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比埃拉扎尔对他说:经文说:“不为兄弟建造房屋的人,也要如此行”(申命记 25:9)。“如此”是一个排他性术语,表示只有以这种方式,ḥalitza 才有效。因此,任何构成 ḥalitza 行为的术语都是必不可少的。拉比阿基瓦对他说:你从那里得到证据了吗?但经文说:“要如此对待那个人”,表示只有构成针对那个人的行为的术语,即任何涉及那个人身体的 ḥalitza 方面,比如脱掉他的鞋子,才是不可缺少的。但吐痰不涉及那个人,尽管它是当着他的面进行的,所以并不是不可缺少的。米什那列出了与 ḥalitza 有关的附加哈拉霍特。如果一名聋哑男子接受过哈利茨,或一名聋哑女子执行过哈利茨,或一名成年女子与一名未成年男性执行过哈利茨,则其哈利茨无效,该女子不得结婚。如果一名未成年女性执行过哈利茨,她成年后必须再次执行哈利茨;如果她未执行第二次哈利茨,则其第一次哈利茨无效。如果她在两三名法官面前执行过哈利茨,而其中一人被发现是亲属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法官资格,则其哈利茨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西蒙拉比和鞋匠尤哈南拉比将认可哈利茨。发生了一起事件,某人在监狱中与她单独举行了哈利扎,即没有其他人在场,该案件提交给了拉比阿基瓦,他批准了该仪式。《革马拉》:拉瓦说:既然你说了诵读经文对于哈利扎的有效性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如果哑巴男人或哑巴女人举行了哈利扎,他们的哈利扎就是有效的。虽然应该从一开始就诵读这些语句,但由于诵读并非必不可少,所以哑巴也可以举行哈利扎。《革马拉》质疑道:但我们在上面的米什纳中了解到:如果一个聋哑男人接受了哈利扎,或者一个聋哑女人举行了哈利扎,或者一个女人与一个未成年男性举行了哈利扎,那么她的哈利扎是无效的。哈利扎无效的原因是什么?难道不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诵读经文,从而表明事后诵读也是必要的吗?《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不,取消聋哑男女资格的原因是他们被认为没有智力,因此他们的行为没有哈拉克意义。《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哑巴男女没有智力。拉瓦说:哑巴男女确实​​有智力。只是他们的嘴让他们感到痛苦。哑巴有充分的智力;他们只是缺乏表达的方式。另一方面,聋哑人不被认为具有说话的智力。革马拉再次质疑道:但是,拉比·扬奈 (Rabbi Yannai) 学习院的学者们不是说过,聋哑男女没有资格参加诵读仪式,是因为他们不能满足“他说”(申命记 25:8) 和“她要说”(申命记 25:9) 的要求,而不是因为智力不足吗?相反,当拉瓦 (Rava) 说出第一句话时,他指的是米什那 (mishna) 的后一个条款:如果聋哑男子接受了诵读仪式,或者聋哑女子完成了诵读仪式,或者女子对未成年男性完成了诵读仪式,那么她的诵读仪式无效。拉瓦 (Rava) 说:你现在说背诵是必不可少的,从取消聋哑人资格的米什那中可以推断出来。因此,如果哑巴男人或女人执行了哈利察,他们的哈利察无效。米什那在第一条中指出诵读并非不可或缺,但后面却指出无法诵读的人执行的哈利察无效,这与泽拉拉比关于素祭的观点一致。素祭通常是面粉和油的混合物。如果将面粉添加到油中但没有混合,只要面粉量不过量,则认为混合是合适的。这就是泽拉拉比所说的:凡是适合混合的,混合对它来说并非不可或缺,即使不混合也是有效的。凡是不适合混合的,例如,如果面粉的量太大以至于成分无法适当混合,混合对它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混合,则是无效的。从这里我们可以学到一条普遍的哈拉卡原则:有些行为,只要能够完成,其实际履行并非不可或缺。只有当一个人不适合或无法完成某项行为时,它才变得不可或缺。至于诵读经文,虽然并非不可或缺,但哑巴没有资格履行哈利察(ḥalitza),因为他无法诵读经文。他们派遣 以色列国对撒母耳的父亲有如下教诲:耶瓦玛一旦吐唾沫,就必须完成完整的哈利扎(ḥalitza),不得与利未人结婚。《革马拉》评论道:由此推论,即使吐唾沫不允许她与家族外的人结婚,她也丧失了与任何兄弟结婚的资格,因此必须完成哈利扎。《革马拉》问道:这条哈拉卡是根据谁的观点来教导的?如果我们认为这符合拉比阿基瓦 (Rabbi Akiva) 在米什那 (mishna) 中所说的事后不需要吐痰的说法,那就很难了,因为下面的推理更有说服力:现在,即使在有哈利扎 (ḥalitza) 的戒律 (mitzva) 的情况下,而耶瓦玛 (yevama) 仍然存在并且能够履行托拉 (Torah) 中吐痰的命令,人们可能会说,吐痰应该像对待祭品中要在祭坛上食用的脂肪部分一样对待,其中哈拉卡 (halakha) 规定,当它们不用于祭祀时,即它们丢失了或在仪式上变得不洁时,它们不被认为是允许食用祭品所必需的。当祭品的脂肪不再用于祭祀时,祭司可以通过洒血来吃祭祀的肉,甚至不必在祭坛上献上脂肪部分。但是,如果脂肪部分存在并且还在,那么它们就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的,祭司们不被允许吃祭品中的那一份,直到脂肪部分在祭坛上焚烧为止。基于与祭品脂肪部分的类比,人们会说,关于向耶瓦玛吐痰,即使事后吐痰并非不可缺少,只要耶瓦玛还在,人们就会认为她吐痰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即便如此,拉比阿基瓦在米什那中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吐痰对于哈利扎来说也不是必不可少的,只要脱掉鞋子就可以证明哈利扎是有效的。由于拉比阿基瓦似乎不太重视吐痰,他不能成为这条哈拉卡的基础,因为如果吐痰从来都不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单是吐痰就足以使她丧失与兄弟之一缔结利未婚的资格了吗?但更确切地说,人们可能会说这种教导符合拉比埃拉扎的观点,他不同意拉比阿基瓦的观点,并在米什那中指出,吐痰对于确认哈利察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与脱鞋一样必要。由于他赋予吐痰以重要意义,人们可能会认为禁止耶瓦玛娶寡嫂制的教导符合他的观点。但这也很难,因为根据拉比埃拉扎的说法,脱鞋和吐痰都是必要的,因此,它们被视为履行义务必须完成的两个许可因素。拉比埃拉扎接受的关于祭祀的原则也适用于此:每当有两个许可因素对于祭祀的有效性不可或缺时,其中一个因素不能在没有另一个因素的情况下将祭祀的一个从属组成部分提升到神圣的地位。同样,由于拉比埃拉扎 (Rabbi Elazar) 认为诵读圣咏和吐痰都不可或缺,如果她只执行其中一项行为,例如吐痰,这只是两个允许因素之一,因此不应取消她与其他耶瓦明之一的利未婚资格。相反,我们必须说,这种教导与拉比耶胡达哈纳西 (Rabbi Yehuda HaNasi) 的观点一致,后者认为,即使两个允许因素中的一个因素不执行,也可以导致地位的改变,正如巴赖塔 (baraita) 中所教导的那样:在集会节,即 Shavuot 上献祭的羔羊,只有通过宰杀它们才能使随附的面包神圣化,就像宰杀羔羊才能使面包神圣化一样。这是怎么做到的?如果有人为了自己而宰杀羔羊,即作为五旬节的羔羊,祭司也为了自己洒血,那么这些面包就算是圣洁的了。然而,如果有人不是为了自己而宰杀羔羊,祭司也为了自己洒血,那么这些面包就算不上圣洁,因为使祭祀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得到妥善履行。如果有人为了自己而宰杀羔羊,祭司也为了自己洒血,那么即使羔羊被妥善宰杀,这些面包也只是部分圣洁。因此,这些面包的圣洁程度达到了无法赎回的程度,但还不足以被食用。这是拉比耶胡达·哈纳西的说法。拉比·埃拉扎尔 (Rabbi Elazar),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的儿子,说道:实际上,只有当一个人为了自己而宰杀祭品,为了自己而洒血时,面包才算神圣,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都面对 使祭祀有效所必需的步骤均已妥善执行。若是如此,那么来自以色列的教诲似乎与耶胡达·哈纳西拉比的观点相符,即即使只执行了宰杀和洒水这两个许可因素中的其中一个,面包仍将被祝圣。同样,关于哈利察,需要两个许可因素,即吐痰和脱鞋,执行一个因素(例如吐痰)就足以使耶瓦玛失去随后娶利​​未人的资格。《革马拉》质疑了先前关于拉比阿基瓦对此事的看法的假设:但拉比阿基瓦说过吐痰不会使耶瓦玛失去后来与其他兄弟娶利未人的资格吗?但巴赖塔(baraita)不是教导说:如果她脱了鞋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