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她是他父亲的同父异母姐妹,他可以抚养她为妻。如果她是他母亲的同母异父姐妹,他必须与她离婚。如果她是他母亲的同父异母姐妹,拉比梅尔说他必须与她离婚,而拉比们则说他可以抚养她。正如拉比梅尔所说:任何因与母亲有亲属关系而被禁止的亲属,无论该女子是他父亲的亲属,例如他父亲的同母异父姐妹,还是他母亲的亲属,他都必须与她离婚。但是,如果她因父亲而禁止结婚,他可以抚养她。他可以娶他舅舅的妻子和他父亲舅舅的妻子,所有其他被禁止的亲属也都被允许娶。“所有其他亲属也都被允许娶”这句话也适用于父亲的妻子。如果一个人娶了一位妇女及其女儿,并且她们皈依了犹太教,他可以再娶其中一位,但必须与另一位离婚。他不应该从一开始就娶她。如果他的妻子,也就是女儿去世了,他可以赡养岳母。也有人说他被禁止赡养岳母。无论如何,这部巴赖塔教导说,他可以娶他兄弟的妻子。《革马拉》问道:怎么,这不就是说他兄弟在已经皈依后娶了她的情况吗?《革马拉》回答:不,这是指他还是非犹太人时娶了她的情况。《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陈述这个明显的哈拉卡的目的是什么?《革马拉》回答:免得你说圣贤应该规定如果兄弟在还是非犹太人时娶了她,就禁止他们结婚,因为如果兄弟在已经皈依后娶了她,就禁止他们结婚。因此,《巴赖塔》教导我们,没有这样的规定。大师说:如果一个人娶了一个女人和她的女儿,她们皈依了犹太教,他可以再娶其中一人,但必须与另一人离婚。他不应该从一开始就娶她。《革马拉》问道:既然他必须与她离婚,是否有必要声明他不应该从一开始就娶她?《革马拉》回答说:那句话就在那里,也就是说,它指的是前一句,它的意思是这样:圣贤说他可以赡养的那些妻子,例如他同父异母的姐妹,他不应该从一开始就娶她们。《巴赖塔》教导说:如果他的妻子,即女儿,他可以赡养他的岳母作为妻子。而有些人教导说他被禁止赡养他的岳母。《革马拉》评论道:其中一种教导符合拉比伊斯梅尔的观点,另一种教导符合拉比阿基瓦的观点。禁止皈依者赡养岳母的人符合拉比伊斯梅尔的观点,他说,妻子死后,皈依者与岳母在世时一样,是被禁止的。因此,对于皈依者,圣贤们规定,皈依者不得与岳母同居,以免在妻子死后娶生来就是犹太人的岳母。而允许皈依者赡养岳母的人符合拉比阿基瓦的观点,他说,妻子死后,禁止与岳母同居的禁令会减弱,因为她们不会被判处死刑。因此,对于皈依者,圣贤们并没有规定禁止皈依者与岳母同居。米什那:若有五位女性,其后代为混血儿,即血统不明,且她们也生有非混血儿,这些混血儿成年后娶妻,随后去世,则四位非混血儿,每一位均由不同母亲所生,必须与其中一位寡妇举行哈利扎,因为她可能是其中任何一位寡妇的嫂子。未举行哈利扎的一位母亲的儿子,可以与其举行寡嫂婚,而非哈利扎;即使她不是他的嫂子,一旦她从其他寡妇那里得到了哈利扎,她就可以嫁给任何男人。随后,他和另外四个儿子中的三个必须与剩下的一位寡妇举行哈利扎,另一位可以举行寡嫂婚。当所有寡妇都完成这一程序后,每位寡妇总共可获得四次哈利察(ḥalitza)和一次娶嫂制婚姻。革马拉(GEMARA):革马拉从米什那(mishna)推断,哈利察(ḥalitza)是先行的,然后是娶嫂制婚姻。然而,娶嫂制婚姻不能先行,因为这违反了禁止耶瓦玛(yevama)与非其嫂子的公众成员发生性关系的规定。革马拉问道:米什那规定,娶嫂制婚姻的儿子和另外四人中的三人必须与其中一位寡妇举行哈利察,而剩下的儿子可以娶嫂制婚姻,这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娶嫂制婚姻的儿子不能与非嫂子发生性关系? 在其他四个儿子履行完哈利扎之后,第一个寡妇是否可以也与其他寡​​妇履行娶嫂制婚姻?《革马拉》回答说:不要说兄弟中的一个可以与所有兄弟履行娶嫂制婚姻。相反,他们每个人都应该与其中一个履行娶嫂制婚姻,因为其中一个可能会遇到自己的嫂子,而如果一个人与所有兄弟都履行娶嫂制婚姻,其他人就没有机会履行诫命。§ 巴赖塔延续了米什那中的一个案例:如果他们中有些人是兄弟,有些人不是兄弟,那么兄弟们履行哈利扎,不是兄弟的履行娶嫂制婚姻。《革马拉》问:巴赖塔说了什么?拉夫萨夫拉说,它的意思是这样:如果一些非混血儿子只是混血儿子的父系兄弟,而其中一些人除了是同父异母的兄弟之外,还是混血群体中其他成员的母系同父异母的兄弟,那么母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必须与所有女性举行利未婚,因为她们每个人都可能是他的母系嫂子,而他禁止与她们举行利未婚,因为利未婚只适用于母系嫂子。而那些只是父系兄弟的人举行利未婚。巴赖塔继续说道:如果他们中的一些人是牧师,一些人不是牧师,那么牧师举行利未婚,非牧师举行利未婚,因为牧师禁止与接受过利未婚的妇女结婚。如果他们中的一些人是牧师,而另一些人是同母异父的兄弟,那么这些人和那些人都会进行哈利扎,而不是娶利夫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