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什那:哈利察(ḥalitza)的戒律如下:他和他的耶瓦玛(yevama)来到宫廷,宫廷学者会给出合适的建议,决定是娶利未人为妻还是行哈利察(ḥalitza),正如经文所述:“他本城的长老要召他来,与他谈话”(申命记 25:8)。如果他们决定行哈利察,她会说:“我的姐夫不愿在以色列为他的兄弟立名,他不愿与她行哈利察之事”(申命记 25:7),之后他会说:“我不想娶她”(申命记 25:8)。他们会用神圣的希伯来语而不是其他语言说这些话。之后,她要脱下鞋子,向他吐唾沫,正如经文所写:“他的长老要到他面前,脱下他脚上的鞋,向他吐唾沫”(申命记 25:9),这表明这唾沫必须让法官看到。“她要回答说:不为兄弟建造房屋的人,也要如此待他”(申命记 25:9)。在此之前,法官会提示各方背诵他们需要说的文本。当拉比·赫卡努斯 (Rabbi Hyrkanus) 曾在埃塔姆村的埃拉树下提示参加哈利扎 (ḥalitza) 的参与者时,他促使他们背诵完整段妥拉经文,之后他们就建立了完成完整妥拉经文的习俗。因此,他们继续念诵以下经文:“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字要称为‘脱鞋者的家’”(申命记 25:10)。这句说“被脱鞋者的房子”的诫命适用于法官,但不适用于学生,即法官的学生和其他在场的旁观者。拉比耶胡达说:所有在场的人都应该说“被脱鞋者的房子”。GEMARA:拉夫耶胡达说:这是 ḥalitza 诫命的正确顺序:她背诵以“我的姐夫拒绝了”开头的句子(申命记 25:7),然后他背诵“我不想娶她”(申命记 25:8)。然后她脱下鞋子,吐口水,背诵:“不为兄弟建造房屋的人也要如此”(申命记 25:9)。Gemara 问:拉夫耶胡达在教我们什么?这在 mishna 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革马拉》回答道:这教导我们,戒律(mitzva)就是这样的,也就是说,这是正确的顺序,但如果有人调换了顺序,我们也没有问题,因为即使他没有正确履行戒律,哈利察(ḥalitza)仍然有效,因为这个顺序并非不可或缺。《革马拉》评论道:在巴赖塔(baraita)中也教导了这一点:无论是先脱鞋再吐口水,还是先吐口水再脱鞋,他所做的就是做了,也就是说,哈利察(ḥalitza)是有效的。 § Abaye 就这些 halakhot 的细节说道:促使 yavam 和 yevama 宣读 ḥalitza 法案文本的人不应单独念诵“他没有”(申命记 25:7)或“希望与利未人圆房”(申命记 25:7),因为这样的阅读方式在只听到第二句话的人听来就像在说:我的 yavam 希望与利未人圆房。相反,他应该一次性连续地促使她:“他不希望与利未人圆房”(申命记 25:7),这样可以确保预期含义清晰。并且,他不应向 yavam 单独念诵:“我不”,然后是:“希望娶她”,因为在只听到第二句话的人听来就像在说:我希望娶她。相反,他应该同时读出:“我不想娶她。”拉瓦说:这只是事情中的一次中断。我们对事情中的一次中断没有任何问题,因为这基本上只是一个喘口气的停顿。据说:拉夫阿什发现拉夫卡哈纳煞费苦心地试图促使某位叶瓦玛同时背诵:“他不想让寡嫂圆房”,但叶瓦玛并不理解,并且通过不同时背诵这些话来扭曲含义。拉夫阿什对他说:难道师父不认为拉瓦所说的那样,在背诵过程中适当的停顿并非必不可少吗?他对他说:虽然拉瓦不同意阿巴耶在“我不想娶她”这句话中的打断,但拉瓦在“他不想与寡嫂圆房”这句话上做出了让步,因为这句话是必不可少的,必须正确地诵读。拉夫卡哈纳补充说,阿巴耶还说过:写哈利察账单的人必须这样写:我们提示她从“我的姐夫拒绝”诵读到“他不想与寡嫂圆房”(申命记 25:7);我们提示他从“我不”诵读到“娶她”(申命记 25:8)。我们提示她从“这样”(申命记 25:9)诵读到“脱鞋的人”(申命记 y 25:10)。Mar Zutra 会在羊皮纸上划线,将整段 ḥalitza 经文写在上面,作为 ḥalitza 法案,展示在 ḥalitza 参与者面前。Mar bar Idi 强烈反对这种做法:但是,单独这样写是不行的,因为妥拉只能写完整本,而且,如果没有 mitzva 可以单独书写,就禁止书写妥拉的部分内容。Gemara 评论道:即便如此,halakha 还是符合 Mar Zutra 的观点,因为这里有 mitzva 的方面,因为它是作为 ḥalitza 法案的一部分写的,而不是为了它自己的目的。§ Abaye 说:如果 yevama 吐了口唾沫,但风吹走了她的唾液,而唾液没有落在 yavam 的面前,那么她什么也没做,她的行为就没有 halakhic 意义。这是为什么呢?我们要求她“在他面前吐口水”,正如经文所述。因此,如果他高而她矮,唾液被风吹走了,“在他面前”的要求就满足了,因为唾液离开她嘴巴的那一刻,唾液就在亚瓦姆的脸前。但如果她高而他矮,我们要求唾液到达他脸对面的空间,之后可以随风飘走;也就是说,如果她比他高,唾液在到达他脸的高度之前就被风带走了,那么她就没有履行她的义务。拉瓦说:如果她吃了大蒜后吐口水,或者她吃了加尔吉什塔粘土(一种曾经用于药用的粘土)后吐口水,她什么也没做,她的行为没有任何哈拉克意义,因为这不叫吐口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要求“她必须自己吐痰”,但这里并没有满足这一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她吐痰只是因为另一件事导致口水在她嘴里积聚。拉瓦说:法官必须看到唾液离开耶瓦玛的嘴时的样子,而她仅仅向地上吐痰这一事实是不够的,因为经上写着:“在长老面前……吐痰”,表明吐痰必须在法官眼前进行。§ 米什那教导说:关于“他的名字将在以色列被称为:脱鞋者的家”这节经文,法官有义务背诵这句话,但对学生或旁观者没有要求。拉比耶胡达在巴赖塔中教导说:有一次我们坐在拉比塔尔丰面前,一个耶瓦玛来举行哈利察。他对我们说:你们都必须回答:“被脱掉鞋子的人”,“被脱掉鞋子的人”,“被脱掉鞋子的人”,并将这部分经文说三遍。הֲדַרַן עֲלָךְ מִצְוַת חֲלִיצָ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