扎的选择。如果他以后想和她离婚,他可以离婚。如果符合哈拉赫律法的男子,也就是符合哈拉赫律法的女子的丈夫去世了,聋哑男,也就是聋哑女的丈夫,该怎么办?他可以与寡嫂圆房,但绝不能与她离婚,因为聋哑人没有资格与根据妥拉律法与其结婚的女人离婚。怎么,这难道不是从一开始就指聋哑人吗?而且圣经教导说:是的,他可以与寡嫂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