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经文所说:“我的佳偶,你全然美丽,毫无瑕疵”(雅歌 4:7)。如果主持哈利察的长老需要专家法官,那么就没有理由明确排除盲人,因为他们不适合在普通法庭担任法官。显然,允许俗人担任哈利察的法官,而且只有盲人才能被排除在外。《革马拉》问道:那么,另一位圣人,第一位坦纳,他如何处理“在……眼前”这节经文呢?革马拉回答说:这节经文出自拉瓦 (Rava) 的教导,正如拉瓦所说:作为 ḥalitza 仪式的一部分,法官必须看到从耶瓦玛 (yevama) 口中吐出的唾沫,正如所写:“他的耶瓦玛应在长老眼前走近他,脱下他脚上的鞋,在他面前吐唾沫,回答说:不建造兄弟房屋的人也要如此行”(申命记 25:9)。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另一位圣人拉比耶胡达 (Rabbi Yehuda) 也应该要求“在眼前”来教导拉瓦 (Rava) 的陈述。革马拉回答说:是的,确实如此,因为拉比耶胡达 (Rabbi Yehuda) 理解“在眼前”就是要求法官看到唾沫。但是,他从哪里得出俗人的资格呢?他从“他的名字将被称为以色列”一节(申命记 25:10)中的短语“在以色列”中得出这个结论,这表明任何以色列人,即使不是专家法官,都可以主持 ḥalitza。Gemara 问道:对于另一位圣人,第一位 tanna,他如何处理“在以色列”这个短语?Gemara 回答说:他要求这样做是因为 Rav Shmuel bar Yehuda 教导说:“在以色列”意味着从出生起就在以色列人的法庭上,而不是在皈依者的法庭上。ḥalitza 的 mitzva 必须由能够追溯其血统是其他犹太人而不是皈依者的法官来执行。Gemara 问道:对于另一位圣人,拉比耶胡达,他从哪里得出这个哈拉卡?革马拉回答说:“在以色列”还有另一次写到(申命记 25:7, 10),这就是这个原则的来源。那么另一个,第一个 tanna,他如何处理这个额外的“在以色列”?革马拉解释说:他要求它是为了在 baraita 中教导的东西,拉比耶胡达说:有一次,我们坐在拉比塔尔丰面前的书房里,一个 yevama 来执行 ḥalitza,他对我们说:在 ḥalitza 完成后,你们都应该回答:“脱掉鞋子的人。”他理解“他的名字将在以色列被称为”(申命记 25:10)这句话的意思是,所有见证 ḥalitza 的人都必须回答:“脱掉鞋子的人”(申命记 25:10)。 《革马拉》问道:另一位,耶胡达拉比,他的这条哈拉卡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革马拉》回答说:他从“将被召唤”这句话中得出这个哈拉卡,即参加哈利察的人必须大声回应。《革马拉》回到了关于法官人数的争论上:但是,如果事实确实如此,复数术语“长老”表示需要更多法官,那么这节经文中还有其他复数术语也应该表明需要更多法官。正如经文所述:“他们将召唤”;这指的是两个人。“他们将讲话”表示还有两个人。因此,根据耶胡达拉比的解释,这里应该有九名法官,而根据拉比的说法,这里应该有七名。《革马拉》回答说:这节经文对于他推导巴赖塔中所教授的哈拉卡是必要的:“他们将召唤他”指的是法官本人,而不是他们的代理人。 “他们要和他谈话”是指他们给他适当的建议,关于他是否应该娶寡嫂或娶寡嫂。例如,如果他是个年轻男孩而她年老,或者如果他年老而她是个年轻女孩,他们会告诉他不要娶寡嫂,因为:如果你是一个老人,你怎么和年轻女孩在一起?如果你是一个小男孩,你怎么和老妇人在一起?去和一个和你年龄相仿的人在一起吧,不要在家里吵架,因为年龄差异以后会引起争执和冲突。拉瓦说,拉夫纳赫曼说:哈拉卡规定娶寡嫂要在三个男人面前进行,因为坦纳在本章开头作为未注明来源的米什纳教导了我们这个观点,根据这个观点,表明这是哈拉卡。听完他的话,拉瓦对拉夫·纳曼说:“如果是这样,那么,如果一个女孩在父亲去世后,由她的兄弟或母亲嫁给了一个男人,并且在成年后有权拒绝这桩婚事,那么她所写的拒绝声明也应该在三名男子面前进行。正如我们在米什那(25b)中学到的:拒绝声明和哈利察(ḥalitza)需要在三位法官面前进行。如果你认为确实需要三名男子,但巴赖塔(baraita)不是这样教导的吗?智慧(Wit) 关于拒绝,Beit Shammai 认为拒绝声明只能由专家法庭执行,而 Beit Hillel 则认为:它可以在专家法庭执行,也可以不在专家法庭执行。两者都承认,无论法官是否是专家,都需要三名法官。另一方面,拉比 Yehuda 的儿子拉比 Yosei 和拉比 Yosei 的儿子拉比 Elazar 甚至在两人面前就认可拒绝声明。拉夫 Yosef bar Minyumi 说,拉夫 Naḥman 说过:哈拉卡遵循这对法官。显然,拉夫 Naḥman 愿意做出与未归类的米什那不同的裁决,该米什那裁决认为 ḥalitza 需要三名法官。 《革马拉》回答说:在那里,关于拒绝声明,只有一部未注明出处的米什那(Sanhedrin 2a)指出拒绝要在三名法官面前进行,这里有两部未注明出处的米什那,指出哈利察要在三名法官面前进行,这两部米什那和在《Sanhedrin》一书中的同一部米什那中都有提到。《革马拉》对之前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在那里,关于拒绝,也有两部未注明出处的米什那,正如我们在一部米什那(25b)中了解到的:如果她在法官面前作出拒绝声明或进行哈利察,该法官如果愿意可以娶她,因为没有别有用心的怀疑,因为他是法庭成员。这部米什那暗示拒绝声明只能在法庭面前进行。 《革马拉》承认:相反,关于拒绝,米什那只有两处未注明出处的陈述,而这里关于哈利察,米什那有三处未注明出处的陈述。这让我们相信,应该按照哈利察需要三处陈述的三个来源来裁决。《革马拉》问道:既然这处有未注明出处的米什那支持,那处也有未注明出处的米什那支持,那么,如果有一个未注明出处的米什那,对我来说有什么区别?如果有两个未注明出处的米什那,对我来说有什么区别?如果有三个未注明出处的米什那,对我来说有什么区别?相反,拉夫·纳赫曼·巴尔·伊扎克 (Rav Naḥman bar Yitzḥak) 表示:“之所以做出这项裁决,是因为一份未注明来源的米什那 (mishna) 明确记载了哈利察 (ḥalitza) 需要三名男子参与,而该米什那的记载与另一起涉及拉比·耶胡达 (Rabbi Yehuda) 的争议相邻。正如我们在一篇米什那 (Sanhedrin 2a) 中了解到的那样:长老任命和打断小母牛颈的仪式在三位法官面前进行;这是拉比·约塞 (Rabbi Yosei) 的说法。拉比·耶胡达 (Rabbi Yehuda) 则表示:“在五人之前。哈利察和拒绝宣告则在三人之前进行。” 《革马拉》解释了根据这条米什那裁定哈利察(ḥalitza)实际上应该在三人面前进行的理由:拉比耶胡达(Rabbi Yehuda)虽然对米什那(mishna)中的第一条哈拉卡(halakha)提出异议,但他并没有对关于哈利察(ḥalitza)的第二个陈述提出异议,因此,从这里可以看出:拉比耶胡达撤回了关于哈利察(ḥalitza)的意见,不再要求在五人面前进行。《革马拉》的结论是:确实,从这里可以看出,他撤回了他的意见,三名法官足以进行哈利察(ḥalitza)。§《革马拉》开始讨论哈利察(ḥalitza)的哈拉卡(halakhic)细节。拉瓦说:法官需要提前确定举行哈利察的地点,正如所写:“他的耶瓦玛将升到长老之门”(申命记 25:7),这表明有一个既定的地方,“大门”,供法庭召开哈利察。《革马拉》记载:拉夫帕帕和拉夫耶霍舒亚的儿子拉夫胡纳在五名法官面前审理了一起哈利察案件。《革马拉》问道:他们是根据谁的意见作出裁决的?如果你说他们是根据拉比耶胡达的意见作出裁决的,但上面证明拉比耶胡达撤回了他最初的意见,只需要三名法官。《革马拉》回答说: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宣传此事,而不是因为需要这么多法官。还说:拉夫阿什有一次碰巧来到拉夫卡哈纳家。拉夫卡哈纳 (Rav Kahana) 对拉夫阿什 (Rav Ashi) 说:大师能否和我们一起上来,达到执行哈利察 (ḥalitza) 的五人法定人数?拉夫卡哈纳 (Rav Kahana) 进一步说:当我站在拉夫耶胡达 (Rav Yehuda) 面前时,他对我说:走到芦苇捆 [zirza] 那里,与监督执行哈利察 (ḥalitza) 的五个人一起,因为已经留出一捆芦苇,作为法庭开庭审理哈利察 (ḥalitza) 案件的既定地点。出席者问拉夫耶胡达 (Rav Yehuda):如果三个就足够了,为什么我需要五个?他对他们说:为了宣传此事,而不是因为这是哈拉克义务。据说:拉夫什穆埃尔·巴尔·耶胡达 (Rav Shmuel bar Yehuda) 站在拉夫耶胡达 (Rav Yehuda) 面前。拉夫耶胡达 (Rav Yehuda) 对他说:走到芦苇捆那里,达到执行哈利察 (ḥalitza) 的五人法定人数。拉夫·什穆埃尔·巴·耶胡达对他说:我们了解到“在以色列”这句话在“他的名字将在以色列被称为”(申命记 希伯来书 25:10 指出,哈利扎必须在以色列人从出生起的法庭上执行,而不是在皈依者组成的法庭上,但我就是一名皈依者,因为什穆埃尔·巴·耶胡达拉夫是随父亲皈依的。耶胡达拉夫对他说:我会根据什穆埃尔·巴·耶胡达拉夫这样的人的话来索要赔偿,因为他通过透露自己不为人知的这一事实,表明他是正直和诚实的。《革马拉》问道:你是否想过,一个人真的可以仅凭一句话就索要赔偿,不管这个人看起来有多诚实?仁慈的主不是在《托拉》中说过吗:“凭两个见证人的口,或凭三个见证人的口,事情就可以定案”(《申命记》19:15),这表明一个人只能根据至少两名证人的证据来索要赔偿?相反,《革马拉》解释说,拉夫·耶胡达的本意是说:我会根据他的话宣布债务单无效,接受他关于债务已收回的说法。《革马拉》在提及皈依者在哈利察法庭上的身份时,附带说明:拉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