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米什那规定,如果两个身份不明的父亲都是祭司,儿子打人和咒骂他们可免于处罚。圣贤教导说:如果他打了这位身份不明的父亲,又打了那位,或者咒骂了这位又咒骂了那位,或者同时咒骂了他们两人,或者同时打了他们两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他都应受死刑,因为其中一人肯定是他的父亲。拉比耶胡达说:虽然如果他同时打人或咒骂他们两人,他也要承担责任,但如果他先后打人或咒骂他们,他就可以免责。革马拉问道:但拉比耶胡达在《巴赖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即使他同时打人或咒骂他们,他也可以免责?革马拉回答说:这是两位坦纳伊姆的意见,他们各自表达的意见与拉比耶胡达的意见一致。 《革马拉》问道:免除儿子惩罚的人的理由是什么?拉比哈尼纳说:祝福在下(利未记20:9),关于咒骂父母;祝福在上(出埃及记22:27),关于咒骂上帝。圣贤用祝福一词作为咒骂的委婉说法,因为他们习惯避免使用粗俗的语言。正如出埃及记中上述陈述指的是一种不涉及伙伴关系的咒骂,因为上帝是唯一的,同样,利未记中以下陈述也专指对父母的咒骂,这种咒骂不涉及伙伴关系,即在对其身份毫无疑问的情况下。打击与咒骂并列。正如在不清楚父亲是谁的情况下,一个人不因咒骂而承担责任一样,打击也同样如此。 § 米什那中说:他带着两位不确定的父亲的祭司守望登上圣殿参加仪式。但是,他没有得到任何一位守望者的供品。革马拉问道:既然他没有得到一份,为什么他要登上去?革马拉对这个问题感到困惑:他为什么登上去?他不是自然而然地说:我希望通过担任祭司来履行一项戒律吗?革马拉解释说:但是,请注意米什那并没有说:如果他登上去,而是说:他登上去,用的是现在时。显然,他有义务登上去,即使违背他的意愿。为什么他有义务在圣殿里服务?拉夫阿哈巴尔哈尼纳说阿巴耶说拉比约哈南说:他有义务因为潜在的家庭缺陷,即对家族名誉的损害。如果他不在这些班次中任职,人们就会推断这两个家庭都不适合担任祭司,但事实并非如此。米什那说:如果两个不确定的父亲都在一个祭司班次中,他将获得一份份额。《革马拉》问道:不确定的父亲属于两个祭司班次的情况(米什那指出,儿子不会获得份额)与他们属于同一个班次的情况有什么不同?就像在他们属于两个班次的情况下,他去这个班次领取份额,但他们拒绝了他,声称他属于另一个班次,他去了那个班次,他们以同样的方式拒绝了他,同样,当他们属于一个班次时,他去这个父系家庭在他们的日子领取份额,他们拒绝了他,另一个父系家庭也拒绝了他,因为他真正的父系家庭不明。拉夫帕帕 (Rav Pappa) 说,这就是米什那 (mishna) 所说的:如果他们都在一个祭司守望和一个父系家庭中,他将获得一份,因为他不能被拒绝。הֲדַרַן עֲלָךְ נוֹשְׂאִין עַל הָאֲנוּסָה 米什那 (MISHNA):ḥalitza 的 mitzva,即 yavam 将 yevama 摆脱其寡嫂束缚的仪式,必须在三名法官面前执行,并且仪式不要求法官是适合裁决其他事项的专家,因为即使三人都是外行,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她在受害人穿着一只包住整个脚的软皮鞋时行哈利扎,她的哈利扎是有效的,但如果她在受害人穿着一只布制软鞋 [anpileya] 时行哈利扎,她的哈利扎就是无效的,因为它不是真正的鞋。如果她在受害人穿着凉鞋(即有跟的硬皮鞋)时行哈利扎,她的哈利扎是有效的;但如果她穿着没有跟的凉鞋,那就是无效的哈利扎。如果受害人的腿从膝盖以下被截肢,而她在受害人穿着一只鞋在残肢上行哈利扎,她的哈利扎就是有效的哈利扎。然而,如果截肢者腿部从膝盖以上被截肢,而她为他行了哈利扎,而他断腿时穿着鞋子,则哈利扎无效。如果她为他行了哈利扎,而他穿着不属于自己的凉鞋、木凉鞋,或穿着他右脚穿的左鞋,则哈利扎有效。如果她为他行了哈利扎,而他穿着的鞋子对他来说太大,但他 仍然可以走路,或者鞋子太小但盖住了大部分脚,她的 ḥalitza 是有效的。GEMARA:Gemara 问道:既然 mishna 说即使三个俗人也有资格获得 ḥalitza,为什么我需要它提到法官?说 mitzva 需要三个人就足够了。Gemara 回答:这告诉我们,我们需要三个人至少可以像法官一样向参与者口述 ḥalitza 仪式中朗读的诗句,因为他们不是完全的俗人,他们识字。Gemara 评论道:我们已经在 baraita 中学到了这个 halakha,正如圣贤所教导的:ḥalitza 的 mitzva 是在三个知道如何像法官一样口述诗句的人面前执行的。拉比耶胡达说:Ḥalitza 必须在五个担任法官的人面前执行。 《革马拉》探讨了关于多少人必须主持哈利察(ḥalitza)的争议:第一位坦纳(tanna)需要三人,原因何在?正如《巴莱塔》(baraita)中关于哈利察(ḥalitza)的教导:“他的耶瓦玛(yevama)应升至长老之门”(申命记 25:7)。由于复数术语“长老”的最低人数为两位,并且为了避免偶数法官之间出现僵局性分歧,法庭不能由偶数法官组成,因此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位法官。因此,法官人数为三位。而耶胡达拉比对这节经文的解释则不同,因为其中一节经文说:“他本城的长老要请他来”(申命记 25:8),表示至少有两名法官,而下一节经文中又一次提到“长老”,表示另外两人,由于法庭的法官人数不可能是偶数,所以还要增加一名。因此,共有五名法官。《革马拉》问道:第一个 tanna 与第二次出现的“长老”一词有什么关系?《革马拉》解释说:他要求使用这个词,以便允许甚至三名外行人担任 ḥalitza 的主审法官。“长老”一词似乎将 ḥalitza 限制为公认的法官,但由于它被提及两次,它成为解释学原则的一个例子,即一个限制性表达在另一个限制性表达之后出现会包含一些额外的哈拉卡。因此,两次重复使用限制性术语“长老”实际上是在将普通人包括在内,而不是排除他们。《革马拉》问道:耶胡达拉比的哈拉卡从何而来,说赫拉利察可以在普通人面前进行?《革马拉》回答说:他从“在长老眼前”(《申命记》25:9)的记载中得出这一结论,因为主说:“在……眼前”排除了盲人担任赫拉利察的法官。既然必须说“在……眼前”才能排除盲人担任赫拉利察的法官,那么从这里可以看出,即使是普通人也有资格担任赫拉利察的法官。因为如果你想说我们需要适合在犹太公会高等法庭任职的专家法官,那我为什么需要排除盲人呢?事实上,它可以从拉夫约瑟夫 (Rav Yosef) 教导的 baraita 中衍生出来,正如拉夫约瑟夫 (Rav Yosef) 教导的那样:正如法庭必须秉持正义,谨慎公正地审判他人,没有罪恶感和怀疑,同样,法庭必须没有任何身体上的瑕疵,法官的身体必须是完整的。